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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的“性贪”危害社会远比嫖娼的明星大

若非要论社会危害性,手握公权力的“性贪”的社会危害性远比这些艺人明星嫖娼大。嫖娼,甲掏自己的钱换乙的色,虽然违反《治安处罚法》,并不太大妨碍社会的公平正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就不一样了,直接严重危害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韩旭,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对此通报也公开提出了质疑。

韩旭教授认为,官方通报于法无据,涉嫌行政违法。此外,官方方通报不符合宪法原则和“比例原则”,损害公民各项基本权利。

韩教授还指出,“如果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的理念,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永远不可能建成”。他对此事的具体意见,大家可阅读他专门就此事发表的文章《全媒首发|韩旭教授:涉嫌卖淫嫖娼人员是否应该被通报?》。

《中国慈善家》杂志也发表了题为《嫖娼通报被“社死”,满足公众知情权就要牺牲个人隐私权吗?》的文章。文章指出,就法律层面来说,嫖娼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无可厚非,但无权将这种涉及个人隐私的嫖娼行为公之于众。毕竟,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只对卖淫嫖娼者规定了拘留、罚款的惩罚措施,不包含通报。

除了这些从法律层面提出的质疑,还有很多其他的质疑。

比如有人就指出,如果因为嫖娼就要下架这些艺人的文艺作品,那中国古代很多诗人词人都曾公开狎妓,他们的诗词是否应该全社会禁止诵读传播呢?古今中外很多知名的文学家、音乐家、画家都有嫖娼的行为,但没有人否定他们的艺术成就,他们的作品正常流传,如今却要对这些嫖娼的艺人一棍子打死。

各种角度都很道理,老褚作为一个过气的前时政记者,要从另一个更现实更紧要的角度说这个问题。

有读者说,这些明星的社会影响力很大,他们嫖娼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应该通报让更多人知晓。

责任编辑: 李韵  来源:中国数字时代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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