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郑念慈。
去年4月“国家安全教育日”,自称“军火佬”的网媒《高登讨论区》记者涉在已解散学生组织“贤学思政”街站喧哗叫嚣、又用粗口骂警被捕,他否认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等三罪受审。案件周一(2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裁判官郑念慈指,被告当时“态度嚣张,言论挑衅”,提及“七警”、“朱经纬”等众所周知的警员不当行为,言论会引起在场人士仇视警员,判被告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成,但阻差办公及拒绝服从警员两罪则脱罪。被告拒绝求情,裁判官判被告入狱1个月。
被告胡家辉(45岁),被控于2021年4月15日,在香港九龙旺角西洋菜南街与豉油街交界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即喧闹行为,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即侦缉警员58799刘达明;以及拒绝或故意忽略服从警务人员,即警务督察岑劲安。
胡家辉原审讯期间就另一案件服刑,上周获释。他今日身穿黑色风褛到庭,判罪成后即时还押。
控方案情指,事发当日警员在“贤学思政”的街站附近驻守及拍摄街站情况,初时没有引起混乱、尚算和平,被告一早在现场挂上记者证、看似用电话拍摄。其后督察岑劲安到场处理阻碍街道的投诉,被告多反追问警员会否票控现场人士,质疑脚架袋内是否藏有警棍,期间不断大声说话,包括称警察打人及盗窃等其他罪行。据案发片段显示,被告多次问:“警察唔会打人?朱经纬唔系警察?暗角七警唔系警察?”督察岑劲安要求他冷静,并使在场警员只能集中拍摄他,原本的工作受阻。
裁判官郑念慈裁判时指,就第一项控罪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即喧闹行为。裁判官认为“喧哗”意思明确,是事实问题,不用解释。郑官认为本案作供的警员大部分口供都是可靠,综合多个警员的口供,被告10分钟内多次高声质问警员,不断提及“七警”、“朱经纬案”等警员打人案件,又提及警员盗窃、与未成年少女加发生性行为等罪行,声浪巨大、夹杂粗口。郑官认为当时围观人数约40至50人,被告的行为必然让他人专注在其身上,郑官认为被告行为“态度嚣张,言论挑衅”,10分钟内无间断地说出一些众所周知的警员不当行为的罪行,但这些罪行明显与场的执勤的警员无关。考虑到被告说话的内容、声线及态度,必然勾起在场人士记起警员不当的行家,或令在场的人以为警员做过不当的行为,引起在场人士仇视警员,裁定此项罪名成立。
而阻差办公及拒绝或故意忽略服从警员两罪,郑官指,其中一名拍摄的警员在拍摄现场情况并向被告称“继续讲吖!继续讲吖!”。虽然警员作供时解释是回应身后的同袍“继续拍摄”,并非叫被告“继续喧哗”;但郑官看过片后,认为警员的解释牵强,警员可能真的是向被告说话,但考虑到被告没有做过任何行为遮蔽警员镜头,警员其实可以行开到其他地方继续拍摄,认为被告并没有阻碍警员工作。
而被告被指不服从督察岑劲安要求他“冷静”,郑官认为警员的命令需要合情合理、使人可以清晰跟随,例如“后退十米”等。但督察要求“冷静”有主观成分,案发期间岑首次命令被告“冷静”,被告很快就已离开,只是另一警员向被告说“继续讲吖”,被告再回头质问警员意思为何。郑官又指,岑督察要求被告“冷静”的语气及神态有机会令人产生印象是劝告而非命令,而被告当时已很快离开,语气亦没有之前激动,故法庭不能肯定这是否命令、被告又有否遵从命令,故裁定这两罪名不成立。
控方指,被告在2003年前有31项与此案不类同案底,其中17项前科为爆窃,他另涉及一宗2019年管有攻击性武器及危险驾驶的案件,审讯后罪成被判囚14星期。
求情时,辩方代表大律师指,被告向他指示,除了他今年45岁、为一间工程公司东主此项资料外,被告不作任何其他求情陈词。郑官称“我乜背景都唔知㖞,任何家庭、收入背景都唔打算讲?”辩方代表律师再次索取指示后,补充他已婚及月入约两万元这两项资料,并维持原有决定,不作其他求情。裁判官指,考虑到犯案地方在闹市,围观人数多,他犯罪维时约10分钟,加上被告没有求情,没有可以减刑的因素,判被告入狱一个月。
案件编号:WKCC411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