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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舟: 警惕必要之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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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竭力宣传、部份民众一味拥护港版国安法,理由就是:所有国家都有国安法,为何香港就不能有?此话有意无意地掩盖了一个重要事实:此国非彼国,此法非彼法,中国法制在世界法律体系中的稀有性,导致其立法原意中的国家安全含义与国际普适规则有如云泥之别。

根据国际民主和选举援助学会最新统计,目前214个国家中仅有五个立法机关的议员是非直选产生,包括汶莱、沙地阿拉伯、阿联酋、厄立特里亚、中国。

中共法制毫无制约

中国法制的稀有性,不仅体现在中共对立法代表的绝对操控,还表现在司法过程中的“宪法缺位”。如国务院法制办前副主任夏勇所指,长期以来中国宪法“不能作为司法裁判的根据,又无适当程序和机构来审查立法是否违宪并纠正或救济”,即鲜有宪法诉讼的案例发生,连中联办前法律部主任王振民都感叹这是“中外法制史上的一个奇观”、“是我国法治的一大空白,一大缺陷”。

在这种法制下,国家作为利维坦(Leviathan)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行凶作恶。1642年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出版的《利维坦》一书指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处于狼性的丛林之战中,其行为动机不是求善,而是避恶,惟有通过订立契约,将各自的权利交付给国家这个利维坦,并树立其绝对的威权,才可能避免互相的厮杀。这其中蕴含的“霍布斯悖论”就是:如果国家皇权至上,又何以能保证民众避免了互相厮杀,却堕入到被国家及其君主随意宰杀的境地?如果国家是必要之恶,民众又如何在互相厮杀和被国家宰杀的“两恶”相权中取其轻?

稍后的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赞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观点,认为只有在取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时,社会契约才会成立,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意,那么人民便有推翻政府的权利。同时,为了防止人民让渡给国家的权力被滥用,必须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系统地提出了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思想,从而使“朕即国家”的封建专制进化到民主法治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在中国,中共既无民主选举同意的垂直制约,又无三权分立的横向制约,这就使得其控制的国家权力成了长期威胁所有人的利维坦政治怪物。港版国安法公布以后,香港中联办发表声明,称“任何人都不要低估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决定,不要低估港区国安法实施后的刚性约束”。中共对刚性执法的如此自信,来源于它对自身权力没有民意和法治刚性约束的洋洋得意。

港版国安法的制订过程缺乏透明和民意咨询,法律条文又充斥笼统、模糊、矛盾的含义,这并非法例的技术性漏洞,也不仅仅是所谓普通法和大陆法缺乏相容性,而是中国法制中的政治绝对主义惯性使然。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律腐败的出现毫不奇怪。

港版国安法已经落地,港人需要认识到国家安全立法的必要,更要高度警惕和抵抗这个法例所蕴含的无约束之恶,如此带着中国稀有“法制”先天缺陷的法例在香港能否逆民意授权、司法独立的世界潮流而动,还有待在即将发生的实战案例中予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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