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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首案 被告唐英杰判囚9年

首宗《港区国安法》案,24岁被告唐英杰,被裁定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成,当中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6年半,恐怖活动罪判处8年,法官指两罪部分同期执行,即共判9年。

案件经过15日聆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彭宝琴及陈嘉信于周二(27日)作出裁决,唐英杰的代表律师周四(29日)在庭上求情,法官将案件押后至周五(30日)判刑。

案发在去年7月1日,被告唐英杰涉嫌在湾仔驾驶插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标语旗帜的电单车撞向警员。控方指,被告以巡游的方式展示旗帜,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另以电单车撞向警员,为实现政治主张而严重危害社会安全,构成对中央政府的胁迫。

根据《港区国安法》,煽动分裂国家罪,情节严重者可被判监5至10年;情节较轻者,可被判5年以下监禁、拘役或管制;至于恐怖活动罪,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

责任编辑: 时方  来源:中央社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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