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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禹汤罪己,夏商乃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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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具备这两个要素——提供最紧要的公共服务,领导人承担错误责任,最初的国家才得以诞生,这也是以后所有国家最基本的原则。臧文仲是周时人物。周人崇尚夏商,主要是其罪己精神。领导人勇于罪己,一定不怕批评,欢迎批评。周朝设立风官,就是要制度化地听到百姓的抱怨。

公共经济学告诉我们,政府是因提供公共物品而立。而如果按“公共”性质排序,预防和救助自然灾害是排在第一的。而自然灾害中最常见的是洪水。换句通俗的话说,抗洪救灾是政府最该做的事情。这种观念并不是现代经济学出现以后才有的,而是在中华早期历史中就形成的文化基因。《史记》记载,五千年前的大洪水时期,大禹受命治水,“乃劳身焦思,居外十三年,过家门不敢入。薄衣食,致孝于鬼神。卑宫室,致费于沟淢。陆行乘车,水行乘船,泥行乘橇,山行乘檋。左准绳,右规矩,载四时,以开九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是说他身先士卒,不畏艰险,公而忘私,粝食粗衣陋室,终成治水正果。在此之后,大禹创立了夏这个中华第一国家。不仅是因为治水这个第一公共服务提出了国家的必需,而且是大禹在治水中的优异表现得到了民众的认可。

正是因为治水是公共权力的第一职责,失职的官员就要受到惩罚。大禹的父亲鲧因治水不利而受极刑是众所周知的故事。最近更发现一个例子,说明惩罚治水不利者的传统一直保持到了清代。《读书》上的一篇文章提到,“嘉庆十五年(1810)7月永定河大水,王念孙作为时任永定河道员,被撤职查办,……但河道漫溢的损失,仍需由直隶各级衙门赔偿,王念孙需要承担其中三成,总计一万七千余两,限五年缴清。”(华喆,2023)不仅官员个人要受惩罚,还要承担经济责任。查了一下《大清律》,其中‘律’“盗决河防”条例二,果然有黄河及运河的河堤被冲决,承修官及“防守该管各官”要赔偿修堤费用的四成。大概其它河流的决堤也套用这个条例。看来要靠正反两方面的奖惩,才能保证公共权力机构坚持不懈地执行其第一职责。

这种“治水是第一公共职责”的传统一直延续到很晚近。然而,这一传统到现在却不见了。从各方面的信息来看,这次涿州水患惨不忍睹,而权力机构却做了与其公共性质相反的事情。偷挖堤坝,不报预警(李木子,2023),阻碍救援,拒绝捐助,压制表达自由(推石头的富兰克林,2023),限制灾情透明,制造虚假新闻(沧浪大侠,2023),隐瞒遇难人数,各级官员消失不见(最底层,2023)……更重要的是,这次涿州泄洪并非必需,恰是权力机构的错误决策所酿成。与1998年洪水不同的地方,是这次洪水没有出现在长江流域,其规模要小得多,最大流量7500立方米/秒,明显低于当地历史最大流量14600立方米/秒(1917),更大大低于1998年长江洪峰流量53500立方米/秒。在历史上,涿州没有出现过这次这么严重洪灾。为什么这次出现了?在这次抗洪中,中央当局发出的指示是“保北京,保雄安、天津”。北京和天津是很久以前就存在的,现在存而不论;而雄安是在若干年前还不存在的城市。

雄安被当作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重要城市设立和建设。据说由清华大学规划院等六家规划院联合规划,由30多位顶级专家评审通过规划。但其中有一个致命的问题。据陆大道院士,雄安“选择在河北省北部平原上的一个大洼地(洼地中心部分是白洋淀)的‘边坡’上,平均海拔10米左右。历史上洪涝灾害频发。未来的雄安新区可能需要按照极高的洪水标准设防。在严重洪水发生时,白洋淀有可能必须泄洪,可能会使城市被淹。”(2019)但这一问题被轻轻放过。徐匡迪说,正是因为这个地方是传统泄洪区,才使之像一张白纸,好大展宏图。他说,“这个泄洪区将来是不是会再有洪水呢?但现在这个地方不是怕洪水的问题而是干旱的问题。……从1968年大洪水以后这个地方没有发过洪水。”(2017)排除了发洪水的可能性,就是雄安规划的致命伤。这导致了一旦有洪水,为了保雄安就要牺牲其它地区。可以说,这次涿州、霸州和涞水等地的水患就是这个重大决策失误在多年前就预订的了。

据报道,这次暴雨期间在河北启用了七个蓄滞洪区,有两个在涿州附近,而没有白洋淀(金台资讯,2023)。官媒也承认,这是为了“减轻雄安新区防洪压力”(郑丹,2023)。如果雄安规划事先就考虑到了有洪水的可能,并且预先把涿州等地作为替代泄洪区,就违反了一个权力机构所应存在的基本原则,即保护民众的财产与生命。而在中华大地上,一地民众的财产与生命并不比另一地的更贵或更贱。因而作为中央当局没有权力以另一地民众的损失为代价建立和发展一地的城市。更何况这是很晚近才做的决定,这个决定所产生的对另一地民众的负面后果可以在事先就知道,并且通过修改或取消该决定加以避免。因而,如果在雄安规划中没有考虑到洪水的后果,是重大失误;如果考虑到,而事先就想到要以邻为壑,就颠覆了公共权力的基本性质。因为一个政府被建立是为了保护所有公民平等地受到保护,它不应该让一个城市以另一个城市为代价,正如一个社会不应让一个公民以另一个公民为其发展的代价一样。

这样的原则是发自远古的一般常识,也写进《宪法》,其第33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所有公民权利平等的显现表述。权力机构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也应该是平等的,全国当局不可厚此薄彼,更不可做出明显带有地方歧视的决策来。那么为什么事情竟然如此了呢?显然,这一宪法原则并没有得到遵守。建雄安新城,涉及重大的经济决策,其全部投资或数万亿,到现在为止已投入上万亿。这必然带来对国家预算的重大负担。更何况,这还涉及到跨地区的利害再配置。因而应该在全国人大加以讨论。如果全国人大有足够的代表性,受损地区的代表就会反对,遵循宪法原则的代表也不会赞成。然而,我们没有看到这一决策在人大讨论的报道或记录。这就失去了纠正错误的一次机会。这种非程序的决策一旦作出,公民更少约束行政当局遵守宪法的手段。这一个例子很有普遍性。它说明,当局是不受宪法约束的。

这次保定及涿州权力机构的表现,就是一个不受宪法约束的典型案例。它的表现就像是它是一个经济实体,固定领取公民的纳税,但并不按宪法要求去努力工作,甚至做相反的事情。一旦因为做得不好,公共服务的消费者有抱怨,就用公共暴力去压制批评,并且利用官媒造假表扬自己(沧浪大侠,2023)。正是因为它以为掌控了信息,所以它才敢夸大自然灾害的作用,缩小自己无能或失职造成的公众损失,少报遇难民众的数字,就如郑州水患时的作法一样。甚至为了“嫁祸”于自然,它可以偷挖堤坝决口,在官媒中将泄洪说成是“降雨”。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受宪法约束是一个系统性错误。它的官员是上级任命的,而不是老百姓选出来的。它的上级不会用宪法要求和评价它,而只看它是否听从自己的命令。这些命令更多满足上级的个人偏好,而不是依据宪法。所以地方权力当局也没有动力为民众服务,而只考虑上级的喜怒。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five-woods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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