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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3条立法三读通过 多国近80政要联署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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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2012年10月10日,香港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大厅举行会议。(ANTONY DICKSON/AFP/Getty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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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二(3月19日),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草案在立法会三读通过,尘埃落定。英美欧加等国近80位政要联署声明,对此予以谴责,并敦促各国政府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前任香港总督彭定康直言23条立法是“香港法治棺材上的另一根大钉”。

当地时间19日晚近7时,立法会在没有人反对的情况下,以全票三读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即23条立法草案)。特首李家超随即宣布将前述该法案,将于3月23日正式生效。

在23条立法三读宣告通过后,香港民间对此表现漠然,可谓鸦雀无声。国际社会却是舆情汹涌,几乎一面倒的都是反对与谴责。

19日当天,来自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爱尔兰、加拿大以及韩国、马来西亚的近80位跨党派议员或政要人物发表联合声明,对香港立法会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予以谴责。

据总部位于伦敦的非政府组织“香港监察”(Hong Kong Watch)发布的讯息,英国参与联署的政要包括:前香港总督彭定康(Lord Chris Patten),前国家安全顾问芮基兹(Lord Peter Ricketts),前外交大臣聂伟敬(Sir Malcolm Rifkind),还有国会跨党派香港事务小组正、副主席,工党籍国会下议院国际发展事务委员会主席柴萍恩(Sarah Champion),“对华政策跨国议会联盟”(IPAC)共同主席、前保守党党魁史密斯(Iain Duncan Smith)等。

美国联署政要则包括:联邦众议院“中国问题特别委员会”共和党籍主席盖拉格(Mike Gallagher),民主党籍首席议员克利什纳穆希(Raja Krishnamoorthi),众议院外委会印太小组主席金映玉(Young Kim),以及参议院外委会共和党籍首席议员里契(Jim Risch),参议员鲁比奥(Marco Rubio),国会及行政部门中国问题委员会(CECC)主席、众议员史密斯(Chris Smith)等。

其中,前港督彭定康表示,23条立法得到通过是“香港人权和法治棺材上的另一根大钉”。他谴责中共当局更进一步可耻地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他质问:今后各国政府、议会及投资者,如何可以继续相信北京当局作出的任何承诺?

美国参议员鲁比奥则公开抨击中国共产党不择手段地破坏香港的自治和民主。他说:“随着北京继续侵犯香港人的基本自由,国际社会必须团结起来谴责这些行为,并争取正义和问责。”

“香港民主委员会”(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发表声明,坚决反对23条获得通过。声明说,23条条赋予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压制异议和反对派的广泛权力,全面升级打压香港自治和香港人在世界各地可以行使的权利,必将导致更多的任意政治逮捕,同时该法例鼓励互相监视、“笃灰”的行径,将在香港营造出如文革一样的政治气氛。

海外港人在德国成立的倡议组织“自由香港”(Freiheit fur Hongkong e.V.)亦发表声明,谴责香港通过《23条》,促请香港政府立即废除23条新法及港区《国安法》以及停止迫害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初选案47名反对派人士。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图克(Volker Turk)19日公开谴责香港立法会“仓促通过基本法第23条立法”,直指此举是对“保护人权的一种倒退”。

图克在声明中说:“令人感到震惊的是,尽管该法案的许多条款与国际人权法不能相容,已引起各界严重关切,但是如此重要的立法却加速审查程序,仓促通过立法。”

他还指出,23条立法中的多项罪名“定义广泛和模糊的规定”可能导致将受到国际人权法保护的一系列行为定为犯罪,包括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

他说:“这种模糊性令人深感不安,因为它可能被滥用和任意应用,包括用来针对异议人士、记者、研究人员、民间社会行为者和人权维护者。”甚至维权人士与联合国人权机构的接触都有可能被视为触犯法律,因而形成一种寒蝉效应。

图克强调:“对于如此重要的立法且对人权有着重大影响,未经彻底审议和有意义的协商就通过,是香港保护人权的倒退。”

据悉,《基本法》第23条法案中的条例主要订立了五大罪,包括叛国、煽动叛乱、窃取国家机密和间谍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罪、及境外干预。处罚力度明显被加大,最轻的罪名“管有煽惑物品”罪,也要判囚2年,间谍罪可判10年,涉及“叛乱”、“叛国”等罪名则可判终身监禁

海外舆论批评“23条”的概念建基于中共的所谓国安司法原则和制度,是与中国大陆“接轨”,而争议极大的所谓“境外干预”、“国家秘密”、“隐匿叛国”、“知情不报”、“管有煽动”等罪名定义模糊,让人随时可以“误堕法网”。

此外,“23条”与《国安法》一样具域外效力,港府有权以国家安全为由宣告禁止个别组织或企业运作,包括境外企业;另再加大警察执法权力,无需法庭手令及证据即可入屋搜查,可羁留被捕人最多16天,并可限制嫌疑人咨询律师,与大陆执法情况相似。

责任编辑: 李冬琪  来源:大纪元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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