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好文 > 正文

龙应台:茶园漫天的流萤飞舞

作者:
张思之说“唱到‘指戈长白山麓’,似乎都不禁动情,人人意气风发,热血沸腾…现在低声吟唱,亢奋不减,激情依旧。”我猜想那歌曲所扬起的光中尘埃,其实是少年时“那山、那水、那人”的种种纯真情怀,而纯真情怀如大河源头的松间初泉,奔腾出山无法回头。

一九四四年新兵张思之所敬佩的苑连长,没有死在印度的抗日战场上,却死在自己的土地上。辽宁本溪人苑毓丰带着学生突围而阵亡的时候,大概就是年轻审判员张思之在一个崭新的中国被调到“审判委员会”从“跟大伙一块吃大灶变成同少数人吃中灶”的时候。

政大“精神堡垒”雕塑。相片来源:网络图片

律师张思之的经历叙述,每一个转身都让你听见暗巷里掐住的呻吟,每一次闭眼都让你看见血淋淋的侵犯,使你成为良心的囚徒……

张思之律师

一九四九年之后,律师张思之所办过的案件,我这个在民国遗绪中成长的境外人读来惊心动魄;夜里翻卷,觉得寒气逼人。这不仅止于当他在谈“两案”时所揭露的体制内在骨架,也不仅止于他在有所觉醒之后对于尽律师责任一次又一次的飞蛾扑火,更在于他沧桑识透之后,如何手持历史的手术刀,拿自己当标本进行解剖。

如果我的灵魂不洁净,如果我的躯体不美丽,那么至少一把春秋手术刀可以告诉你这一切是为什么。

他所辩护的案子,几乎都是失败的。每一个案子的失败原因,都是令“正常”社会里的“正常”人觉得匪夷所思的原因。每一个案子的陈述,都像卡夫卡和卡缪的荒诞、扭曲变形、超现实小说。差别在于,卡夫卡和卡缪的小说,再怎么沉重,你的灵魂是可以下课的,下了课就去看场电影、喝杯咖啡,说个笑话,不妨清狂;律师张思之的经历叙述,每一个转身都让你听见暗巷里掐住的呻吟,每一次闭眼都让你看见血淋淋的侵犯,使你成为良心的囚徒——因为他邀请你一起看见了他所看见的,你就跟他一起进入了一个囚室,一个上了铁索、没有钥匙的囚室。

在这个囚室里深深让我困惑的是,文明的进和退,究竟有没有逻辑?

张思之出生在一九二七年。《中国救荒史》统计一九二零到一九三六年之间,自然灾害总共有七十七次,水灾、旱灾、蝗灾、疫病等等,而往往一年之中又可能有多种灾害同时并发,十六年中保守估计死亡的灾民大概高达一千八百多万人。连年战争,更使得很多地方十室九空。在沈从文的笔下,由于军阀的南北征战蹂躏,几乎没有一个农村不是人头落地、血流成河的。灾荒加战争,张思之的出生时代背景就是甘肃省政府主席刘郁芬一九二九年三月一日向南京国民政府发出的电报所描述:“甘肃各地,连年天灾兵祸,田庐毁没,村落焚毁,树皮草根,俱已食尽。人相争食,死亡枕藉;山羊野鼠,均已啖罄,既乏籽种,又缺耕牛,废时不遑,失时谁计?虽有活壤,终成石田,似此情势,将坐谈春耕,无望秋收。灾民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者,在百万以上,哀此边民,甯不同归于尽!”

