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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玉生律师遭打压 王全璋代理词提三个焦点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

辩护人为其委托人进行辩护,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法律的部分暂且放置一边,就事实部分,既然律师辩护人的委托人被指控犯罪,既然控方有义务指控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作为辩护方,要想进行无罪辩护,当然也有权论证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传播文件的内容当然是需要辩护方进行援引、分析和论证的事实依据,这是律师法上受托律师辩护的应有之义,这些内容的援引更不能被引申为“宣扬法轮功教义”。否则,CCTV也曾引用过法轮功的内容,又该做如何解释呢?是不是也应当认为是“宣扬法轮功教义”呢?

6.投诉人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轮功为x教组织是对现行法律缺乏仔细认真的研究,是一种“官云亦云”的以讹传讹。

近些年,我国出台了专门性的立法有近十部,有些立法速度非常快,如反《分裂国家法》,《反间谍法》,《反家庭暴力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洗钱法》,《反外国制裁法》,《反恐怖主义法》,最近又出台了《反有组织犯罪法》,但就是没有《反邪教法》,既然国家对打击邪教那么重视,为什么没有一部专门的立法呢?迄今为止我国也没有成立邪教认定机构,也没有邪教鉴定资格考试,也没有邪教鉴定师这个职业,公安部的权力清单中也没有认定邪教组织的权限。我国的立法法更没有明确规定对反邪教部分的立法。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也看到,中国刑法典根本没有信仰法轮功罪,也没有持有法轮功宣传品罪,更没有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罪,那么投诉人所称的法律明确规定一说从何而来?哪一部法律,又是如何明确规定的呢?

7.律师有权提出回避,回避的法定事由并不全面。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权,是一项程序权,是律师辩护人的法定权能,既然是法定权能,律师辩护人当然有权根据需要行使。我们经常看到排球比赛中,教练运用挑战规则,及时叫停对己方不利的比赛,这都是合理利用规则的情形,这些教练也没有被投诉滥用挑战规则,更没有因此而被惩戒。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总共有四种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其中第四项是兜底条款,法律并没有明确其它关系是什么?并没有概括回避的全部的情形,既然法律没有明确,没有全部概括,代理人当然可以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根据实际的情况,去为委托人争取程序利益,只要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辩护人就有权提出回避。

8.律师辩护人有权提出异议。

异议就是反对,反对是律师辩护人的基本职业思维和基本职能,一个不会提异议不会反对的律师还是律师吗?如果律师辩护人不能提异议,要律师辩护人干什么?国家设立辩护制度干什么呢?而且《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辩护人提出异议进行次数限制,为什么辩护人就不能反复提出异议呢?

9.律师辩护人的法庭发言不属于豁免例外的任何一种。

虽然,在律师法庭言论豁免部分,律师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比较分析这些例外,本案中,辩护人的法庭言论并不违反豁免例外的任何一种,这些例外包括: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对何谓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很容易辨别,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也不难辨别,如果提出回避、提出异议算是扰乱法庭秩序,那么干脆废除辩护人制度算了。

重点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这是一顶很大帽子,扣在任何人头上都是一座山,既然是一座山,就不要乱扣,就要搞清楚一些基本的概念,要想搞清楚何谓国家安全,首先需要搞清楚何谓国家?国家的要素是什么?

现代文明社会普遍认为,国家的首要和第一层次的两个要素是土地和人民。政党,权力机关,军队,警察和监狱,只不过是人民的不同组织形式,是在人民之下的第二层次的要素。那么危害国家安全也就是危害国土和国民的安全。什么是危害国土和人民安全的言论就一目了然了。关于国土的概念、国民的概念,不需要再解析了。

反观宋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有哪一句危害了我们的国土安全呢?又有哪一句危害了国民安全呢?

因此,对律师辩护人法庭辩护权的投诉和惩戒,是对律师辩护权的严重侵犯,是对辩护人制度的严重破坏,更何况辩护人的法庭言论根本不属于纪律处分规则的调整范畴

反过来说,如果惩戒委对辩护律师的法庭言论进行惩戒,不但开了一个极其危险的先例,将行会权力之手伸向言论的领域,如果今天对律师辩护人“提出回避,提出异议”这些程序权能进行惩戒,甚至进一步的处罚,明天就可能对律师辩护人“无罪辩护”进行惩戒甚至处罚,长此以往,律师的辩护空间不再,律师行业岌岌可危。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代理人认为,宋玉生在代理宋丽琴案的过程中,合法合规,敬业尽职,没有任何违反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处分规则的行为,极力发挥作为律师辩护人的作用,让刑事辩护制度不再形同虚设,让程序正义得以呈现,从而在极力维护律师行业的根本利益。不但不应该被投诉惩戒,而是应该被保护和鼓励,建议惩戒委要求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做出不予处分的意见。

宋玉生代理人:王全璋

责任编辑: 李韵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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