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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法下警权无限大 可限制受调查出入境权

香港警方证实,对拍摄刺警案的网媒前记者作出调查,并在没有拘捕行动下,根据国安法,要求该名记者交出旅行证件,禁止出境。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表示,不论是否触犯《国安法》,都有机会被禁止离境,不认同没收旅行证件等同滥权。有学者认为,这这种做法等同间接拘捕,反映国安法下的程序不公。

香港警方周二(7月27日)证实,对在七一刺警案现场拍摄整个过程的网媒《看中国》前记者作出调查,按《香港国安法》第43条,捡取受查人包括电脑及无线电话等个人物品,并由指定裁判官签发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向警方交出所有旅行证件,警方在回复当中提及,事件中暂没有人被捕。

根据相关法例,警方国安处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有权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做法与香港《普通法》的处理不同。按照《普通法》的一般法律程序,当事人被起诉后,法庭才可以根据法例,扣起旅游证件,作为被控人获准保释的条件。

学者:没收证件等同间接拘捕存在不公

乔治城大学亚洲法中心香港法学人黎恩灏表示,《香港国安法》列明,警方可以单方面申请要求受调查的人士,交出旅行证件,已等同间接拘捕,程序上存在不公平。

黎恩灏:”警方没有表示作出任何拘捕或落案起诉的行为,(扣留旅行证件)这种做法等同间接拘捕,限制人身自由,如果警方认为当事人有干犯法例或国安法,应直接作出拘捕,而不是采用这种扣留证件的方法,限制自由,好像给予时间(警方)再寻找足够证据才拘捕,不仅影响受查人事的权利,亦是不公平的调查程序。”

至于条文列明,当事人可随时以书面向警务处处长或裁判官申请发还旅行证件,黎恩灏表示,这反映国安法给予警方相当宽阔的权力。

黎恩灏:”向警务处处长和裁判官申请,时间上已限制了他(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是反映实施细则不合理的地方,国安法一个问题就是说,虽然看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都有保障出入境自由,如果不是被告人的话,但正因为是国安法的范围好广阔,实施细则给予警方相当宽阔的权利,警方在实施权力时,更不容易受到现有规范的限制。”

黎恩灏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被扣留游行证件的人士,只能按照法例的实施细则,提出书面申请,要再根据警务处处长和裁判官接纳或拒绝的理由,作进一步的研究。

责任编辑: 楚天  来源:RFA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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