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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人如何润到美国 移民律师答疑(6)

图为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标志。(林丹/大纪元

随着越来越多大陆人想“润”出(逃离)国门,民众对怎样移民美国想获得更多的资讯和解答。本报采访了佛罗里达州执业律师李维先生。李律师在前3期解答了如何通过亲属移民美国,从第4期开始,解答如何通过职业移民“润”到美国。

记者:如果纯一类优先EB-1(a)与杰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员EB-1(b)都不适用申请人,那么第三种是否能使申请人满足一类优先的归类?

李律师:移民法把最后的一类优先类别给了“跨国公司总管”这个职位。它是与L-1A非移民工作签证——跨国公司调派人员工作签证紧密相关的。所以,如果申请人已经得到L-1A签证,那么在美国公司工作一年后,就可以考虑做“跨国公司总管”绿卡了。但移民局在过去的决定里明确表示,有了L-1A签证,并不表明“跨国公司总管”的绿卡申请就能自动批准,移民局还会对每个申请进行逐一审核处理。

记者:那L-1A的批准标准和EB-1(c)的标准一样吗?

李律师:在定义上是完全一样的,所以这就非常费解。L-1和EB-1(c)是非常难申请的签证种类,申请人一定要聘有经验的律师帮助申请。每一个拒绝的决定谈起来都很费解,因为移民局只是用定义来告诉申请人为什么不符合“总管”的定义,而不是为什么不符合定义。

我想其原因是,如果移民局说得过于明白,或举实例来说什么是企业总管(Executives)和经理(Managers),申请人以后就可以照抄了。所以移民局是在用这些模糊不清的定义,来拒绝他们认为的一些不正规或造假的这些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虽然这种“认为”主观武断,但一旦移民局如此认为,申请人再怎么补交材料和解释几乎都是无济于事。

因而,第一次提交的文件必须多而齐全。很多相关的文件都要能说明,所在国的母公司与美国的分公司绝对不是为给申请人(受益人)做个绿卡而建立的。也就是说,首先要排除移民局对申请是假案的怀疑。

所以L-1和EB-1(c)要仔细收集、分析和展现这些证据,绝对不能糊弄了事。

记者:您刚才提到了L-1和L-1A工作签证,这两种签证是一码事吗?

李律师:不是一码事。L-1是L-1A和L-1B的总称。L-1A是管理员和总管的类别;L-1B是“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人”,可以理解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举例来说,如果在中国的母公司是生产塑料玩具的公司,该公司要在美国设一个分公司,在美分公司要建立一个塑料挤出和组装的流水线,成型产品就在美、加、墨三国销售。中国母公司决定派一名总经理与一名塑料挤出机的维护和修理工程师,其他人员在美国就地雇用。那么这个总经理就要做L-1A签证,工程师就要做L-1B签证。

L-1B是不能做EB-1(c)的。除非这个工程师在母公司也做过生产系统部的部门经理(Function Manager),而分公司也让他做生产部经理(Production Manager)。也就是说分公司扩大了生产,又在当地雇用了塑料挤出机的维护和修理工程师,或母公司又派来一人或数人,而提升这个L-1B的工程师到管理层来管理和监督这些工程师,那么这个曾经的L-1B持有者,也可以做EB-1(c)绿卡。

记者:那这个中国母公司在美国开设的分公司,规模要多大才能支持一个EB-1(c)的绿卡申请呢?

李律师:分公司的规模应该是越大越好。因为越大雇员就越多,就越有可能需要不同的部门。如刚刚说的玩具厂,规模很大了,分公司就得有总经理、各部门经理,如生产部、产品开发部、人事部、财务部、销售部等。而且每个部门都要有几个雇员。

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一人或两三人为其工作,理论上是可以申请的,但获批却极其困难。除非公司生意的性质、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能够使公司申请条件满足“跨国公司总管”的法律定义,这样也是可以获批的。

记者:哇,外行人听起来还有点晕了。看样子这个类别并不比前两个类别容易?

李律师:是的。这是因为法律上用的词和实际生活中的词一样,但含义却不一样。法律上的含义是移民局或国会自行定义的。一般的商人把它们想成是商业上的定义,所以就感觉公司的申请是可行的,但也许是不符合法律上定义的含义。不符合移民局“跨国公司总管”的定义,申请也就不能批准。

具体怎样描述“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才能符合法律上的“跨国公司总管”的定义,是一个很难叙述的事情,无法在此详解。但如果你们读者很想了解这方面的内容,我可以在以下讲L-1签证时再触及一些。

记者:谢谢!

责任编辑: 时方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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