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曈小瞳:关于罗伊诉韦德案的争议

世界很奇幻,有些人一边支持为保护一些鸟类的蛋而立法,一边反对为保护一些人类的蛋而立法。—-Jeff

前言

前文说了,本次最高法关于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的判决,是州权与联邦权之间的调整,并非什么“禁止堕胎”。围绕这个判例,有几个常见争议,简单讨论一下。

最高法把烫手山芋抛给各州

说这个话的,是不清楚联邦判例的流程。

一个普通案子能够打到联邦巡回法院就很难了,想要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其难度和中彩票类似。通常来说,只有长老们认为那些涉及宪法条款解读的重大案件,才有机会被选上。也就是说,

如果这几位长老真要推卸责任,完全可以不受理这个案子。面对多如牛毛的案件,选择权完全在九长老手里。

如果这几位长老真的图省事嫌麻烦,特别是看到从来没有的严重泄密和包围示威后,完全可以不推翻判决,现在长老们选择了一条难走的路。

顺便说一句,本来法官的判决是自由裁决,判决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而对不满意的判决,大家都要遵守游戏规则,尊重法官判决,这是人们对法治的共识。

但本次判决前发生了三件奇葩事,历史上从来没有过。一是多数意见的数十页草案被提前泄密,这是相关人员严重丧失职业操守的行为;二是几位保守大法官住宅被抗议者包围甚至威胁,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三是为保护法官家人安全,参众二院出台了专门的保护法令,结果竟然有二十几个驴议员投了反对票,无底线了。

大法官不是神,判决未必正确,但各界应当尊重。如果有不同看法,可以按照程序来改变结果。就像这次判决,是对五十年前判决的纠正。但在这次判决出来后,拜登声明说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是最后结果,准备考虑出台行政命令。这种煽动式的语言,说明美社会撕裂已经相当严重。

甩锅的说法,是典型的诛心之论。

抗议的女权

特殊情况的处理

很多女权激动的说,限制堕胎,那些特殊情况怎么办,也一刀切不让吗?用数据说话,看下2005年美国女性堕胎原因的统计数据:

※0.001%乱伦

※0.065%孕妇生命因怀孕受威胁

※0.085%被强奸

※0.288%孕妇健康因怀孕受威胁

※0.294%女性心理健康因怀孕受威胁

※0.666%严重的胎儿畸形

※6.268%因社会或经济原因流产

※92.330%无理由

可见,超过92%的女性,只要在嗨之前多花个半分钟作防护,就可以避免后面对身体的伤害。就算事后补救,现在也有可靠便宜的药物提供。

很显然,堕胎不是割双眼皮的医美,而是伤害女性身体的手术,完全谈不上女性解放的福利。这些人前面完全不对自己的身体负责,后面却要呼喊堕胎的自由,是不是又做又立?

至于特殊情况的处理,大姐,你以为大法官白白拿着高薪,判决就是一拍脑袋二张纸啊。对于Roe v Wade这样重要的判例,无论是多数意见还是少数意见,都需要综合考虑历史、社会、宗教、判例和现状等因素,经常洋洋撒撒上万字。比如,这次提前泄露的多数意见就有七十来页。对于人们担心的强奸、畸形、健康、乱伦等特殊情况,都会提出解决方案。

简单来说,你想到的人家也想到了,你没想到的人家也想到了。各种特殊情况,在法庭材料和现有医疗服务体系中都有详细解读,给予解决的出路。

比如,对于有社会或经济困难的孕妇,如何提供帮助。对于存在健康问题的孕妇和胎儿,如何处理。对于被强奸后的受害者,如何寻求医疗救助并采取紧急措施。至于乱伦导致的问题,就懒得说了。

看到煽情的标题,还是应该多动脑子。

动听的句子

胎儿啥时候算生命/人?

有人说:应该由当事女性自己决定。按照金丝伯格大法官的话:你有权利决定要孩子,同样也有权利决定不要孩子。

这句听了高大上的话,潜藏着一个可怕的逻辑。不同女性对生命的理解不同,如果有女性认为肚子里面不是生命,就像一块脂肪,就像一块瘤子,就像一个麻烦,那就可以随意处置了,不管几个月。

判决公布,很多女性对此极度反感,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但很神奇的是,这些人平日里大都对狗子猫咪小鸟充满爱心,却对一个有着砰砰心跳的却不能发声的胎儿毫无怜悯之心。比如下面这位,应该足月了。

谁来认定胎儿啥时候有生命?是生下来算,是足月就算,还是3个月就算,还是有了心跳就算,还是受精就算?关于生命伦理的争议,地区差异巨大,争论已经进行了上千年。

看一下美国各州的规定差异:

传统红州的德州,到进步深蓝的纽约华州,是堕胎规定的二极。德州是心跳法案,差不多6周左右胎儿有了心跳,绝大多数情况就不允许堕胎。而深蓝州无限制,出生之前都可以。

令人感叹的是,美国很多蓝州已经允许足月堕胎,而大多欧洲国家和南美国家,对堕胎的限制远比美国的这些蓝州严苛。

看一下政客的说法,一位是法国的变色龙,一位是加国的小土豆

法国人在今年二月刚刚修改法规把堕胎限制从12周延长到14周,这已经比很多美国红州都要严,当时马克龙表示“反对延长法国人的堕胎时限”。现在变色龙又跳出来说美国最高法的判决伤害了女性。

这样的表演机会,怎么少得了加国的小土豆。小土豆说本次判决是文明的倒退,邀请美国女人去加拿大堕胎,但如果没有打针,却又不能进入加拿大。也就是说,在女权和小土豆看来,女性自己决定堕胎可以,自己决定打针不行。惊喜不惊喜?

