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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为什么不受约束的权力会瓦解中国"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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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即使要由行政部门来做,也有一个其是否遵循法律正当程序的问题。首先是行政部门在发布一个政策或行政命令之前,要有一个合宪、合法的自查,还要对该政策或命令违背之前的政策或承诺做慎重考虑,对因此造成经济当事人的损失的行为就要避免,否则者予以赔偿。在行政部门认为实在要出台涉及公民或企业权利的政策时,还要充分说明理由,经立法机关同意。在执行过程中,就要遵循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举行听证会,听取专家与民众的意见,倾听当事人的申辩,给予缓冲时间等。这样才能保证部门的政策或命令不违背宪法和法律,不与自己以前的政策或命令冲突,才能保证行政部门行为的合逻辑性和稳定性,才能给人以可靠预期。而行政部门现在这种突兀武断、出尔反尔的行为,恐怕是由于听从个别领导人个人的批示,或干脆是“揣摩上意”的结果,根本不把宪法、法律和自己承诺当作一回事。

这种对行政部门的要求是一种底线要求。不仅当今世界大多数法治国家都是如此,即使在传统中国也是如此。乾纲独断的皇帝若要发布诏令,也是要先拟一个草稿,让中书省拟诏。中书舍人如果发现这个草稿有问题,有权力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这叫“封驳”。苏轼在作中书舍人时,曾封驳六次。即使通过了中书省,还有尚书省进行审察。在宋明时期,还需宰相或内阁首辅副署才能生效。据说顽劣的正德皇帝异想天开,因“猪”与“朱”同音,突然发布命令不许民众吃猪肉,后经杨廷和劝谏悔悟,却不知怎样收回成命。后来发现原来因为无法获得内阁首辅副署,命令不是以皇帝的名义,而是以“威武大将军”的名义发出的,才算摆脱窘境。这种制度虽不完善,却保证了荒诞的、自相矛盾的命令不至于轻易出现。

根据宪法,影响基本经济制度的举动要经立法机关的同意,侵犯市场领域就是一种要改变基本经济制度的举动,是对“市场经济”的宪法原则的违背。政府行政部门以它对市场的横加干预,企图造成这样的事实,它可以不经立法机关同意,自我授予违反宪法、扩张自身的权力。更为可怕的,是当局行政部门将它的这种行为视为当然和常规,继续不加顾忌、没有约束地出台限制或禁止这个或那个产业进入的所谓政策,就会没有预兆和警告地成片摧毁市场中产业,甚至进行偷袭式断电或类似行为,影响的还不是生产的技术性减少,而是增加了因政府行为不可捉摸而带来的不确定性。因为人们无法根据宪法、法律或它自身的承诺预期政府的行为,市场中的所有产业都时刻在它的任性行为的威胁之下,没有稳定预期,极大地增加了防备不测的成本或遭受损失,致使企业选择减少生产甚至停产。

政府不遵循宪法、法律和以往承诺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就是一种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它是全方位的,手段包括限制价格,直接限制供给,直接限制需求,限制收入,限制产业进入,限制消费者进入,甚至直接没收资产等等政府干预市场的各种手段;另一方面,这些行为不限于特定的产业,而可能覆盖所有产业。另外,这种不确定性被奈特称为“不可度量的不确定性”,即“未知概率分布的不确定性”,与风险这种“已知概率分布的不确定性”相对应(2005,第172页)。对于后者人们还可以采取“专业化”和“整合”的方法降低风险(2005,第176页);而对前者则无能为力。因而政府行为没有规则可循带来的不确定性又是一种一般环境的不确定。它固然会给人们当下带来损失,更重要的是,它对人们未来的行为存在一种损害的可能性,意识到未来计划有可能遭遇这种损害,人们因此会增加成本的估计,致使潜在投资者止步不前,创新者无法专注。这是比直接侵犯产权更大的负面因素。

