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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48国索赔 他们是这样应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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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失败后的索赔,或者犯了重大过错的索赔,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必须付出的代价。问题在于,如何以最小的付出,来解决问题。

我们看看,二战后的日本是如何做的吧。

二战后,美国在赔偿问题上对日本的态度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大力索赔,第二个阶段是,尽量照顾。

第一个阶段,从日本战败到1949年,有两年时间。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发表“终战诏书”,意味着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所以日本人也必须得接受他们要赔偿这一事实。《波茨坦公告》明确指出,战后的日本可以保留维持其经济运转所必须的工业设备和实物,其余的全部都用来赔偿。

当时美国对日本的政策有两点:

第一,“确保日本今后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第二,“不再让日本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之威胁”。

为此,需要最大程度地削弱日本的国家实力,换言之就是要让日本砸锅卖铁地赔偿战争损失。

但美国也意识到,当年一战后对德国的索赔所造成的仇恨,因此内部也有争议。因此,美国的做法是,对日本的工业设施进行拆迁。

随着苏联的崛起,美国从战略上更加需要日本,赔偿问题进入第二阶段。

1949年5月12日,美国政府正式取消了1947年4月发布的临时指令,停止了对日本工业设施的拆迁。

此后,1951年9月,美国又操纵签署了对日媾和的《旧金山和约》,其中就战争赔偿问题做了模棱两可的规定——一方面表示日本应对其战争中引起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则又表示“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他义务”。

至此,美国算是正式放弃了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

旧金山合约规定:联盟国承认:日本应赔偿联盟国战中所生的一切损害与痛苦,但因日本目前拥有的资源不足以支持一个自主的经济体,且不足以完全赔偿前述之一切损害与痛苦。因此,对国土尚被日本军队占领且因日本而受损害需要接受赔偿且经联盟国同意者,应透过日本人的劳役以恢复生产、打捞沉船与其他相关作业而需费用之国家,日本将尽速与其就前述损害之赔偿进行协商。此项赔偿不得加诸额外负担,若有原料制造之需,此原料应由联盟国考虑后供给,以免日本承受汇兑负担。

有了美国的撑腰,日本政府在旧金山和约的签约过程中,对赔偿问题施展了抵赖政策:能不赔的尽量装聋做哑;实在必赔的,或以口头道歉谢罪,代替实质上的赔偿责任;或做出愿意谈判的姿态,顽固地拖延时间,以减轻赔款实际负担。

这段时期,出面的是台湾。

美国还居间调停,让日台双方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蒋介石的代表叶公超要求在赔偿问题上参照《旧金山和约》进行,即日本仍然要对华提供技术性或劳务性补偿,并放弃在同盟国资产。不料日方代表称:“我方始终认为我国遗留在贵国大陆之财产,为数甚巨,当值数百亿元,以此项巨额财产充作赔偿之用,应属已足。”

事实上,这些保留下来的巨额物资和机器设备却由出兵东北的苏联军队捷足先登,作为“战利品”拆卸和搬运回国了。

因为有美国的撑腰,日本坚决不肯让步。蒋介石最后决定放弃《旧金山和约》中规定的“劳务赔偿”。但日方得寸进尺,居然要求台当局在条约中写明放弃“一切赔偿要求”。台当局断然拒绝。

最终,台日和约中没有出现一个“赔偿”的字眼。只在条约附件“议定书”中载明:“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之意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提供之服务之利益。”

后来中日建交的时候,伟大领袖才说了感谢日本之类的话,说老蒋都不要,我们难道比他小气?大手一挥,赔偿免了,惊呆了已经准备好巨款的日本政客。

对此,日本人还是知道感恩的,所以建交后,给了中国大量低息和无息贷款,并援助了不少项目。

二战后日本对各国的赔款一览表:

印度尼西亚8亿美元

菲律宾8亿美元

缅甸2亿美元

越南3900万美元

老挝278万美元

柬埔寨417万美元

韩国3亿美元

在法律上不具备资格国家通过“斗争”获得的赔款:

新加坡2500万新加坡元

马来西亚2500万马来西亚元

泰国150亿日元

瑞士11亿日元/“中立国”得到的财产损失赔偿

西班牙20亿日元

瑞典5亿日元

丹麦7亿日元

蒙古50亿日元/无偿经济援助

责任编辑: 李广松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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