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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备案”到“多备案”中共刁难律师变本加厉

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中共公、检、法、看守所为了阻挠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公正辩护,二零一八年之前,就用“双备案”的形式为律师会见当事人、行使辩护权设置障碍,即要求律师在代理所谓“敏感”案件时,需分别向律师所在地的司法局和迫害案所在地的司法局办理“备案”手续。由于同时涉及两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因此被称为“双备案”。明慧网曾登载文章《要求律师办理双备案是法官滥用职权》分析双备案的非法性。

双备案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司法部的部门规章以及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找不到依据。这种要求为律师执业权、行使刑事诉讼辩护权额外增加门槛,为案件当事人取得辩护权制造障碍,也是为打压律师代理所谓敏感案件积累黑材料,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非作歹的表现。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凡涉及减损公民权益、增加公民义务、增设本部门权力(司法行政机关额外扩充的备案权),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连司法部的部门规章都无权擅自设定类似的条款。但是地方司法局面对公检法的非法要求,不但不予交涉、制止,反而无原则配合,其实是在伙同司法机关挤压维权律师的生存空间,破坏律师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双备案”这种荒谬的要求不但违法,还涉嫌滥用职权罪。

这场对法轮大法信仰的迫害中,中共的肮脏手段可谓层出不穷,我们本以为“双备案”用以刁难律师就已经是无以复加,没想到还有更邪恶的。最近了解到,吉林省的某些看守所已经在执行一项要求,即律师会见时,须遵循看守所制作的表格,至少取得除律师所之外的五个部门的盖章,即律师注册地的律协、司法局、迫害案所在地的律协、司法局以及法院。我们看到的这份表格是根据知情人提供的信息模拟制作的,请见下图。因该案件正处于法院审判阶段,因而备案部门涉及到法院。

根据这一份表格的内容,我们可以推断,如果在公安阶段律师会见,则须取得公安局的备案;如果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律师会见,则须取得检察院的备案;如果案件在上诉阶段会见,则须取得二审法院的备案。算下来,律师代理一个迫害案,全部流程走下来,几年前的“双备案”已经象恶性肿瘤癌发一样,恶变为“八备案”。据说,多备案的荒谬要求来自吉林省政法委的指令。

中共是迫害整个人类的毒瘤,其癌细胞遍布其影响所及的每个角落。只要它存在一天,其毒素对正义良知的侵蚀和吞噬就会加剧。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明慧网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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