在饥荒和战乱中,你说,文明哪里有条件往前走呢?可是文明的进程却偏偏没有停过。

邓云特《中国救荒史》(河南大学出版社,2010)

张思之是四个月大的婴儿时,一九二八年三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刑法》共三百八十七条,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七月份公布了《刑事诉讼法》全文五百一十三条,明确制定了规范:被告人的讯问和羁押程式、检警的扣押和搜索许可权、一审、上诉、抗告以及非常上诉的权利保障等等。当然没有现代版本的完善,但是试图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之间设置一个清晰界限的努力,历历在目。

一九二八年版本的《刑法》中第一零三条就是“内乱罪”,进入一九三五年的版本变成了著名的第一百条:“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前项之预备犯,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国民党长达三十八年的戒严时期,对于思想犯基本上都是以此条入人于罪的。一直到一九九二年,经过多少人的抗议示威绝食,刑法一百条才终于修订,在“着手实行者”前面加上六个字:“以强暴或胁迫”,也就是说,一百条修订以后,政府就不能够再以言论入罪。争取到这六个字入法,花了六十五年。

张思之一岁半的时候,一九二九年五月,《民法》全文一百五十二条已经制定公布,同年十月十日施行。张思之律师满三周岁的时候,一九三零年十二月,民事诉讼法共五百三十四条公布,针对人民的权利界定了诉讼程式,包括当事人书状、送达、言辞辩论之准备、人证书证之勘验、上诉审的程式,以及抗告程式等等。

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在思之律师出生的时候就已经落入白纸黑字的人的基本权利,如何到他成年、到他壮年、到他老年,却仿佛什么都没发生过?

甚至在张思之出生前十五年,已经有被人认为很不进步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九一二年三月公布。可是再不进步,它也有这样的条文: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一九三六年张思之九岁的时候,出现了《五五宪草》,很多人极不满意,但是它也有这几条:

第九条人民有身体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或处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执行机关,应即将逮捕拘禁原因,告知本人及其亲属,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于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提审。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执行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亦不得拒绝。

第十条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裁判。

第十一条人民有居住之自由,其居住处所,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或封锢。

第十二条人民有迁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

第十三条人民有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

第十四条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

第十五条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

第十六条人民有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之。

抗战胜利的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八岁岁的张思之在重庆,亲身经历了万众欢腾、普天同庆的历史时刻。蒋介石在九月四日发表了“抗战胜利告全国同胞书”,首先宣布赋税和兵役的减免,紧接着谈的竟然就是立宪的迫切:

至于保障人民自由问题,国民政府除已切实施行人身自由保障法以外,且已决定克期取消新闻检查制度,使人民有言论的自由;并将制定公布政治结社法,使人民有结社的自由。务使各政党皆有共同的轨辙和合法的地位。如此,民主政治始能追溯英美以树立五权宪法的典型。总之,我们要实现民主政治,应以法治为宪政的基础,以宪政为民权的保障。

张思之十九岁的时候,《政协宪草》成为国民政府拟定宪法的真正草案,里面有这样明确的文字:

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外,非经司法或员警机关依合法手续,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不依合法手续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以逮捕拘禁原因,告知本人,及其亲属,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拘禁之机关提审。

法院对于前项声请,不得拒绝,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亦不得拒绝。

人民遭受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声请追究,法院不得拒绝,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开始追究依法处理。

当年轻的张思之到北京读朝阳大学的时候,国民大会在南京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共一百七十五条,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在台湾受教育的我,十二月二十五日从来就不是什么耶诞节,而是“行宪纪念日”。

可是行宪的脚步还没有迈开,内战全面爆发,从一九一二年就开始在灾难中匍匐前进的宪法追求,一九四八年又被《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锁上了喉咙,一直到一九九一。从一九一二年的《临时约法》到一九九一年《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废止的还政于民,民国匍匐前进总共七十九年。

张思之律师带我进入囚室,我囚室中的困惑是:为什么在满地荆棘中文明不管怎么卑微还是往光走去,但是数十年后在张思之律师所进出的法庭和监狱里,在他所埋首触摸的卷宗、诉状和判决书上,我却觉得只看见血迹、泪痕,看不见光?文明难道可以不断地从零开始?

李登辉总统批示之&ldquo

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联经思想空间 原刊FT中文网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www.aboluowang.com/2022/0704/17710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