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货”即鸦片
龙国华案档案,陕西省档案馆藏。
谢觉哉在日记中多处提到中共在延安时期经营“特货”、“种某物”等。“特货”就是鸦片,证据如下:
其一,在上世纪20年代到40年代,用“特货”指代鸦片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普遍用法。
在贵州从事鸦片生意18年的商人伍效高,回忆自己经营鸦片业的经历,就说到“续办特货。……代理……鸦片购销业务”。(《近代中国烟毒写真》下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90页)当时鸦片商人以“特货”指代鸦片,经营鸦片的商行被称为“特商”,鸦片税也叫“特税”。
其二,“特货”以“两”为单位,且价值奇高。
按1942年延安市主要物品价格比较,该年12月,小米一斗为125元(边币),而特货一两是1400元。(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陕西省档案馆编:《抗日战争期间陕甘宁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摘编》,以下简称《财经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四册,第438-439页)这意味着,特货一两,值小米11.2斗,特货一斤,值小米5376斤。延安时期,粮食供给“标准每人每天吃粮一斤四两,只军队多些,每人每天一斤八两。”(《财经史料》第六册,第453-454页)以此标准计算,只需约1000斤特货即可解决一支一万人的军队的一年的口粮问题。
其三,当年军队走私鸦片产生的纠纷案中也提供“特货”即是鸦片的信息。(年份不详,疑为1942年)
8月24日下午,边区政府财政厅副厅长霍维德率领禁烟督察队到绥德义和镇“督征特产兼查缉私货”,“区政府即向督察队报告,当时并说龙国华在义和镇私贩烟土”。龙国华为留守兵团供给部管理科长,当时在其住处(出差住店)搜出鸦片30两。龙国华态度强横,拒绝接受检察,与督察队先谩骂进而相互殴打。事后,11月12日,留守兵团组织部写信给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说被搜出的鸦片不是龙国华的。龙国华在给贺龙等递交的报告中说,督察队“将店内收(搜)出之特货,诬认为我所购”,同时还告了霍维德一状,说他“以残酷手段对待革命同志,实有违中央之政策”,要求为自己清洗耻辱。林伯渠收到材料,转给了财政厅。(见史志诚主编:《陕甘宁边区禁毒史料》,以下简称《禁毒史料》,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261页)在这个事件中,“特货”、“鸦片”、“烟土”是同义词,清楚显示“特货”就是鸦片。
其四、中共内部秘密文件透露的情况。1943年8月1日,中共延属地委发布了一个关于禁种特货规定的秘密通知,由时任延属地委书记张邦英、代专员王震、延属分区专员兼延安市市长曹力如联合签署。“秘密通知”多次提到“烟苗”、“烟户”,要求:“(一)立即深入的调查留有烟苗之人家、亩数、收获量,以便有计划的进行没收,最低限度公家要没收到全收入的80%。(二)在没收时,烟户最多只能留到20%。”此秘密通知中提到了“特货”,显示“特货”即是“烟苗”的出产品。其要求第四点说:“各县现存之特货,无论旧存或新收均立即送交专署,统一出售,不得拖延,不得隐瞒,也不得在下边出卖,续收到的,应随时送来论价出卖。”“通知”最后强调“以上办法,只作执行之准则,不许宣布,并须严格切实执行,对群众仍称没收处罚”。(《禁毒史料》第137页)
其五,销售鸦片人员的直接回忆。据当年受边区政府财政厅委派,专门在陇东专区负责鸦片贸易的梁爱民回忆:“1941年11月,我调到了财政厅禁烟督察处,被派往陇东专区,从此开始了商业贸易。为了增加收入,支援抗战,我们秘密经营大烟土。我党是严禁吸毒的,经营烟土必须秘密进行。为了方便,我们不叫大烟土,而称其为‘土货’或者‘特货’,后来称做‘肥皂’,论条论块,最后正式定名为‘土产’。”(《延川文史资料》第三辑,1988年出版,第99页)
南泥湾有没有种罂粟卖鸦片?