关于对产权的保护和对契约权利的维护,奥尔森说,“法院体系、独立的司法权、以及对法律和个体权利的尊重,同样也是保证财产和契约权利所需要的。”(2009,第409页)因而公正的、中立的司法体系是重要的。然而这正是我们社会缺乏的东西,并且越来越缺乏。我们看到的是,制造企业家冤案的司法审判显失公正,肆无忌惮地违反法律正当程序。例如在大午案审判中,在审前羁押时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取保候审,滥用监视居住,用各种非法手段折磨当事人,以致孙大午形容为“生不如死”(伍雷,2021),却在庭审中拒绝将这些非法逼供的证词从证据中排除,严重违反了中国法律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且不理会辩方的证据和辩护,没有坚实事实和法理根据地将其判罪。比起因为法院不慎,因技术性原因导致的冤案,这种恶意构陷、制造冤狱的行为让企业家们更为恐惧,因为他们一旦得罪本地政府就可能遭到如此报复,是企业家们无法逃避和不能承受的。

对于居民住宅的非法强拆,当居民在收到强拆威胁告知书后,向相关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但均不被受理;而地方行政当局公然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才允许强拆的规定(第41条),在被强拆居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后仍非法强拆;并且违反第43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非法强拆过程中,它们滥用警察权力威胁受害者的人身自由与安全,运用财政资金非法雇用强拆分子,非法停水停电,等等(盛洪,2020)。在强拆以后,相关行政部门无视受害者的巨大损失和伤害,硬说强拆与受害者“无利害关系”(盛洪,2021),拒绝受理受害者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将受害住宅业主置于完全没有法律救济的境地。

有人可能说,一些侵犯民企的个案只占民营企业家的很小一个比例;尽管这些年非法强拆的事件非常之多,强拆的房屋数量庞大,但也只占总量的很小比例。然而,一个侵犯产权的事件并不是仅按比例水平发生影响的。因为产权是根本性的经济制度,对于个人或企业来说,又是最重大的利益所在,对产权的侵犯是一种根本的心理冲击。一项资产的价值,不仅由其使用价值规定,而且受其产权安全性影响。例如有两座物理上完全一样的房子,在纽约的和在加沙的在价值上如同天壤。记得《制度经济学》作者康芒斯说过,对于每个个人来说,只有制度化的头脑才可能形成对未来的判断(1983,第297页),这种判断会随着他知道的事实而发生变化。在襄大“涉黑”案发生后,董事长之女发表公开信,要求将企业捐给政府(斯剁普,2021),这表明她不仅对政府能够保护产权的绝望,更将产权看成负面价值。在2016/2017年的一项问卷调查中,企业家们认为他们有26.8%的概率会有财产安全危险。现在这一概率应更高,资产也就相应贬值,土地作为资产的组成部分也就同等贬值。

我在“为什么法治是一阶宏观政策”一文中指出,产权的安全是比利率或税率调整重要得多和更为优先的利害计算。一般而言,资产价值是按无风险利率的未来回报贴现来计算的,如果无风险利率是4%,则资产价值就是100%。当产权受侵犯的危险增加10%的时候,其在理论上就等价于提高利率或税率10个百分点。尽管政府有时也出台新的开放政策或扩张性宏观政策,但这两者都是调低利率或税率为主要形式,如上所述,这根本无法与产权安全和制度政策环境的确定性受到威胁相提并论。再者,当行政部门打断市场合约的履行时,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当时合约涵盖的利益,尤其是造成整个行业封杀、员工失业时,会给投资者和员工为提供产品或服务所进行的长期投资造成巨大损失。这类投资具有经济学家所说的“资产专用性”,一旦不能用于一贯用于的专门生产或服务中,其价值就会大打折扣。例如一个英语教师一旦不能再教英语,他或她的英语能力人力资本的价值就会大大贬损。如果物质的或人力的资本贬损,就意味着资源配置效率明显降低,承载资源配置的土地也同样贬值。

