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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生律师遭打压 王全璋代理词提三个焦点

王全璋等律师参加2022年1月11日上午9时30分的听证会。右二为王全璋。(推特图片)

人权律师宋玉生为法轮功学员做辩护,遭到中共北京律协“立案调查”。听证会于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北京律师协会召开。

以下是宋玉生代理人王全璋律师在听证会上的代理词(原文):

不论以什么样的方式对律师辩护人

在法庭上的言论追责都开了极其危险的先例

——从宋玉生被投诉案兼论律师法庭言论的豁免与例外

惩戒委:

通过听证,我们得知,宋玉生被投诉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发表了如下内容的言论:

1.庭审中宣扬法轮功教义精神;

2.否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的性质;

3.没有法定事由情况下,提出合议庭成员全体回避;

4.没有法定事由情况下,要求合议庭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5.反复提出异议。

首先,我们要确定的一个问题是,如上的投诉是不是客观事实?如果是事实,是怎样的一个事实?是不是如投诉单位所描述的事实?事实应该如何描述才能更客观?如果不是事实,那么真正的事实是什么,真相又是什么?我认为这是听证会需要解决的一个基础问题。

其次,我们还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在真正的事实基础上,被投诉人是否有权这样说,这么说是否违规?

基于以上分析,代理人认为,本次投诉争议有三个焦点:

1.北京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处分的对象是什么?处分的是行为还是言论?

2.宋律师被投诉的内容是言论还是行为?

3.这些言论是否违规?如果违规?又如何违规,具体明确地违反了哪个规定的哪一项内容?

只有对以上的焦点问题有个严格的确认,本次听证才可以说是具备一个公正评价的基础。

代理人认为:

1.投诉人的投诉既然不客观也真实。

对一种事实的描述,投诉人使用了“公开宣扬”“反复”“法律明确规定”等政治化、情绪化的术语,对事实进行了有倾向性和有失公正的描述,这样的“事实”既不客观也不真实。

2.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的是行为。

《处分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事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的下列行为”——很明显,处分规则处分的是行为。

3.辩护律师在法庭的发言、请求属于言论范畴

代理人认为,言论具有独立性和专属性,任何言论的表达都不可避免地需要一些动作来完成,但这仍属于言论的范畴,而不能认为言论的表达有动作,就认为是行为,律师辩护人在法庭的言论很显然属于言论的范畴,而不是行为。如果任意混淆言论和行为属性,就是扩大和滥用行会权力。

4.律师辩护人法庭言论没有违反《处分规则》中的任何一项规定。

根据处分规则第三条:

(一)违反或拒绝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违反或拒绝执行律师协会制定的对会员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业规定;

(三)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具体执业行为与律师的专业精神、执业要求或职业道德明显不相称,或者执业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

(四)违反或拒绝执行其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合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和协议,并给该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会员造成损害后果;

第四条会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根据以上的规定,要想对宋律师进行纪律惩戒,必须证明宋律师的行为违反如上规则的任何一条,而且这些违反应当是对应的、明确的、显而易见的、无异议的,而不是似是而非的,靠推理、靠扩大解释来生搬硬套的,否则便不应当被追究,从宋律师被投诉的内容上来看,看不出对以上哪一个条款的违反。

责任编辑: 李韵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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