根据现有资料,359旅在南泥湾既卖过鸦片,也种过罂粟。直接证据就是中共中央西北局的《南泥湾调查》。
1943年,西北局对南泥湾进行了调查,其中有一段涉及了“特产”和“收烟”的问题。
据此调查,南泥湾是1940年被发现的。同年末,中央财经处开始计划开发。1941年初,仅有中秘、中财、中组、中青四个农场,7月增至14个。5月,八团到金盆湾;7月,炮兵团到南盘龙川,11月警卫营开到。1942年,成立农场管理处,以军委农场李世俊为主任。3月,特务团开来驻马坊;6月,九团开来驻九龙川;8月,四支队来驻南泥湾,“皆曾种地,但中心在种特产”。本年农场增至30余个。该年全区种地面积共约计15000亩;其中川地9000亩,内民种6000亩,机关部队3000亩;山地6000亩,内军民各半。
调查中说,中共部队开到南泥湾后,“种特产向老百姓调剂了几千亩川地”。
1942年各单位的种地情况,有一个调查表,如下:
资料来源:《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一九四三年(一),中央档案馆、陕西省档案馆1994年出版,第272页。
表后还有说明:“估计八团有一部分不在南泥湾境内,但各团种地至少五○○○亩以上,据许多同志谈,去年吃亏处在把农业生产中心放在特产上,而种特产的缺点,第一,贪多;第二,缺乏经验,未好好的采访老百姓的意见,如炮兵团下种时,老百姓说太早,种了不出来,我们不听,结果六○○亩只出八○亩。其他施肥割烟皆不熟悉;第三,种子不好也有关系,老百姓存的多是一九三五年以前的种子。”
这个调查表和后面的说明透露了很多信息。从表中看,土地分成了三种用途:粮地、特产地、菜地。粮地是种粮食,菜地是种菜,特产地是种什么特产呢?其中八团一栏,特产地下有用地1000亩,收烟数300两,每亩产量“3.3两,即烟地”的说明。特产是“烟”,而每亩产量仅仅3.3两。从中看出,调查表中所谓的“烟”,不是普通的烟草,而是特殊的罂粟。其中缺点的第三条,即种子多是1935年前的种子,也是一个旁证,因为1935年国民政府开始严禁鸦片,种植罂粟变为地下活动,老百姓留下的多是该年以前的旧种子。
调查材料还说明几点:一,种特产(罂粟)的地是向老百姓调剂过来的几千亩川地,不是军队自己开垦的。二,“吃亏处在把农业生产中心放在特产上”,“贪多”,可见“特产”成了生产中心(调查报告前面已明确说“中心在种特产”),种粮倒在其次了。三,没有经验,又不听有经验的农民劝告,种罂粟不得法,以致炮兵团下种600亩,只有80亩发芽,收成总共只有几十两,亩产可能连一两都不到。四,3000亩川地,只收获不到1300两的特产,成效很差,但若以1942年12月的延安市价来看,这些特产大致值1400石小米,比起种粮所得为多。五,参与种罂粟的有八团、特务团、警卫营、炮兵团,其中除炮兵团外,其余都属359旅。六,信息来源可靠。八团即718团,其团长为陈宗尧,与材料来源中所说“陈团长谈”相符。特务团、警卫营的材料来源则是李世俊,李世俊是农业专家,也是农场管理处主任。显然,陈宗尧和李世俊都是开发南泥湾的权威人士,其信息是可靠和可信的。七,炮兵团是八路军总部炮兵团,这意味着其他部队也在南泥湾种了罂粟。
359旅曾经种罂粟,还有一个佐证,即前文西北财经办事处的报告中提到:“一九四二年春季边区各县特产……八月后新货收起”,“一九四二年边区自产特产”,说明1942年边区各县曾“自产特产”,春季下种,8月收成,359旅种植罂粟“自产特产”与之相符。
现有资料也显示,延安时期种罂粟的不止359旅,而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前述刘向三1944年的调查报告,提到其他部队机关种罂粟的有:保安纵队、二团,地点都在关中分区。
