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国家监委发布了《关于群众反映的涉及李文亮医生有关情况调查的通报》。其中提到,由于中南路派出所出具训诫书不当,执法程序不规范,调查组已建议湖北省武汉市监察机关对此事进行监督纠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训诫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2月7日,因为在网络上发布新冠疫情肺炎的消息被训诫的武汉中心医院眼科医生李文亮感染去世。
网络舆情激愤,国家监委当天就成立了调查组进行调查。43天之后,这份调查结果才姗姗来迟。
国家权威机构承认,训诫不当。随即武汉市公安局决定撤销训诫书,并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家属郑重道歉,并对李文亮医生被训诫一案相关责任人作出处分。
一方面,欣慰于官方还给了李文亮医生的清白,明确了他的“吹哨”行为不仅没错还是值得尊敬的。
另一方面,也感觉如鲠在喉,不吐不快,这么大的事最终都错在一个基层派出所,还是两个基层的 警察身上,是不是太过于举重若轻了?就两个基层 警察能背得了那么大锅?而且在本次疫情防控中,全国各地的一线 警察昼夜值班,都很辛苦。责任推给了两个基层 警察,难道不会让老实人、干活的人寒心吗?
我更想问的是,没有人报案,派出所是如何得知李医生发布的消息的?
国家监委的调查报告也显示,2019年12月30日17时43分,李文亮医生在大学同学微信群“武汉大学临床04级”转发、发布多条信息……
我很赞同“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说法,不仅网民要守法,公权力机关更要守法。而且我们的网络也有了专门的立法。那么,李文亮在大学同学群里发的,目的是提醒同学注意防范,而且全部是真实的消息是如何被公安机关知道并当做谣言处理的?
我们的根本大法《宪法》,第三十五条还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又是谁在违反宪法,剥夺他说话的自由?
2016年11月7日,我国还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其中明确提到,“国家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网络安全法》对于个人在网络上的消息也是严格保护的。比如:“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而现实中,为了维护整个网络安全的监测,却用于对普通民众言论自由的管控,是不是对法律的违背和执行的异化呢?
确实自由不是无边界的,网络也一样。《网络安全法》中也对个人发言的违法边界也有界定。就是“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因此,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对网民的言论违法与否有着清晰的界定,而且这样的边界不得随意的改变,更不能扩大化。真希望这样的法律不会被错误地执行和使用了。
正如前几天媒体采访的《发哨子的人》一文引起的巨大风波一样,媒体采访的一篇急诊科主任艾芬医生的自述,怎么也看不出哪里就违法了,还被全网删除。
调查组也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核实和发布等都有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规定。为了发布的权威性,这一规定有必要,但并未禁止个人谈论与传染病有关的情况。
即使是李文亮等人传播的信息,或因个人视角限制,或因水平有限,不一定全面、准确,但也不至于就扰乱了秩序,更不至于到了训诫、惩罚程度。
英国政论家、文学家约翰·弥尔顿曾提出过著名的“观点的自由市场”的理论。他认为真理是通过各种意见、观点之间自由辩论和竞争获得的,而非权力赐予的。
一个信息,如果有错,通过权威的信息发布也是可以得到矫正的,为何要删除甚至抹去一切痕迹?
我们的老祖宗也常说,“谣言止于智者”可从来没有说过“谣言止于封口”。并且还智慧地提醒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通过千百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治水要采用疏导的办法,治民要让天下人畅所欲言。
今晚,我们欣喜地看到,李文亮的训诫书被撤销了,但真不希望同样的错误犯两次。期待以后,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由张口,即便不幸说错了还能免于训诫的自由。这不是苛求,只是最低要求,公权力机关真正地带头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