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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耀明:联合国六专家批评无懈可击 特区当局无力招架沉默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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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六位人权专家同时批评,“国家安全”观念含意广阔,加上不少国安罪行不涉及实际伤害也可入罪,造成控罪的罪门槛低,方便当局箝制批评政府的言论。例如“境外干预”罪,是指以“不正当手段”,配合“境外势力”以某些作为,“意图带来干预效果”。特区当局要提出比他们更权威更令国际信服的反驳,近乎不可能的任务,因此至今沉默是金,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外间批评国家安全本地立法,北京香港当局不时都显得义愤填胸,痛斥批评者恶意中伤,并且予以严厉谴责之类,其实不难理解,随着香港与国际社会的文明差距拉阔,除了指责喝骂,看来只好对批评视而不见。

联合国六名人权专家上星期致函中国政府,指香港的国家安全本地立法抵触国际人权规范,正是一例。人权专家直言,北京为香港颁布的《港区国安法》比本港其他法律更有权威和效力,可以凌驾本来受国际人权公约保护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此除非改革本港的宪政和法律架构,确保可以保障人权自由,订明不会受制于国家安全法规,否则今次新国安法出台将会照板煮碗,当“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不一致的话,前者凌驾一切,后者形同虚设。

人权专家的严厉警告,建基于他们对《国安法》的几点批评。一是关键法律观念内容空泛,欠缺明确定义,违背法治精神。例如“国家安全”的含意,包括“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等大致上没有危险,也免受内外威胁。什么有损“人民福祉”,什么危害社会持续发展,又如何才算“损害”,不同人有不同看法,法律有需要详加界定,否则便失去其明确性,失去指引行为的具体标准,也失去法律的应有作用。

尤其是刑法,涉及刑事检控、拘捕扣留、监禁、调查权力及程序,联合国人权专家认为,法律定义太过空泛,执行上必有风险,令执法者可以滥用手上权力,按其偏见执法,用来针对某些性别、宗教取向、政治观点的群体以至公民社会,结果使国家安全措施失去合法性。

空泛的法律观念也会导致荒谬的结论:参加联合国的活动也会抵触《国安法》。例如“勾结境外势力”属于罪行,其中“境外势力”,包括“在境外的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国际组织”,但何谓“政治目的”、“国际组织”,没有明确界定,那么联合国辖下的人权组织及相关活动,定期监察香港的人权表现,又是否等于“追求政治目的”的“境外势力”呢?

在这些人权专家来看,新国安法不仅取缔香港人或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他们参与联合国人权组织的活动,也同样可视为“勾结境外势力”。过去两年,联合国辖下人权组织多次要求特区当局澄清,究竟参与他们监察人权的活动是否需要承担国安法的刑责,每次都不得要领。换言之,当局对香港人能否参与联合国人权活动不置可否,除了增加《国安法》不确定之处,也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联合国会员所应尽的责任。

联合国六位人权专家同时批评,“国家安全”观念含意广阔,加上不少国安罪行不涉及实际伤害也可入罪,造成控罪的罪门槛低,方便当局箝制批评政府的言论。例如“境外干预”罪,是指以“不正当手段”,配合“境外势力”以某些作为,“意图带来干预效果”。

不过,专家指出,由于“干预效果”可以指影响特区当局的政策或决定,“配合”包括参与“境外势力”策划的活动,而“不正当手段”只须“使任何人的名誉受损”,因此参加联合国人权组织举办的论坛或活动(配合外国势力),针对当局、立法会、司法机构发表批评意见(损害某些人的名誉),向政府施压(意图带来干预效果),最后可能被指为犯罪行为。

由始至终,六位人权专家都视法律的基本观念不清,是国安法对人权法治的最大威胁,在卡压言论自由上尤其如此。例如“国家秘密”的相关罪行,涉及的资料包括“重大政策”、“经济或社会发展”、“科技发展或科学技术”等等秘密,并“意图危害国家安全”,但两大定罪元素定义宽广,因此专家指出,涉及公众利益的相关资讯,包括已经公诸于世的传媒报道,都可能被指为非法披露国家机密。

又如煽动罪,行为带有煽动意图,包括引起香港人对“国家根本制度”、“特区的宪制秩序”及相关机构的“憎恨”、“藐视”、“对其离叛”,即罪犯国安。不过,人权专家指出,这些关键观念内涵不清却不加定义,当局可以随意发挥,加以误用及滥用,对付不同政见者。例如在公众地方呼喊某些口号,是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也被指损害国家安全。

专家的批评不胜尽录。关键是,六位均是国际人权法的最权威代表,特区当局要提出比他们更权威更令国际信服的反驳,近乎不可能的任务,因此至今沉默是金,也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以上评论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台立场。)

责任编辑: 李安达  来源:RFA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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