而种鸦片的地区,在中共历史上也不止于陕甘宁边区,时间也不限于延安时期,比如解放战争时期曾在东北大量种植罂粟。王锡富,1947年在东北行政委员会辽东办事处工作,该年5月,他被分配到政委会开办的元兴商店工作。“到总店报到后,才知道这个商店不是做买卖,而是经营大烟的,凡调去的同志都不愿干,争着调出,经店领导开会动员,再三说明生产大烟对支持解放战争的重大作用,大家的认识才慢慢提高。”后来,他被分配作复查员工作,任务是“确定每亩烟的生产产量,收割后再复查是否达到予定的数量”。“确定亩产烟量时,要根据烟的品种、土质的肥沃程度,烟苗的疏密,长势情况及烟桃能割浆的刀数等条件来核定,同时,要考虑到割烟的技术水平,如将烟桃割漏了就会不出会少出浆液。一经核定测量后,烟户如交不上来,则由驻在所(分店在中心村镇设的机构)人员向烟户催要。更有的个别户隐瞒留用,欲私卖钱,只交部分烟土。这样就达不到定量要求,驻在人员只得动员说服,必要时有的个别驻在人员(都是出院的伤病员)就用皮带逼迫这些烟户上交烟土。……我记得有一位妇女被逼上吊致死。”
王锡富在文中说,“在东北解放战争中著名的‘三下江南、四保临江’战役胜利后,在解放前实行土地改革,组织大生产。为支援前线,一九四七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在临江、长白、扶松、蒙江(今为靖宇)等四县大量播种罂粟。直接由元兴商店经营管理,由总店负责组织领导,总店下设四个分店,每县设一分店。当时总店经理由辽宁省公安局秘书长孙敬之兼任”。文中还说,1947年播种后的大烟长势良好。文中也点明,“种大烟的多为个体烟户,也有机关和部队参加生产”。他点出了一个他熟悉的人,“我认识一个名叫宋嘉仁(后任伊春市财政局局长)的就是在大烟地里复查烟产量时熟悉的,当时他是通化林木公司(即辽东林营局)西大川事务所所长,他身背一支七九式步枪,也跟在烟地里劳动。”宋嘉仁算是机关的,部队也有,紧跟着的后文说:“在复查部队生产的烟量时,有位营长(关里来的老干部)单独告诉炊事员给我做了两碗面条,可以说是很好的保健饭了”。部队殷勤招待了这位复查员,显然他对评估“部队生产的烟量”有一定的权力。(《伊春文史资料》第八辑,1993年8月出版(内部发行),第216-219页)
359旅不仅在1942年“自产特产”,其后数年中也应该一直在贩卖鸦片。前述刘向三的调查报告,对1944年359旅在县的走私情形,一共举了六个例子,但“仅举典型报告,如有需要容后补充”。除此之外,359旅所属大光商店因贩卖鸦片还与子长县政府发生纠纷,把边区军队、政府最高领导都牵扯进去了。
1942年6月12日,山西人高光富等人携带鸦片,由358旅715团运输队保送(每两鸦片保送费法币8元),到达子长县,由359旅718团开的大光商店出售,被该县瓦市公安局查获,高光富等被抓。公安局要求大光商店交出鸦片,但大光商店开始不承认,后承认买了200多两,但拒绝交出鸦片。由于没有赃物不能判刑,而高光富等又是外省人士,不能长期羁押,子长县陷入了为难处境。事情拖了将近半年不能解决,12月5日子长县县长黄聚俊、裁判员李桂荣向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呈文汇报,要求“速示办法,以便遵照宣判”。19日,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向联防司令部贺龙发去公函,认为犯人已经在押,则作为赃物的鸦片,“亦当随案移转,不应仍存大光商店为合法”,为了“不致使以后工作发生困难”,询问“究应如何处理?尚希查明并裁酌示复”。公函由边区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铭转呈,29日贺龙、徐向前、肖劲光复信,答复:“第七号公函接悉!内转呈子长县为烟土案与七一八团大光商店纠纷事,业经去函查讯,并着转饬该店将存货如数交出,给予惩处,特复。”1943年1月8日,林伯渠和李鼎铭签署给子长县县长的批答,告知贺龙等复函内容,并表态:“现在你们就照联防司令部贺司令的这封来信办理好了。”