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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历史学家:开国先贤与美国宪法之一:绪论

本系列文章将陆续推出,旨在通过各个历史事件澄清两个事实:首先,一些开国先贤的历史作用遭到严重低估或不被重视。上文提及的约翰‧迪金森和埃德蒙‧伦道夫就是典型的例子。其次,尽管本系列文章所介绍的开国先贤经常相互争执,政治观点不一,然而每个人都竭尽全力,推动了美国宪法的问世,在开国历史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1787年,开国先贤们聚在一起签署《美国宪法》。该画作由画家托马斯‧普里查德‧罗西特(Thomas Pritchard Rossiter)作于1878年,现保存于宾夕法尼亚州费城的国家独立历史公园(Independence National Historical Park)

从本文开始,《开国先贤与美国宪法》系列文章将聚焦于当年那些推动、组织、参与制定原旨《美国宪法》及其《权利法案》修正案的开国先贤们。每篇文章都简要介绍至少一位先贤的个人生平和政治贡献,解读《美国宪法》酝酿制定背后的历史事件,还原历史真相,以飨各位读者。

在继续阅读本系列文章之前,了解一些专门术语可能会有所裨益。“制宪者”(framers)指的是起草和制定《美国宪法》的55位开国元勋。他们也是参加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在费城举行的制宪会议的全国各地代表。

“批准者”(ratifiers)是指1787年12月(特拉华州)至1790年5月(罗德岛州)期间举行的全国13个州的批准大会的1648名代表。而“开国先贤”(Founders)则包括宪法制定者、最重要的批准者以及关于宪法的公共辩论中的主要思想领袖等。

系列文章推出的主要缘由

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关于美国原旨宪法制定过程的分析讨论显然都过分强调了少数几位开国先贤的作用。美国普通民众对于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和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等人的光辉业绩如数家珍,而对其他开国先贤们却甚少提及。

例如,在1791年《权利法案》最终批准之前,首都华盛顿的政府成员们就新宪法是否授权国会特许设立一家国家级银行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我们看到,关于这场辩论通常是这样描述的:

“乔治‧华盛顿总统要求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就宪法是否授权国会特许设立一家国家级银行撰写法律意见。汉密尔顿对宪法进行了广义的解释,并得出结论认为国会可以这样做。而杰斐逊对宪法进行了狭义的解释,并得出结论认为国会不能这样做。总统最终同意了汉密尔顿的意见,甚至最初反对设立国家级银行的詹姆斯‧麦迪逊后来也改变立场同意了。这个教训就是,广义解释比狭义解释更有意义。”

这几乎是我在高中和大学学习宪法历史时接受到的教育。然而这个历史叙述遗漏了许多关键的事实。正如一些律师所言,这些遗漏对普通民众造成了“实质性的误导”。

以下是故事遗漏的一些主要史实:

首先,宪法一经制定完成,解读法律文件的正确方式既不应是“广义”的,也不应是“狭义”的,而应该是“公平解释”的中间立场。杰斐逊对宪法文件进行狭义解释是错误的,而汉密尔顿对宪法文本进行广义解读同样也是错误的。

第二,宪法是否赋予国会设立特许国家级银行的权力,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反对者和倡导者都有合理的论据支持。

第三,常见的宪法史实叙述忽略了一位非常重要的开国先贤:埃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伦道夫是美国时任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撰写法律文本是他的本职工作,而这不属于杰斐逊国务卿或汉密尔顿财政部长的工作范畴

第四,相比杰斐逊或汉密尔顿,伦道夫更有职业资质破解宪法难题。在成为美国总检察长之前,他曾担任长达10年的弗吉尼亚州总检察长。他是撰写本州宪法的委员会成员。此后作为弗吉尼亚州州长,他带领本州代表团参加了全国制宪会议。作为大会“宪法制定细节委员会”的成员,他参与撰写了宪法初稿的“必需与适当条款”部分,也就是第一条第8款第18项,就是这个部分主体论述了关于是否赋予国会设立特许国家级银行的权力问题。在弗吉尼亚州的批准大会上,正是伦道夫(而不是麦迪逊)担任宪法发布的主要发言人,并重点谈到了必需与适当条款。

