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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少华:从消失的秦刚外长看中国的强制失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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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9日,(左一至三)王毅习近平秦刚与来访的加蓬总统(未图示)会谈。

中共外交部长秦刚的最后一次出现是在6月25日,至今已经整一个月了,全世界都在问,这个外交部长去哪儿了?

了解中国现状的人都知道,这种强迫失踪在习近平新时代太常见了,并且越演愈烈,大有成为常规手段之势。强迫失踪是独裁政权的产物,独裁政权不喜欢谁了,直接悄悄的抓起来,没有审判,没有正常法律程序,更无律师介入,受害人被置于黑箱,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中共政权主要把强迫失踪作为在政治上打压对手的一种手段,对人权志士、维权律师、不同政见者进行恐吓,以国家的流氓对付民众,实施白色恐怖。

一、强迫失踪的形式

中国的强迫失踪的形式可谓“多姿多彩”,监视居住,留置(双规),被精神病(强制医疗),以及黑监狱等等,不一而足。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第73条,允许当局以“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为由关押民众。被关押者关在“指定居所”,也就是秘密监狱的时间最长可达六个月。

关于被精神病,《中国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门设置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对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绝大多数经公安机关启动精神鉴定确认,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送到安康医院等进行强制医疗。

中共当局将因政治和宗教信仰而被定为精神病患者的人关押在精神病院,这是一种非常常见做法,审批层级比较低,当局用起来非常便利,而受害者往往被禁止与外界接触,并经常遭受酷刑和虐待,亲友乃至律师无从提供应有的帮助。这种暗箱操作的送精神病院存在非常大的随意性,官方广泛滥用这种方式,经常把不是精神病的人强制送到精神病院,而更可恐怖的是,这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留置是2018年初中国人大通过的《监察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国家监委是“强迫失踪”(留置)这种手段的重要实施者。它的前身是中共纪委的双规,即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完全是中共对党员的家规。也许是这种法外手段太好用了,不仅通过监察法予以固化,并且扩大适用范围,不仅仅限于中共党员。中国的秦刚外长失踪整整一个月,没有任何官方消息,外界猜测众说纷纭,大致也是被留置了。

留置拘留可持续长达六个月,将受害者单独监禁在秘密地点,不在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中国法律的范围内,没有法律保障,包括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二、消失的人们

消失的中国外长当然值得关注,也容易引起国际国内社会的关注,再说这种中共体制内的内斗,没有无辜者,我就不浪费笔墨了,以下主要说说被强制失踪的政治犯。

自习近平于2013年上台后,独裁越来越变本加厉,任意逮捕更加频繁,为了堵住国际社会的嘴,抑或为了立牌坊,习近平政府也越来越倾向于把非法行为合法化,比如他们通过修订刑诉法,制定监察法,把强制失踪合法化。

越来越多的人悄无声息的被失踪,强迫失踪已成为中共用来扼杀批评者和震慑异议人士的策略。经常使用Twitter的人,会时不时发现有些宣扬民主、自由等账号消失、销号,再也无法联系,不排除个别情况是主动销号,但大部分是由于被中共当局发现真实身份,强迫销号,强迫失踪。

异见人士、律师、活动人士,以及敢于为民众发声的良心人士,往往被纳入“监视居住”,情况严重的进入黑监狱。著名艺术家艾未未就曾被强制失踪数月,人间蒸发,艾未未家人始终未收到警方任何手续,不知艾涉嫌罪名、关押地点和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艾的家人还曾被迫贴出“寻人启事”并报失踪案。

并且,强制失踪的对象越来越广泛,被强迫失踪的人群从过去的异议人士,维权律师,扩大到普通民众,在网络上发表与官方不一致的言论就有可能被失踪,围观铁链女事件的网民乌衣就曾经两度被失踪,享有国家声誉的著名网球运动员彭帅也曾被强制失踪一段时间。

强制失踪往往伴随着酷刑,没有律师的参与,没有完善的程序法保护,受害者往往收到极大的压迫,不知道自己的罪名,不知道关到什么时候,殴打和折磨属于必备程序,有时候还会受到死亡威胁,曾有不少被强制失踪者说自己被失踪期间,曾被威胁“挖个坑儿埋掉”。维权律师高智晟多次被强迫失踪,并遭受酷刑,可怕的是,他自2017年至今被再次强迫失踪后,处于失踪状态,生不见人,死不见尸。2023年在6月4日天安门大屠杀纪念日的前几天,流亡的36岁中国评论家杨泽伟(又名乔鑫鑫)从他位于老挝的首都万象的家中消失了,中共已经把爪牙伸到境外。对于民主人士而言,逃离中国并不代表着安全,中国不仅在泰国、老挝、柬埔寨等邻国秘密抓捕,也在欧美等西方民主国家肆意妄为。从跟踪大纪元记者,到跟踪民运人士,再到抹黑民运,甚至雇佣打手意图伤害,表明其已经撕下伪装,不再顾及任何脸面。

三、强迫失踪的非法性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认为,强迫失踪的极端严重性,认为它是一项罪行,且在国际法界定的某些情况下,构成危害人类罪,决心防止强迫失踪,制止犯有强迫失踪罪而不受惩罚的现象,认为任何人都享有不遭受强迫失踪的权利,受害人有得到司法公正和赔偿的权利,申明任何受害人对强迫失踪的案情和失踪者的下落,享有了解真相的权利,并享有为此目的自由查找、接受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强迫失踪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

即使中国《宪法》,也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无论是监视居住、强送精神病院,还是留置,都是违背基本的法律精神的,即使中共当局意图通过修订、制定恶法将这种强制失踪合法化,都无法赋予其合法性。按照中共自己的立法法,按照法律体系,刑事诉讼法、监察法效力等级都是低于宪法,其规定因违背宪法而归于无效。

四、强制失踪的对策

面对政府非法的强制失踪,如何在有限的环境下最大程度保护被失踪者的合法权利?

首先是被失踪者的家庭要迅速与外界取得沟通,对于大多数的非知名的维权律师、异议人士,很多被失踪都是悄无声息的,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没有任何法律手续,除了被失踪者其亲友外,外界很难知晓。这种情况下,当局往往会威胁其亲友,不得上网公布,不得聘请律师,不得接受采访等等。被失踪者的家属会面临巨大压力,一方面渴望外界关注,另一方面又害怕当局变本加厉报复。以往的事实证明,外界的关注和舆论压力,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被失踪者的困境。编程随想一度失踪很长时间,外界没有任何消息,但其妻子顶住压力接受采访,才为外界所知。

其次,外界要持续跟踪被失踪者的情况,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当局公示信息,通过电话、邮件、示威、请愿等措施施加压力,要求当局公布被失踪者的信息,协助被失踪者亲属确定其据报失踪的家庭成员的命运或下落,呼吁国际组织关注。

总之,贵在坚持,贵在坚持不懈。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与各坚持推进民主事业的同仁,与在国内蒙受苦难的同胞,共勉!

(作者为中国民主党人、前律师)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中文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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