按理,有了贺龙批示,事情就好办了。但是,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1月31日,子长县县长、裁判员再次向林伯渠、李鼎铭呈文,告知情况:“奉令之后,即将该商店尹主任转案讯究,追要所买烟土,尹主任声称:‘我买烟土,是拿棉花和布匹换的,货物已由高光富的团伙董姓驮去,况烟土已交给团部了,不能交出等语’”。后面,他们分析说,高光富和大光商店鸦片交易还没完成即被逮捕,“连打条登账的时间”都没有,哪有时间给棉花布匹?他们说好是两个月后给布,又哪里是马上给?“该店买烟,不肯交烟,而该犯高光富等又不能长期管押不判,所以我们的意见,将该烟犯高光富等解送钧府处判较为便利,是否可以?请批示示遵!”看起来,尽管有贺龙、徐向前、肖劲光等边区军队最高领导层的批示和边区政府最高层的批示,大光商店仍然不愿遵守边区法令,而子长县也奈何不了,所以只好将难题往上推给林伯渠、李鼎铭。此案最后如何了结无从知晓。(《禁烟史料》第243-247页)然而,此事比之一年多之后发生的一件事,仍属较小。
1943年3月20日,边区政府禁烟督察处在绥德的督察队接到密报,说359旅合作社张主任经常在东关零销鸦片,当晚又将卖鸦片50两,“该处即派督察队长及缉私员等四名前往缉私”,意外的情况发生了,“当晚东关发现枪声,该四同志失踪”。第二天晚上,又查获张主任出售了鸦片毛重10两7钱(上晚因买主未到交易未成,次日继续交易),于是张被扣,但“因张主任赖死不肯走,该处为着避免武装冲突,故未勉强将该犯拘捕到案”。第三天,四名失踪人员仍未发现,兼任西北财经办事处主任的贺龙,接到禁烟督察处报告后,给359旅旅长兼延属警备司令部司令王震去函,转去禁烟督察处的要求——“请转告延属警备司令部,将该张主任解案讯办等情”,希望王震“查照办理为荷”。同时,贺龙也给兼任禁烟督察处主任的叶季壮去函,告知已将来函转给延属警备司令部,让王震“查明办理”。显然,359旅的人,没有王震点头处理不了。至于此事最终如何,王震如何“查明”,如何“办理”,因未查到相关史料而无从知晓。但3月24日贺龙再次给王震去函,是绥德市民张作有告状,说21日晚张主任交货他是协助交易者而被抓,但因未从中获利而被放了,“不料九旅反将民之老母拘捕至今不知生命如何,并闻将封闭民家捕捉民等”;贺龙的意见是,“查私犯鸦片即属破坏统销,拘捕人民立系违犯法令,如所述属实,请查明办理为盼”。(《禁烟史料》第264-267页)贺龙说“私犯(贩)鸦片即属破坏统销”,而没有说私贩鸦片是违反禁烟法令,显然是对内说的,因为鸦片统一由叶季壮任局长的物资局统一销售是内部政策,而对老百姓来说私贩鸦片是犯法的。
东关枪声案发生后,贺龙给叶季壮的函(陕西省档案馆藏)。
中共边区党政军在“特产”贸易中的冲突
上文359旅合作社和禁烟督察处的冲突,暴露了一个问题,其原因,就是贺龙所说的“私犯(贩)鸦片即属破坏统销”。此事的背景,是边区贩卖鸦片政策的演变。从现有资料看,为了渡过难关,从1941年开始,边区政府财政厅主张向国统区贩卖鸦片以维持贸易平衡,解决财政难题。刚开始时,贸易由边区政府贸易局下属的光华商店具体负责。但这只是在边区政府系统,部队和机关所属的公营商店各自经营“特产”贸易,边区政府也管不了军队,所以未能归于统一。1941年8月,贸易局会同各方组织西北土产公司,实行“特产”专卖。1942年初,贸易局转归财政厅领导,同时成立了禁烟督察处,由财政厅副厅长霍维德兼任督察处处长。到1943年初,禁烟督察处与贸易局合并,成立物资局,下设土产公司,禁烟督察处处长由物资局局长叶季壮兼任。同年11月,为加强缉私工作,各级禁烟督察机关一律并入保安机关。1944年物资局改为贸易公司,土产公司不变。(《财经史料》第四册,第94、167、187页)