更深度的,是金斯伯格的宏论。

高大上的句子

我的身体我作主

有人提到去世的金斯伯格大法官一度表示反对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判决,其实她并不是反对女性的自由堕胎权,而是反对联邦最高法院以保护隐私的角度判决州限制堕胎的法案违宪。

金斯伯格老太太的想法,是期望从性别平等的角度来进行判决。基于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而不是正当程序条款(隐私权),那么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在宪法上更具说服力。

类似的说法:成年人对自己负责就好,少替别人操心。还有更高级的:限制女性堕胎权,这是权力之手乱伸。也就是:女人的肚子女人作主。所以,应该由当事女性要决定是否堕胎。

这样的说法,乍一听很有道理啊。但想想哪里又不对,一般认为红州是小ZF蓝州是大ZF。但现在限制堕胎的是红州,放宽堕胎的是蓝州,难道是红州人喜欢多管别人的事,还是蓝州人喜欢多管别人的事?一时有点混乱了。

回到本质的问题:我的身体我作主,是否有道理呢?

先说答案,这样看似“自平博”的解读社会的抽象想法,实际上通向灾难。简单推理一下,如果我的身体我作主,那么基于双方自愿:

※人能否出售自己的身体(性交易)?

※人能否出售自己的器官(卖肾)?

※人能不能吸毒?

※人能不能群交?兽交?

※甚至,人能不能吃人?

看来,任何出卖身体的行为,哪怕是出于自愿,也不能简单的合法化。很多背书家从单纯的物质交易出发,或者从简单的抽象权利出发,都通向一些可怕的后果。

在“我的身体我作主”的口号下面,表面上女性获得了对自己身体的自由处置权,却通向自我奴役和伤害,这就是人性放纵的后果。

举个例子,对于那些在华府最高法门口疯狂呼喊著“我的肚子我作主”的女性,你完全可以在怀孕九个月后,合法地堕胎来伸张你的所谓“权利”。一次不行,多来几次。放心吧,不会有人来强制你的。

这样争取到的,是伤害还是幸福?

小结

面对判决,有女权和支持者大喊:女性生育的选择权利被剥夺,文明倒退了,但答案并非这么简单。

人在社会中生活,自由就意味着边界,边界就意味着限制。人关于自己身体的处置权,也必定是受限的。

对于现代女性来说,如果真的爱自己,就会珍惜自己的身心,对自己的性行为负责。即使性行为本身,现代有各种有效的避孕方法,也有事后紧急处理的药物,至少不应随意怀孕,然后空谈我的肚皮我作主。

现在打着平权旗号的女权抗议,不过是1960年代性解放运动的延续。那么多人一边骂着渣男,一边却不对自己身体负责。甚至,从原来的随便性,发展成现在的随便堕。身已在现代,脑却是停滞。

个人权利,只有基于秩序之中产生。太多背书家天花乱坠的一遍遍自信地重复著书本上的抽象的个体权利,说的次数多了,连自己都信了。但人类社会自有演变过程,哪里是按照书本运作的吗?

再次强调,本次判决不是“禁止堕胎”的问题,而是联邦和州权限问题。美国是联邦制,北美各州当年协议组成一个国家建立联邦政府,基于一个共识:联邦政府的权力有限,大部分事务都是各州自己决定。从社区到州,从州到联邦,这就是北美人的自治传统。

当不给联邦随意一刀切的机会,各州就会形成了良性的竞争关系,哪个州的税负低、治安好,人们就会用脚投票,迁移到该州。该州的人口与社会就会发展,话语权就会增加。

1973年的判决,是联邦权侵犯了州权,强制十几个红州统一要求。现在的判决,是对被侵犯州权的恢复,让各州根据民众意愿自己管理,这符合美国的自治传统。

那么,推行心跳法案的德州,正常怀孕六周内可堕胎,是不是女性很悲惨呢?事实上,现在看上去水深火热的德州是人口大量流入的区域,而流出的区域恰恰是那些放纵堕胎的深蓝州,比如纽约和加州。搞笑不搞笑?

说到这里,红州对堕胎权的限制就不难理解了。他们的规则,和民众的观念相符。在红州女性看来,判决并非对自己权利的侵犯,而是她们理念的彰显:

自由的本义,是边界,是自律。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世界之瞳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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