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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导721元朗恐袭真相被控 港台编导蔡玉玲:我不认罪

约二十名港台工会成员到西九龙法院声援蔡玉玲。(摄影:郑铭)

港台节目《铿锵集》编导蔡玉玲为报道2019年721元朗恐袭事件而进行车牌查册,反遭控告虚报查册用途,案件星期三(24日)开审。裁判官裁定案件表面证供成立,将于4月22日裁决,其间被告可继续保释。但蔡玉玲在庭上表示不认罪。

香港电台节目《铿锵集》编导蔡玉玲早前因制作“7.21元朗黑夜”专题报道查册,其后被控以两项“为取得道路交通条例下的证明书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罪,事件引起各界哗然。

案件星期三在西九龙法院开庭,约二十名港台工会成员到场声援。蔡玉玲表现冷静,并与港台工会成员一起给传媒拍照,没有发言便进入法院。

控罪称蔡玉玲于去年5月及6月为取得一辆私家车的登记细节证明书,声明目的是与交通运输事宜有关,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

庭上播放铿锵集全集《7.21谁主真相》的片段,代表蔡玉玲资深大律师陈政龙表示,涉事车辆怀疑前年7月21日晚去过现场运送武器予疑似袭击者,被告尝试查册辨认,车辆怀疑用作犯罪工具,找出车辆的负责人必然与交通与运输事宜有关,被告作出的陈述显然属实。

辩方在结案陈词时指,蔡玉玲查册时剔选“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作为用途,当中“有关”是一个笼统和极广的关联词,不属于法律字眼,只是在查册申请表上出现,法庭在衡量采访调查车辆在道路的使用与交通运输事宜关系时,须采用最广泛的释义;法例没有明文表示,运输署署长有权规限查册目的合法目的应涵盖一切,有关车辆使用的事宜,包括确认车主身份。

辩方并指,根据规例规定,当申请人缴付查册费用后,署长必须向有关人士发出证明书,不能因该人并非为交通及运输用途取得资料,而拒绝发出证明书。如果署长没有相关权力,“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事宜”则不属于一个“要项”,认为控方试图在个人私隐问题上大做文章。

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在听取双方陈辞后,裁定案件表面证供成立。蔡玉玲站在被告栏上一连说了两遍:“我不认罪”,并选择不自辩亦不传召证人。案件原定审讯两日,控辩双方当日下午完成结案陈词,押后至4月22日处理,被告获准以原有条件担保外出。

蔡玉玲去年底被告后,香港电台管理层非但没有伸出援手,反而被停止其参与《铿锵集》制作。香港电台节目制作人员工会批评此举变相将蔡玉玲无限期停职,质疑管方未审先判。

责任编辑: 李华  来源:希望之声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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