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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春秋依法抗辩,和刘少奇举《宪法》抗议红卫兵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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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压倒一切的最大一份「合同」已签署67年。根据最大的合同,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小合同都能由三千多温驯的代理人随意修改,而且越来越多的事根本不需要合同,抱着哪本法规能救你?真相大白逼出一口老血,或许病也就好了。

近日,《炎黄春秋》杂志社诉中国艺术研究院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在网上公开。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十分简单:尽管被起诉人违反双方约定,单方终止协议违约,但这一争议系「主管主办单位」与被管理单位间内部管理事宜,不是平等民事主体间关系,根本不属民事诉讼范围。这个「主管主办单位」身份的法源,不过是新闻出版署1993年《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均属部门规章。

《炎黄春秋》一直认为自己的存在总还代表着改良的希望,哪怕再微弱。

近日,《炎黄春秋》副社长胡德华又强调:创办时党和国家均未投资,因而它不是国企也不是党产,纯粹是民企。将杂志员工25年劳动换来的成果一纸文件就归公,完全是掠夺,违反物权法、公司法和合同法。

在不久前的停刊声明中,该刊法定代表人杜导正老先生还表示:改组杂志社领导机构,不仅违反协议,严重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出版自由。

部门规章不能排除民法赋予法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企业产权当属于投资和经营者;合同应当遵守;公民有出版自由,这些无疑都是全人类公认的基本法治准则。可是中国法律也从未否认这些准则啊,它们这不白纸黑字地写在法律条文中吗?

然而,通过奇葩的具体下位法一层层架空原则性的上位法,再通过一整套极其复杂的行政手段甚至从无明文规定的潜规则,上述准则及其保障的权利竟然不翼而飞。

可是这一切在大陆社会又是常识--即使在政治最为宽松的80、90年代,中共退休老干部获准创办一本尊重历史、推动改革的杂志,也绝对不等于公民都享有出版自由;报刊的主管部门哪怕任何贡献也没有,报刊多年积累的有形无形资产也无条件属于国有,如果主管单位是党的机关,那就还是天生的党产,在大陆甚至不需要区分党产,因为党产从国家财政随用随取;至于被管理者和行政主管单位签署不受管制、独立运作的合同,还真地要算「约定事项违法,合同自始无效」,上述法院裁定只以双方并非民事法律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不光完全合法,还已经留了面子。

在更早些的《中国科学大会》上,也有中科院78名院士公开联名上书要求解禁国外网络,以共享国际科研成果,提升科研水平。这一消息也很快被海外传为「78院士联名呼吁开放互联网」,甚至是体制内科学家首次对中共的互联网管制表示抗议,彷佛科学家们都起来为民权而抗争了。可是,他们分明只要求为科研机构赋予外宣和军情部门已经享有的「合法翻墙」特权,可以想像还一定会承诺接受党组织的严格管理,专人专用,为首的院士甚至不无凄凉地「保证不看海外的反动消息」,这算什么狗屁抗议?即使在自由派知识分子中,不也还在讨论沉默的自由吗?

相似的例子在民间更多。不久前广东某业主因抗议开发商承诺的小区会所被改作他用而被开发商打死。打死人当然是犯罪,可怜的是他们抗议的事情却完全合法--商品房出售时承诺的会所等条件无不在书面表达时有一行小字「不构成合同要约,解释权属本公司」。

《炎黄春秋》一直认为自己的存在总还代表着改良的希望,哪怕再微弱。可是自己被强行消灭时还想抱着《合同法》抗辩,这和刘少奇举着《宪法》抗议红卫兵对自己的侮辱和殴打有什么区别?

很多人以为1982年「签署」的那份「合同」只要执行得好,就大有希望,却忘了中国压倒一切的最大一份「合同」已签署67年。根据最大的合同,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小合同都能由三千多温驯的代理人随意修改,而且越来越多的事根本不需要合同,抱着哪本法规能救你?

真相大白逼出一口老血,或许病也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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