由于边区负责鸦片贸易的职能部门是财政厅、贸易局、物资局及禁烟、缉私部门,它们“既要禁烟,又要经营,但不允许别的部门和单位经营”(《延川文史资料》第三辑,第99页)。但是,鸦片贸易利益极大,而边区党、政、军是不同的部门,各有自己的利益,各有自己的生产任务,这就难免要发生冲突。此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靠“特产”贸易最赚钱,中共军队机关生产人员普遍产生依赖“特产”赚钱、完成生产自给任务的心理。
西北财经办事处的报告中说:“在缉私工作上,我们的困难是相当的大,首先是军队机关为了完成生产自给的任务,他们不顾整体,漠视政府的法令,武装包庇走私,包庇偷税”。(《财经史料》第六册,第406页)陇东负责鸦片贸易的人说:“因为大家都想抓钱,以解决自己的困难,有些机关、部队也在私下里经营大烟土买卖。这给财政带来了严重混乱。”(《延川文史资料》第三辑,第99页)而刘向三1944年的报告中则指出:“许多经济干部思想上没有彻底改变,以为只有大烟才能解决大的问题。因此,轻视其他生产。”“从四一年到现在我的经验特货发财思想是继续着的”。另一份反映358旅种罂粟、卖鸦片的报告中,716团干部说当年他们的生产计划是每人种地15亩,调查者问:“去年二十五亩多都不够吃半年,今年为什么又少了呢?”回答是“有别的补助办法”,亦即种罂粟,“说每人在开荒地这隐蔽地方种五亩大烟什么问题都解决了”。而“在八旅团以上干部会讨论生产问题时六团政委颜金生(说)如果各团能种点大烟比开荒强多少倍”。(《禁毒史料》第221-223页)颜金生是358旅716团政委,可见从团领导到普通干部看法是一致的,思想是统一的。
第二,从事“特产”贸易的中共部门相当广泛。
从事“特产”贸易是边区财经部门的“本职”工作,这已如上文所述。但边区其他部队、机关从事“特产”也相当广泛,而军队尤其严重。359旅种罂粟自产的鸦片看起来是通过自营的大光商店售出。其他部队、机关卖鸦片的例子也很多。据一份报告,358旅的贩卖鸦片的情况,严重程度与359旅有一比。(《禁毒史料》第221-224页)贸易局则提到385旅在陇东“用食盐掩护特产出口”。(《财经史料》第四册,第44页)
贸易局曾经抱怨:“关于特产走私多的时候或代销货多的时候(虽然经过土产公司的,但是自找买主,自定价钱自收物资和外汇),就会影响特产的推销,并影响到一切的贸易管理,换不进物资与外汇。”(《财经史料》第四册,第484页)“公营商店违犯法令,搞特产生意,延市(晋绥、大光、运合、民兴、汇兴隆、金隆、大成永、公裕栈、西北商店)就有1781斤。”此处的几个商店,晋绥(过载栈)属于120师后勤部,大光属于359旅旅部,运合属于南区延市合作社和西北商店,民兴属于中央警备团,汇兴隆属于教育厅,大成永属于独一旅,公裕栈属于延属地委。(《财经史料》第四册,第82页,第251-255页,第276-277之间附表)由此可见,参与“特产”生意的部门很广泛,党、政、军、学都参与了。前述刘向三报告也印证实了此点,报告中提到走私鸦片的有:在县,358旅的警备营、八团,炮兵团走私鸦片;在关中分区,军队方面如警一旅,358旅的五团,轰一旅等;属于地方党政机关的,如地委总务科,分区保安处缉私队一面缉私一面走私,新正运输合作社,财经分会领导的衣食村煤炭公司。报告中有一句总结的话:关中分区鸦片走私“除专署尚未发现外,其他机关或多或少,或先或后都曾做过”。(《禁毒史料》第268-272页)西北财经办事处的报告中也说到:“按走私的部份来说,军政走私多于群众走私,军政走私有两种类型:第一,自己贩运(或武装贩运),第二,包庇私商(大部分是武装包庇)。如绥德分区缉私委员会主任系绥德分区警备司令部人员兼任的,而他们司令部直属的商业生产部门即无私不走。”绥德的驻军是359旅,绥德分区警备司令部司令即是王震,而司令部直属的商业生产部门,主要是大光商店,可见此处说的是359旅。此文后面还说:“驻在边区的野战军各旅部队的商店,更是仗势进行着违法走私,破坏金融,××旅在绥榆两区进行走私时,常跟从武装护随,无人敢于问津。新×旅、独×旅、教×旅、×旅去绥德经营商业,绝大部分是进行投机,敌币、白洋、特产、查禁品,真是无私不有,缉私机关不敢过问。”(《财经史料》第六册,第401页)这里提到了很多旅走私“特产”,说明军队经营“特产”的普遍性。其总结是,“军政生产人员走私多”(《财经史料》第六册,第404页)。
