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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义士」袭警拒捕三罪 判囚10个月

去年9月15日北角冲突中,身穿「岳」字灰衣、被网民称为「岳义士」男子陈以晋,被指持棍袭警并协助3名示威者逃走,被控袭警、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和抗拒警员共3罪。他早前承认首两罪,否认抗拒警员罪受审;经审讯后,裁判官香淑娴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今(30日)于东区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判陈监禁10个月。

辩方求情指,被告案发时并非参与示威,是看到警员在场作出驱散,将市民推入巷才犯案。他承认当时是一时冲动,对于今次事件有深切反省。辩方又指医生称被告身体状况不适合判入劳教中心,监禁是无可避免,希望裁判官考虑被告年纪小、没有预谋可尽量轻判。

官指被告背景良好

裁判官香淑娴称被告背景良好及没有案底,就承认袭警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分别以12个月及8个月为量刑起点,获扣减部分刑期,减至8个月及6个月;至于受审被定罪的抗拒警员罪则判囚9个月,部分刑期与上述两罪刑罚同期执行,3罪合共判10个月监禁。

被告陈以晋(19岁,就读香港专业教育学院),被控袭警、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抗拒警务人员共3罪,指他于去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业中心外,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督察5327;在七海商业中心外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即一支伸缩铝棒;以及在同日同地抗拒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员17678。

裁判官香淑娴早前裁决时称,被告在事发时挣扎反抗,警员用警棍打被告大腿肌肉,使他无法挣脱逃跑,实属合理武力;她又指「被告顽强反抗令自己头破血流」,认为被告当时神智清醒蓄意反抗,不是自卫行为。

多名巿民到法院声援

「岳义士」陈以晋被判刑后,多名市民等候接载他的囚车。期间两名中学生 C2、C3(化名)身穿黑衫裤,拿着「公义与社运人士一样」、「会迟到但从不缺席」纸牌。他们指今天旷课,特地来到法院声援。C2说陈以晋是他们尊敬的「手足」之一,他为救另外三名示威者被捕。他又说这代人是首代抗争,很多人未必能见证成功一刻,「得到民主和自由时候,希望后世嘅人会永远记得前人嘅付出。」

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港区国安法,C2认为革命是多个层面,表面上大家会变回「港猪」,但相信很多组织,会以不同方式延续抗争,不仅限于街头抗争。C2说:「我哋做到嘅嘢,就系将抗争之光延续落去」,亦希望市民将这个信念扎根心中。

案件编号:ESCC2146/2019

责任编辑: 秦瑞  来源:立场新闻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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