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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爱就爱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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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自上任以来,“国家”“中央”不离口,今年的《施政报告》提到“国家”有53次,“中央”41次,有人问这“到底是国家报告还是香港《施政报告》”。在讲到通识科时,又说要培养学生认识“国家”,认识“宪法”与“《基本法》”,首先要“了解国家宪法要求”。

讲了这么多“国家”,林郑没有告诉香港人,“国家”是什么?事实上,在中国的所有文宣中,也没有清楚告诉人民,“国家”是什么?

国家,按普世含义或只是根据常识,它就是由人民、土地、主权这三个元素组成的实体。三者的优先次序,按孟子的说法是:“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君,就是统治权,即主权的体现。孟子的经典说法是:人民最重要,土地其次,主权最轻。美国宪法第一句是:“We The People”,开宗明义由人民立宪。在现代西方文明国家,执政权力,即主权的合法性体现,源自每隔几年人民投票的授权。这就是主权在民的体制:民有,民治,民享,人民个人权利最大化。

香港《基本法》固然是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而产生,但根本性质与中国宪法完全不同。中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这是国家权力最大化的条文。《基本法》没有这样的规定。中国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列有许多公民的义务,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还有一连串不得这样、不得那样的规定。《基本法》“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的“义务”,只有一条,就是遵守香港法律的义务。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香港《基本法》与此相反,第37条订明香港居民有自愿生育的权利。前者是人民要服从国家,后者是人民有天赋人权。《基本法》第39条关于两个人权公约,规定香港如有关于居民权利的任何立法,必须限制都不能与两个人权公约相抵触。因此,《基本法》可视为人权宪法,是个人权利最大化的法规。

倘若个人权利最大化的《基本法》,不是作为中国宪法的例外法规去实行,而是服从于国家权力最大化的中国宪法,那么就会产生越来越深厚、尖锐的深层次矛盾。行政首脑越强调“国家”,与执着于个人权利的市民的矛盾就越尖锐化和表面化。

国家权力最大化的中国,怎样诠释“国家”的定义呢?中国出版的《汉语大词典》沿用列宁主义的解释:“统治阶级实行阶级压迫和实施统治的组织”。

中国现在的统治阶级是什么人?被压迫的是什么人?中国宪法凌驾香港《基本法》,会让香港变成什么模样?没有比中国无遮掩的宪法51条和《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更清楚了。

个人权利最大化的国家,讲到爱国,人民都明白那是基于宪法所保障的个人权利而爱国;国家权力最大化的国家讲爱国,会造就怎样的光景呢?作家柏杨1987年接受我访问时说:“这个国家不能再爱了,再爱就爱死了”,因为“几乎每一个人都是用害这个国家的办法来爱这个国家,用害这个民族的办法来爱这个民族。”

林郑无时无刻不表示她的“爱国”,在她的“爱国”施政下,香港作为国际城市的地位渐渐消失,发达国家开始禁制高科技产品输往香港,香港作为中国的白手套与发达国家联系、作为中国吸取外资的要寨地位趋于式微,对中国来说,香港渐失去利用价值。林郑所作所为,都是用害这个国家的办法来爱这个国家。再爱下去,香港死了,中国也被爱死了。

责任编辑: 赵亮轩  来源:苹果日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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