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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3条修正案加强特首权力 可先指令实施国安 包管外媒和被告“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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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以光速完成本地制订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的逐条条文审议工作,当局亦在同晚提交涉及40条条文的修正案,基本上是使草案的法网织得更密,当中更新增一条“兜底”条文,赋权特首会同其顾问以紧急立法的方式进一步作出指令,实施23条或《港区国安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的在港国家安全机构的职能,当中包括把在港犯事者可改由中国内地机构处理,以及加强对外国在港传媒的处理。

官员连续第六天到立法会解释23条草桉条文。前排左二为律政司长林定国,右二是保安局长邓炳强。©直播画面截图

为应对未能预视的情况,港府在第八部的“维护国家安全机制及相关保障”新增条款,赋权类似英国内阁的“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因应维护国家安全所须而以“先订立丶后审议”的方式订定附属法例,当中包括更有效地实施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在《国安法》第五章订明的职责。

而根据《国安法》第五章,中共的国安公署可在港收集情报丶就国安事宜进行建议和协调,并处理国安案件;此外,更特别订明,可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的驻港机构丶在港的境外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其次就是把涉及外国或境外势力的复杂案件丶港府无法解决的严重情况等案件交国安公署处理,而公署可把被告移送大陆处理。国安公署的工作亦不对外公开。

港府的修正案建议,违反23条的“附属法例”,最高可判罚款50万港元及囚禁七年。以相关赋权类似现时给予特首在紧急情况下通过条例的法例相比,新建议的罚款是现行的十倍,刑期则是现行的3.5倍。

上述建议已在今(14日)早的相关草案委员上获得支持。

另外一项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权力是指明某类别的人士为“公职人员”。相关条款与“煽惑公职人员离叛”各指定执行国安指令的人员相关。保安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黄添培解释,在逐项审议阶段,有多名议员表达强烈意见,认为部分公营机构会对港府的安全或利益有重要影响,若相关职员被煽动离叛,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危险;当局遂决定扩大“公职人员”的适用范围,认为这更具前瞻性,可更有效执行条例。

立法太快?京官:符合程序即正确

法案委员会中午过后已完成逐条审议修正桉,有议员相信,草桉最快可于明日呈交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处理,最快可在下周叁的大会上叁读通过。

而在草案的逐条审议阶段,议员以六天共39小时的时间审议181条条款,即平均13分钟审议一条条文。

对比近年重大法案,今次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由首读至恢复二读辩论的时间至少是超音速,例如2021年制订新选举制度的相关时间历时44天,去年区议会改制的相关时间则相隔37天。若23条草案下周叁恢复二读辩论,即它所须的时间只须13天,遑论2003年时所须的两个月。

对于审议速度快会流于粗疏的批评,港澳办副主任王灵桂两会期间被记者问及立法时间是否太短时表示,立法的时间取决于立法的实效,只要符合立法程序要求,一切都应该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 楚天  来源:RFI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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