相比之下,在宪法辩论期间杰斐逊国务卿一直在法国访问,汉密尔顿财政部长在宪法制定的大部分时间里亦不在辩论现场。此外,他事后承认,宪法与他的法律主张完全不一致。大会结束后,他甚至写了一份私人备忘录(pdf),证明他打算试图颠覆宪法的限制,“凌驾于各州政府之上,使它们完全处于从属地位”。

因此,杰斐逊和汉密尔顿的宪法意见在当时都没有受到特别重视。

第五,伦道夫正式提交了一份提倡使用“公平解释”方法的法律意见。他的结论是,国会无权特许设立国家级银行。

了解了这些事实后,我们就会发现真实的历史事件与学校教育宣传的历史知识非常不同,而且伦道夫的历史贡献并没有广泛为公众所熟知。在这个系列文章中,这些历史史实都将完整地呈现出来。

开国先贤们在政治光谱上的地位

关于美国宪法的另一种常见的错误说法就是,宪法是“保守派反革命”的产物,旨在反对美国革命“激进主义”。这种说法绝对是荒谬至极。

美国宪法,特别是经过《权利法案》修正的宪法,不是任何一个政治派别的产物,既不属于保守派,也不属于革命派或者其它任何派别。这部宪法是当时持不同政治观点的政界人士之间谈判协商的产物,温和派努力将所有各方团结起来,最终形成了一个涵盖美国政治光谱的大部分(尽管不是全部)成员的政治联盟。

那么,1787—1790年宪法辩论期间美国的政治光谱是什么?那些功勋卓著的开国先贤们在这个光谱上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史学家会以不同的方式描述这个政治光谱,本文将按照从“右”到“左”的顺序把当时的政治力量分为六个松散的类别。当然,这与我们今天使用“右”和“左”的方式有些不同。这六个类别分述如下:

第一组:未经改造的保守党人

在“极右派”中,有一些未被改造的保守党人,也称为“托利党人”(Tories)。这些人是在独立革命期间忠于英国王室的美国人,他们从不接受独立战争的结果。他们赞成有限君主制而不是共和制,拥护少数贵族享有特权。他们对个人权利的看法比其他普通美国民众的看法更受到诸多桎梏。他们不愿意制定新宪法,而是倾向于与英国达成协议,使各州成为大英帝国的基本自治单位。

在美国独立革命期间以及之后,许多未经改造的托利党人逃往加拿大或英国。因此在宪法辩论期间,留在美国的人相对较少。出于个人和职业安全的考虑,他们往往倾向于保持缄默。

非经改组的托利党人并没有参与到酝酿制定美国宪法的大浪潮中。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当代美国最接近于未经改造的托利党的群体人是今天的政治左翼,也就是“进步派人士”。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不同,然而今天的“进步派人士”遥相呼应了当年保守党的一些关键理念:对个人权利存在诸多限制,政府享有广泛的特权,把某些天赋的人权当作是政府的恩赐,蔑视原旨宪法,等等。

第二组:高端民族主义者

紧随其后的“右派”是高端民族主义者。与托利党人不同,他们欢迎美国独立。但他们钦佩英国的政治制度,并希望在美国部分地复制这种制度。

然而,高端民族主义者认识到,美国人民永远不会接受国王制或世袭贵族制度。作为下一个最好的选择,高端民族主义者提出了一个“高尚”的共和国:一个被选中的终身行政长官和终身参议员,再加上一个经选举产生的众议院。

高端民族主义者亦赞成英国的全能型中央政府模式。

尽管宪法没有满足他们的所有愿望,然而几位高端民族主义者对宪法做出了巨大贡献。本系列文章将重点着墨介绍汉密尔顿、马萨诸塞州的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制宪会议期间在欧洲访问,但他撰写了一部宪法书籍,被广泛应用),以及代表宾夕法尼亚州参加会议的纽约人戈文尼尔‧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