(年份不详,可能是1942年)4月15日,霍维德就禁毒问题给“高书记”(可能是西北局书记高岗,或陕甘宁边区政府党团书记高自力)写信并请阅转陈云:“严禁机关、部队、公营商(店),不能做此生意,违者应严办”。话中隐含的意思是机关部队经营的商店有很多在做毒品生意,需要严禁,违者应严办,建议“破获后警备区延长延安等地应杀人严办才行”。(《禁毒史料》第225页)
1941年12月11日,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和副主席李鼎铭发给绥德县县长曹力如指令:“十一月二十六日呈悉。查该吉镇人民合作社在固临县境出售烟土,既系触犯政府法令,即不应姑息宽假,自坏法纪,所请发还该项烟土一节,殊属不当。且根本禁绝贩卖烟土,本府已于上月与八路军总部会衔布告在案。”(《禁毒史料》第227页)这说明绥德县长曹力如支持下属经营鸦片生意,对抗边区政府法令,在鸦片被查出没收之后,还想“发还”,被认为“殊属不当”而驳回。
负责缉私工作的部门自己也走私“特产”。1946年有关部门所做的税收工作总结中就说:“税局本身缉私工作差,走私多”,“缉私人员取消改为验货员以后走私更多了”。(《财经史料》第六册,第405页)
第三,职能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
前文提及,西北财经办事处的报告中,说到了军队武装走私让缉私机关“不敢过问”。报告中随后举了个例子,1945年,“因税局检查×旅九成商店,结果几个缉私员被该店在屋内打得头肿眼青,专署地委不能解决,后绥德税局长亲到延安西北局也未解决”。举的例子还有:“三边司令部的营业部门将私货放在窑内,门上贴着,‘军事重地,闲人免进’字样。关中驻军商店贩运私货,当税局缉私人员去执行检查时,威胁说:里面有炸药,炸死你们不负责任。”(《财经史料》第六册,第401页)
但是,边区政府毕竟负有筹措经费、维持边区财经稳定的责任,也不可能完全任由走私蔓延,所以摩擦时有发生,359旅因私贩鸦片就与边区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发生矛盾,案例已如前述,独一旅也有贩卖鸦片与禁烟督察处发生冲突的事例。
此外,还有一种矛盾,是边区政府法令不准部队机关私卖,但可交货给职能部门去代销,有些委托售货的部门对低价售货而使他们吃亏不满。1943年5月,物资局局长叶季壮在一次座谈会的发言提纲中专门分析特产贬价导致的事件。据他的分析,贬价是为了和“顽方”(国民党军政力量)竞争,因为他们“多方设法贩卖特产以与我们竞争”,双方在打价格战,“特产又是我们最主要的出口品,万一顽方的计划实现,则我们的出口货即减少三分之二,财政与供给固然无法保证,金融与物价,更无法稳定。在这个时候,是空想高价卖不出去好呢?还是贬价以争取胜利好呢?”“我们的存货又多又坏,坚持高价听其卖不掉而腐坏好呢?还是贬价速售,加速资金的流通(这是最平常的商业常识),并以此做抢购新货的资金好呢?”(《财经史料》四,第431-432页)答案当然是后者。尽管他的分析应该是符合情理的,但其他让其代售的部门未必这么看,对把鸦片交给物资局统一出售有意见。比如358旅,“在后方卖大烟和打埋伏走私”,“因在团以上会讨论交各单位大烟去物资局是有些干部不满……㈣六团供给处人说旅部要我们交大烟,为什么他们还有一个房子装大烟呢?(他在B供住着算账时看见的)”(《禁毒史料》第2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