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港台 > 正文

港府要求《台苹》移交资产 台团体警告严防《国安法》插足台湾

港府要求《台苹》移交资产 台团体警告严防《国安法》插足台湾台湾智库“经济民主连合”促请 中华民国政府采取措施,阻止香港法院指派的壹传媒公司临时清盘人要求台湾《苹果日报》移交资产。

香港法院指派的壹传媒公司临时清盘人日前致函台湾《苹果日报》要求清点及移交所有资产,有台湾团体表态反对,认为违反台湾法律,呼吁台湾当局介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港区国安法》插足台湾。

香港法院指派的壹传媒公司临时清盘人要求台湾《苹果日报》清点及移交资产,对此,台湾智库“经济民主连合”于周四(25日)举行记者会,指有关要求令人严重忧虑台湾《苹果日报》与台湾壹周刊历年来的跟拍记录、采访记录、录音与录影档案或遭香港或中国政府利用。

“经民连”召集人、律师赖中强表示,台湾法律要求在处理港澳相关民事案件时,需以保障新闻自由为前提。

他指,《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2条规定,在香港或澳门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其效力、管辖及执行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02条的准则,而《民事诉讼法》第402条则重视裁判是否有违台湾的公序良俗,包括新闻自由。

赖中强说:外国的判决如果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那法院可以不承认它的效力。这是我们要特别提出来的,台湾的法院有权审查这个香港裁判,是不是违反我国的公序良俗,包括有没有抵触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障,我认为这个临时清盘人的所谓法院的指示,目前还不是一个决定的裁判,如果临时清盘人要求壹传媒在台湾的曾孙公司的分公司,割了好几层,台湾苹果日报主管移交资料的话,我认为这个指示的法律依据是有欠缺的。

赖中强认为,香港方面的做法违反程序正义,质疑有关要求是出于政治打压目的。他说,壹传媒清盘案仍待香港法院于12月15日聆讯,裁判尚未确定,所以临时清盘人的要求并非《港澳条例》中的“民事确定裁判”,又指临时清盘人要求移交新闻或评论资料,明显超出清盘必要,而是出于政治目的,并重申台湾法院尚未进行审查,台湾《苹果日报》有权不交付任何资料。

经济民主连合研究员江旻谚批评,港府利用《港区国安法》打压民间机构提供资料早有先例,例如支联会被要求交出组织营运、资金来源等资料,支联会拒绝后,多名主要成员即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至今仍未获准保释。

他敦促台湾当局就此严重侵害个人资料、私隐、新闻自由并危及国家安全的事件,作出相应措施,包括:一、文化部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限制台湾《苹果日报》及壹周刊交付个人资料予香港清盘人;二、在台湾法院许可之前,内政部不应准许壹传媒清盘人入境执行职务;三、必要时,经济部应废止香港壹传媒的台湾分公司登记。

今年6月,香港政府冻结香港《苹果日报》资产,多名高层被扣押,9月份,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以“公众利益”为由,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中第879(1)条赋予的权力,向法院提出将壹传媒清盘,并获法官批准。台湾《苹果日报》为壹传媒投资的香港《苹果日报》于台湾设立的分公司,属于其孙公司。而台湾《苹果日报》亦已进入卖盘的阶段,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的合作伙伴Mark Simon月初已在台湾,相信是要处理台湾《苹果日报》的事宜。

责任编辑: 李华  来源:RFA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www.aboluowang.com/2021/1126/16763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