第三组:温和民族主义者

光谱中接下来的是温和的民族主义者。他们亦寻求一个非常强大的中央政府,然而他们比高端民族主义者更具有共和主义和民主精神。温和的民族主义者愿意为各州保留一个宪法地位,尽管这是一个从属地位。

在这个群体中,本系列文章将介绍弗吉尼亚州的詹姆斯‧麦迪逊、宾夕法尼亚州的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以及乔治‧华盛顿,尽管他的政治立场难以归类。

可以肯定的是,1787年5月29日提交给联邦制宪会议的弗吉尼亚计划,体现了温和的民族主义立场。

第四组:政治中间派

宪法的最后条款反映了许多政治中间派的立场,因为他们在谈判最后的协商活动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中间派赞成建立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然而希望将其限制在具体列出的若干权力范围之内。一些中间派人士希望各州参与选派联邦官员。最初的宪法条款赋予各州立法机构选举美国参议员的权力,就是中间派的一个重要提议。

与温和的民族主义者一样,政治中间派也拥护相当程度的民主。而与温和民族主义者不同,他们希望加强对个人权利和小州地位的特别保护。

本系列文章将重点介绍的知名中间派人士有特拉华州的约翰‧迪金森(John Dickinson)、南卡罗来纳州的约翰‧拉特里奇(John Rutledge)、宾夕法尼亚州的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和康涅狄格州的罗杰‧谢尔曼(Roger Sherman)等。

第五组:有条件的联邦主义者

紧挨着中间派的“左派”是“有条件的联邦主义者”。我为他们创造了这个词,因为他们尽管赞成宪法的联邦制,然而前提条件是要对条文进行修改。

他们所寻求的修改事项包括权利法案、更加民主的众议院、对各州提供更有力的保护以抵御中央干预,以及各州对联邦选举的全面控制等。

由于他们在需要哪些修正案的议题上存在明显分歧,有条件的联邦主义者最终在是否应该批准宪法的问题上出现内部分裂。伦道夫最终赞成批准宪法,而他的弗吉尼亚同胞乔治‧梅森(George Mason)则反对批准。这两个人在本系列文章中都有不少着墨。

第六组:坚定的反联邦主义者

在政治光谱中处于“极左派”的是坚定的反联邦主义者。一些人希望保留《联邦条款》,并适度增加国会的权力。另一些人则认为,从长远来看,13个州的联盟是不可行的,他们倾向于分裂国家。在坚定的反联邦主义者中,最引人注目的代表是弗吉尼亚的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一些宪法倡导者相信,这个“极左”的团体得到了处于“极右”位置的未经改造的保守党人的幕后支持。(在当前的政治风浪中,类似的现象屡见不鲜。)也许托利党人认为,如果国家分裂,他们可能会重新回到英国的庇护之下。

因此,最后批准宪法通过的政治联盟把两个极端派别排除在外,然而在其它方面跨越了政治光谱,团结了大多数派别。

除了上面提到的开国先贤名字,本系列文章还会酌情提及更多各领风骚的豪杰。

最后评论

本系列文章将陆续推出,旨在通过各个历史事件澄清两个事实:首先,一些开国先贤的历史作用遭到严重低估或不被重视。上文提及的约翰‧迪金森和埃德蒙‧伦道夫就是典型的例子。

其次,尽管本系列文章所介绍的开国先贤经常相互争执,政治观点不一,然而每个人都竭尽全力,推动了美国宪法的问世,在开国历史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作者简介:

罗伯特‧纳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于丹佛的科罗拉多独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宪法法学高级研究员,曾任宪法学教授和宪法历史学家。他著有《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书。他还是总部位于首都华盛顿的美国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组织编写的《美国宪法传统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1: Introduction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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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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