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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名台湾人跑到大陆当“公仆”…被罚款了

台湾曾姓女子等27人参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社区治理工作,台内政部认为27人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各处新台币10万元罚锾,最高行政法院今认定裁处适法有据。

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禁止台湾人民担任中国大陆地区具政治性机构、团体职务,但曾姓女子等27人却在2018、19年间与厦门海旅海安服务公司签约,专职参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社区治理工作,月薪1万至2万3000元人民币(约1405至3233美元)不等。内政部认为27人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各处新台币10万(约3172美元)罚锾;27人提诉愿遭驳,打行政诉讼胜诉,但最高行政法院今废弃原判决确定。

曾姓女子等人与海安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在海沧区担任社区主任助理。这27人认为罚他们罚锾是不当扩张陆委会在2004年3月公告的规范对象,并认为这侵蚀人民的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应严格限缩在“涉及国家认同或基本忠诚度、或属对台统战工作、或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虞”范围内。

27人也主张,遍查陆委会的公告,根本没将“国有独资公司”此一大项列入,内政部却自行创设法律所无的限制,明显过度扩张解释、错误涵摄法令。

台北高等行法院认为这些人担任的职务难认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虞,且内政部以中方提供职务属于对台统战手法为由,却没具体审视“统战手段”对于台湾地区究竟有何不利影响。北高行认为罚锾违反比例原则,因此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

内政部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两岸目前仍处于分治与对立状态,政治、经济与社会等体制有重大本质差异,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是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自由民主的宪政秩序,规定合理,没有违宪。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判决既然认定中国大陆地区居民委员会是属陆委会2004年3月1日公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33条第2项所规定的政治性机关、团体,却又说不至于有妨害国安或利益疑虑,不用适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判决理由矛盾,用法有违误。

因曾女等27人已经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内政部从法定最低罚锾限度裁处10万元罚锾有据,因此废弃原判决、驳回27人在原审之诉。

责任编辑: 刘诗雨  来源:世界新闻网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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