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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国安委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国安公署人员不受香港管辖

特区政府在香港主权移交23周年前的一小时,即6月30日晚上刊登宪报,表示《港区国安法》晚上11时起实施,即日生效。该法共66条,分为6章。(何景文报道)

《港区国安法》的细节终于曝光,条文当中有不少不为外界所知的内容。本台记者整理如下:

1)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办案时,可采取由行政长官批准的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警务处可以要求有关组织或个人回答问题、提供资料、移除讯息等。

2)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

3)律政司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等理由,指示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若没陪审团情况,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

4)法官可以不得保释被告,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危害国家安全。

5)审判应当公开进行,涉国家案件秘密除外,但判决结果一律公开。

6)法官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7)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部分程序。

8)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可予以冻结,没收令以及充公。

9)驻港国安全公署、外交部特派员公署会同特区,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港机构、在港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

10)驻港国安全公署及其人员可不受特别行政区管辖。

11)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特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所作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12)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出任特首选委会资格。

 

责任编辑: 夏雨荷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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