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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无权引用《紧急法》大律师公会执委:宣布规例即违宪

香港特区政府考虑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遏止反修例抗争的声音甚嚣尘上。该条于1922年制订的殖民地法例列明,只要特首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局势紧急,就可订立任何他们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权限大至可立即修改法例限制市民通讯方法、查封资产、授权入屋搜查,亦可以逮捕、羁留、驱逐及递解市民出境等,令《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权自由带来全方位冲击。大律师公会执委沈士文认为《紧急法》不合时宜,特首在《基本法》下无权引用此法,极有可能引来司法覆核。

香港特区政府考虑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遏止反修例抗争的声音甚嚣尘上。该条于1922年制订的殖民地法例列明,只要特首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局势紧急,就可订立任何他们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权限大至可立即修改法例限制市民通讯方法、查封资产、授权入屋搜查,亦可以逮捕、羁留、驱逐及递解市民出境等,令《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权自由带来全方位冲击。大律师公会执委沈士文认为《紧急法》不合时宜,特首在《基本法》下无权引用此法,极有可能引来司法覆核。

去年超强台风「山竹」袭港后,公共交通瘫痪,有政党提倡政府使用《紧急法》宣布全港停工,但当时政府认为欠缺法理基础,近日有意见指政府引用《紧急法》违宪。大律师公会执委沈士文接受《苹果》查询时表示,香港在1997年回归前已经订立《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亦吸纳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内容,形容是「新的、先进社会文明社会共同遵守的基本权利」,而回归后实施的《基本法》作为香港最高宪制文件,亦再一次确立人权法案,「(若)同《基本法》有抵触,(不论)97年前漏改或冇撤销、或者97年后订立嘅(法例),如果违《基本法》嘅程序同要求,都系冇效」。

他进一步解释,《基本法》没有赋予特首权力直接宣布、订立及运用法例,加上根据《基本法》第18条,也订明只有香港的主权国就香港是否局势紧急、危害公安及香港社会问题上有决定权,强调:「交畀无权嘅人(特首)去宣布(《紧急法》),已经违反对人权嘅限制」,换言之引用《紧急法》过程或已引来司法覆核的潜在挑战,他重申旧法律在香港现今情况下,包括宣布紧急状况的程序及运用上,亦受有关人权法规管,「唔再由(港英时代)一个人无端端declare(宣布)」。

法政汇思成员杨嘉纬则认为,《基本法》没有列明特首有否因应紧急状态宣布法例的权力,要判断特首有没有权引用《紧急法》可有不同见解,但《紧急法》容让特首绕过立法会立法,即与《基本法》所订的立法程序不同,「咁旧法例会唔会有机会同《基本法》有冲突?政府要考虑」。对于条例订明引用该例要基于「紧急情况」、「危害公安」两个情况,杨指两者现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冇人处理过」,要由政府提出具体理据支持其正当性。香港对上一次引用《紧急法》是1967年暴动,当时左派人士通街放「土制菠萝」,能否以此作为标准?杨认为「好难」,举例指:「人哋话打仗先用(条例),咁系咪打仗先用?唔系㗎嘛」。

杨认为,引用《紧急法》是否违宪要视乎具体细节,不能违反由《基本法》确立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问题系香港以往(订立紧急法时)冇人权法案,冇《基本法》第3章嘅人权保障,无论如何都要从新角度去睇嗰样嘢系咪合乎人权;条例话佢可以做,唔代表话佢根据条例就可以做出违反人权嘅嘢」,认为视乎限制人权的程度以及政府能否提供足够正当性理据,「睇佢做到几尽」,举例指全禁即时通讯软件,或将被捕人士羁留期由48小时延长至3个月,「违宪与否机会大好多」。

政府倘引用《紧急法》料会遭受司法覆核挑战,但杨指实际上在法庭有判决前,条例已生效,至于司法覆核能否同时申请禁制令?他认为理论上可以,但需要表面上有很强的理据。

责任编辑: 秦瑞  来源:苹果日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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