制度变量发生影响的过程是缓慢的,在初期不会有明显征兆。有关宏观经济的快变量,如利率、税率、准备金率的变化比较清晰,直接进入到人们的计算之中,因而产生的影响也是直接的和迅速的。如利率变化直接影响融资成本,进而影响利润。并且政策变量是短期的,它也可以反向变动。而有关制度的变化对具体个人或企业的影响只是一种可能性,但制度变量会以概率的形式进入到人们对未来的判断中,影响他们的长期预期和决策;并且除非重大政治变动,制度的变化通常是不可逆的,至少是很难再变的,因而具有长期性,这种长期性会影响对资产价值的估计。当这类个案越来越多时,人们对他们自己的产权的评价就会降低,对履行契约的信念就会减弱,对受到行政部门侵犯时能够获得法律救济的期待就会减小,从而会降低对资产价值的评价,这就是土地价格降低的制度原因。在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快变量和慢变量时,快变量的影响会在当下显现,而慢变量的影响会在晩些时候显现。

况且由于舆论受到控制,大多数人对那些权利受侵害的个案不太知情,或者以为与自己无关,并且正是依赖于改革开放奠定的制度基础和疫情带来的偶然因素,在当下还显现出宏观经济数据还不错的样子。宏观经济学家只看到这些宏观数据,并依据经典理论提出政策建议,即使看到某些问题,也只是建议调整一些政策变量,如利率,税率,或公开市场业务;宏观决策者,如果只根据这些宏观数据,并接受宏观经济学家的建议进行宏观决策,而没有看到微观层次这些个案所反映的产权受损,被迫违约,失业等关乎具体个人的境况,则会继续无视这些个案所反映的制度问题,在“形势一片大好”的假象中走向即将到来的危机。而这些看来很好的宏观数据恰是使他们做出错误决策的原因。他们继续以为,不去约束权力,侵犯一些公民的权利没有什么关系,甚至认为他们这样做是对的,就只能加剧制度变量的恶化,使潜在的衰退更加严重。

对宪法或权利的任性侵犯或违背,就是从个案开始的。而任何个人或企业在强大政府面前都是弱者。但正如伊拉斯谟所说,“即便是最强大的君主,也不能承担激怒或藐视哪怕最卑贱的敌人的代价。”(2003,第17页)这些个案的制度影响不是个案的,而是遍及整个社会。只要这种个案不断增加,恶果终会缓慢地稳定地显现。况且现在已不仅是个案了,而已经扩展到对整个整个产业的消灭了。如对校外培训的禁止据说已有一千万老师失业(小税,2021),停办民办学校又使更多教师失业,北京民宿突然全部下架造成成千上万民宿业主的重大损失,这些情况已经具有影响宏观数据的规模了。今年下半年以来,经济增长速度逐月降低;8月份工业增长环比下降1.2%(樊纲,2021);GDP第三季度同比增长4.9%,比前半年的13.6%降低了很多。经济放缓又会直接妨碍城镇化进程,使土地价格进一步下降从而瓦解现有金融-财政机制的核心机理,金融财政危机就要来临。而这又会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使整个经济陷于滞胀之中。经济衰退也不会很远了。也许在两年之内就会出现。

产权制度,契约规则和法治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的制度结构,是亘古不变的。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奇迹,主要是建立和保护产权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和推进法治的结果。直到如今,中国经济的优异表现也还受益于1978年开始的市场化改革,其中包括政府政策制定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如今反其道而行之的行为,只是在上述改革造成的中国奇迹光环下,滥用改革开放创造的财富涌流,对改革开放的制度基础加以损坏,终究会使中国失去经济发展的制度因素。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皆因权力不受约束。所谓“不受约束”,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不受中国现有宪法和法律文本的约束。而在这些文本中,有明确规定的宪法原则和宪法权利,有要求行政部门严格遵循的行政程序。改革的最低要求,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就是党政部门遵循和执行它们参与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这也就是约束权力。因此,为了避免中国经济发展势头被瓦解,一个遵循宪法和法律的、从而其权力受到约束的政府就成为必需。

参考文献:

奥尔森,“独裁、民主和发展”,载《现代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樊纲,“软着陆化风险,增供给抑房价”,《观点地产网》,2021年9月21日。

经纬观察,“2021年9月房地产公司暴雷排行榜”,《百度房产汕头站》,2021年9月17日。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3。

奈特,《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盛洪,“如何扭转经济颓势?”,《金时中文》,2019年1月22日。

盛洪,“司法过程应遵循交流的基本规则”,《盛洪教授》,Wordpress,2021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议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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