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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60年!中苏特别条约曝光 空前可耻和罪大恶极 消灭1亿中国人

—原标题:中苏特别条约曝光 《中苏友好同盟特别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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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杂志编者按:本文全文发表一九五○年二月中苏两国外长在莫斯科秘密签订的《特别协定》。任何人读过都会认定这是一份空前可耻和罪大恶极的条约,完全置中国人于奴隶不如的境地。因此,中共在反苏时期亦不敢透露协定一个字。严格保密六十年!我们有权要求中共当局对此作出交待。

      几十年过去了,中苏之间的恩恩怨怨由于苏联的解体也划上了句号。正当中国与俄罗斯友好交往时,最近从俄国的解密档案中翻出了一份毛泽东斯大林秘密签订的条约,这个条约完全是彻头彻尾出卖中国主权扼杀中国人民生命的卖国条约。

  在这份条约中竟堂而皇之地把消灭中国一亿人口也写进了条款之中。当然,“消灭”二字是不会写上去的,因为中国人是玩文字游戏的老手,所以写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

  原来中国因为资源缺乏,就得减少一亿人口,怎样减少法呢?由中国自行定之,斯大林把消灭中国一亿人口的权力交给了中共。

  所以毛泽东和共产党从建国开始就对中国人民这么狠,这么毒,这么辣。经过连续不断的斗争和运动,到文革结束,中国人被毛泽东和共产党干掉了一亿多人,这还不包括仅三年大跃进时期被饿杀的四千万人。在斯大林指示下,毛泽东超额完成了杀害中国人的任务。毛泽东杀了大约有七分之一的中国人,但是毛泽东的学生波尔布特更厉害,竟把柬埔寨六百万人口杀掉了两百万。在毛统治年代,说一句“吃不饱”,就会当作攻击三面红旗攻击党和社会主义而被杀;但是在柬埔寨,只要你戴着一副眼镜就会被杀,因为戴眼镜的都是知识分子,知识分子都被列入红色高棉的消灭对象。


1950年2月14日周恩来代表中国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上签字,
背后是斯大林、毛泽东。条约规定苏联向中国贷款3亿美元。
《特别协定》则是早两天已在莫斯科签订。

  这份秘密文件签订于一九五○年二月十二日,它的全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其“特别”之处就在于它是赤裸裸地卖国杀人。它比那份《中苏友好条约》的签订早了两天。《中苏友好条约》是可以给人看的,是用来打个幌子公示于全世界的。由于特别协定是一份灭宗灭族灭一亿人的卖国协定,所以对外保密。中共就这样对中国人民对全世界保密保了几十年。

  但是这个密是保不住的。六十年前美国已经是高科技发达国家,美国特工个个身怀绝技,他们比只会偷鸡摸狗溜门撬锁之辈强得多了。所以仅仅过了几个月,一九五○年的七月十六日美国对外政策协会就公布了这个《特别协定》。当全世界都知道的时候,只有生活在社会主义大家庭铁幕里的人还浑然不知,被蒙在鼓里,直到六十年后的今天才把它解读出来。下面就是这个秘密协定的全文:

《中苏友好同盟特别协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友好同盟特别协定,并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国主义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为,以及勾结日本帝国主义的再起,以建立亚洲新秩序,巩固中苏友好合作关系,特在两国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以外,缔结特别协定,为此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国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    周恩来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派外交部长    安德列.维辛斯基

  两全权代表互相校阅证书认为妥善后,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条:缔约国双方为共同防止帝国主义之侵略,及共同应付第三次世界大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兵中国境内,以共同保卫世界和平。  

  第二条:自缔约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先行划交东北华北海空基地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作军事上之部署,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负责协助进行东南亚的解放事业,以完成亚洲解放大业。

  第三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编为国际红军,由红军最高统帅直接指挥。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筹集华工一千万人,协助苏联,共同建设中苏军事设备,以应付帝国主义之侵略行动。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将华北各口岸开放予苏联永久驻兵,并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岛、海州、烟台、威海卫、青岛、大连。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额四百万,以准备帝国主义侵略行动。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人口,因目前资源缺乏,非减少一亿,决不能支持,其详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行定之。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公营事业,应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专门人员为顾问。  

  第九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维埃政府调遣技术人员参加中国各地主要工业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以优待的“供给制”予以优待。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商埠,内陆市场,开放予苏联自由通商,并以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为税率。  

  第十一条:缔约国双方同意,中苏在互惠互利条件下,进行物物互相交换,以建立友好关系。  

  第十二条:苏维埃联盟政府,有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矿铁原料等特权。其中以锡矿,全年产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应苏维埃联盟,发展重工业,协助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工业化。

责任编辑: zhongkang  来源:开放杂志2011-07-05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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