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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诬告会有什么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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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南澧州安福县(今常德临澧县)一个叫陈希圣的读书人,到县衙门告密,说他看到朝廷告示,“凡有违禁书籍俱令呈缴”,想起他的同门师兄弟邓𬤝huì涉嫌几宗罪:

第一,“将他人欲缴禁书多方购藏”(附书目);第二,写有《履历志》一诗,“语多背(悖)谬”;第三,“素与不轨之徒潜相往来”;第四,托言卜卦算命,以谶纬术数“诱惑乡市人民”。(《陈希圣诬告邓𬤝收藏禁书案》,《清代文字狱档》增订本P236,上海书店出版社2011年1月第一版)

陈希圣说,他作为同门,多次批评邓𬤝,邓都充耳不闻,他只好到官府检举揭发,希望官府对邓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儆”。

藏禁书、写反诗、结党徒、造谶纬(政治预言),四条罪状任何一条落实,至少都是人头落地的事。特别是乾隆三十九年,为了统治需要而下旨编修《四库全书》的第二年,乾隆即发布史上最严的禁书谕令,其中列举的禁书目录多达三千多类,百姓凡家中藏有这些禁书的,在规定时间内呈缴便无罪,过期不缴,若被发现将受严惩。

在这样的高压背景下,陈希圣一告密,安福知县不敢擅作主张,第一时间上报知州。知州也不敢怠慢,立即上报湖南学政(约等于教育厅长)、湖南巡抚。

时任湖南巡抚李湖刚好在澧州督导,接报即令差役传告密者陈希圣到案讯问。李湖据说官声不错,目光如炬,三言两语便发现,陈希圣供述时支支吾吾。问他,你说邓𬤝写的《履历志》一诗内容很反动,到底写了什么,他先是“茫然无对”,然后又默写了四句“穷年对虎山,博学通今古,茫茫四海人,屈指不足数”,说这就是邓𬤝《履历志》中的诗句。

这不能不让李湖心中起疑,即亲自带人到邓𬤝在澧州城里的租屋搜书。

一番翻箱倒柜,只搜出一些算命卜卦的书,余者“并无别项违禁不法书籍”。审邓𬤝,他供称平日卜卦算命为生,并没有购藏禁书,更没有用谶讳愚弄人。他的房东也替他作证。李湖怕走漏消息导致罪证被毁,又带队赶赴安福县邓𬤝家中再行搜查。这一次倒是有收获,邓家确实藏有几本“应行销毁、摘毁之书”,但没有陈希圣所列的包括《留青新集》在内的几本,更没有什么“反诗”,所谓的“谶纬”也子虚乌有。

同时,李湖对告密者陈希圣的家也进行搜查。这一搜,也发现他藏有几本“应摘毁”的禁书《时文集》,“内多吕晚村评语”(吕晚村即吕留良,满清头号悖逆文人,关于他的案子以后还会专门讲到)。

为谨慎起见,李湖又即时讯问邓𬤝的亲属,及所在地的保正(约等于乡长),所有人都证明,邓𬤝平时当私塾教师,兼职卜卦算命,“安分守己,素无不轨情事”。

更让人意外的是,告密者陈希圣的父亲也替邓𬤝说话,极力证明邓𬤝并不是一个反清分子。

案情基本明朗,李湖心中有数,遂将包括邓𬤝、陈希圣在内的涉案人员及查获的违禁书籍一起带到州府再行审讯。

一审再审,真相大白:

告密者陈希圣跟被告邓𬤝是表亲关系,也曾同窗共读。陈希圣的女儿,从小给邓𬤝家当童养媳,本来是亲上加亲。一年前,邓𬤝在陈希圣附近当私塾教师,两人往来密切,陈曾向邓借了两本书,邓见陈家里有一本《留青新集》,很喜欢,就跟陈说你借我的两本书不用还了,把你的《留青新集》给我就行。过后,邓看到朝廷公布的禁书目录,《留青新集》赫然在目,他就自己把书烧了。

陈希圣读书之余还喜欢射箭,射术不错。今年六月,邓𬤝的几个学生去跟陈希圣学射,邓𬤝很生气,认为陈希圣跟他抢学生,导致学生们荒废学业。两人一言不合就吵起来,陈希圣当时就想到县衙门告邓𬤝,虽被其他生员和他父亲劝住,但心里不忿,不想再跟邓𬤝有姻亲关系,就想悔婚把女儿从邓家接回。邓𬤝更怒了,直斥陈无耻,为了表示跟陈不共戴天,他把塾师之职辞了,远赴澧州租房算命为生。

事情本来就这么过去。没想到,今年十一月,陈希圣到澧州赶考,得知朝廷大力查缴禁书,他那本被邓𬤝换走的《留青新集》正在被禁之列,一直对邓怀恨在心的他,觉得报复机会来了,便到州县告密。又怕一本《留青新集》分量不够,还加了几本禁书名,并捏造邓写有反诗,且“与不轨之徒往来,以谶纬术数惑人”。

邓𬤝则供称,他家中所藏的几本书属于“旧有”,因为刚刚才看到朝廷公布禁书目录,没来得及呈缴,并不是明知禁书而“故意购藏”。陈希圣也供认,他的确是“挟嫌妄告”,当初告密时默写的那几句诗,其实是他临时编造的,而他自己家中,也确实藏有带吕留良评语的《时文集》。

很明显,陈希圣的所作所为,是赤裸裸的构陷,目的就是想置邓𬤝于死地。

大清律例规定,诬告反坐,甚至“加所诬罪三等”,就是你诬告别人,查实了,就按你所诬告的罪名加三等处罚。李湖在给乾隆的奏折中说,按大清律例,“造谶纬妖言惑众者斩监候”,而告密若被证明是诬告,则“将举首之人即以所诬之罪依律反坐”。

本案中,陈希圣对邓𬤝的指控,基本都是诬告,他捏造的几句诗荒诞不经,但够不上“反动”级别,可不议罪;他家藏有带吕留良评语的《时文集》,属“轻罪不议”,但他说邓𬤝编造谶纬,这可是得斩监候的重罪,应“按律反坐”。所以,李湖建议,“合依诬告人死罪未决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定地解配”。

死罪可免,活罪难饶,打一百杖,不死也得烂屁股,然后还流放三千里,加三年苦役。

那么,被诬告的邓𬤝就无罪释放了吗?

想得美。

李湖认为,邓𬤝虽不是明知故犯购藏禁书,但他家中所藏的几本禁书没有及早呈缴,还将从陈希圣那里换来的著名禁书《留青新集》私自烧毁,也是违法,“应照违制律杖一百,折责四十板”。

除此之外,安福县教谕、训导(相当于教育局正副局长)负有监管不严的责任,也应按律追究。

也就是说,邓𬤝虽被诬告,但确实有私藏禁书,所以得挨四十大板(身体弱的可能当场毙命杖下);不知情的县教育局官员也受牵连,丢官那是至少的。

可以想象,在这样的高压之下,满清的地方官员怎么能不“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而监控只能靠人力的时代,怎么能不鼓励告密?

乾隆最后是怎么定案的,很遗憾,《清代文字狱档》中无相关记录,只是在李湖的奏折后面,附有乾隆朱批:“该部议奏。”按惯例,这就是同意李湖的量刑了,皇帝发话,刑部当然拟准,所以没什么反转。

此案最令人唏嘘之处,就是乾隆治下虽然鼓励告密,但查实是构陷诬告者,还是要受律法制裁的。

2023-05-25

责任编辑: 东方白  来源:后代聊斋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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