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疑,除了政经措施和平衡机制外,知识分子、大众传媒的启蒙交流工作至关重要。宾.拉登之类狂热的原教旨主义煽动家之所以能掀起如此巨大的仇恨和恐怖,主要是全面平衡的信息没有能传到当地伊斯兰公众的耳中。听来荒谬的是,在当今这个所谓“信息时代”,我们最大的问题和至深的危险竟然是,世界大部人口的地区,大众被剥夺了(对于全面客观信息的)“知的权利”,而这造成了这个世界最重要的乱源之一。
一个新的世界格局正在诞生,北京如何应对,显然,攸关中国人在一段时期内的基本利益。我们注意到,北京较为迅速的反应,尚未偏离文明大道,应予肯定。当然,无庸讳言,其反应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性质,从它与北京日常的对内宣传教育的口径不同即可看出。这就是中共一贯的所谓“内外有别”,以一方面对外与国际同调以换取外交上的好处,另一方面对内仍然控制本国公民的信息获取并宣传“反霸”。
无疑,这次北京所以如此反应,是直觉到“9.11事件”是北京的一个重要历史机遇,必须及时抓住。它有助于北京摆脱外交上的孤立局面或对美关系不确定局面,摆脱作为美国主要潜在对手之地位。如前所述,由于美国第一战略目标的改变,东亚将不复是美国的战略重心,北京自认可以缓解美国对自己的压力。当然,它还有一个更现实的用意,即借国际反恐怖浪潮,把新疆独立运动描绘成恐怖主义,以合法化自己对“疆独”运动的镇压,并显示在反恐怖主义方面自己与国际社会有共同利益。另外一个可推测的原因是,由于面临权力交接,目前北京上层正暗斗汹涌,而对美国联手反恐怖呼吁的迅速正面回应,表明希望进入国际社会的开明一方希望以声援文明的方式,占领导义高地,陷对手于恐怖主义同情者的不义之境。
此外,人们在“9.11”事件的激情中,可能忽略了中国的一项重要发展,即在9月17、18日大陆与台湾已原则上加入了世贸组织WTO(只待几次最后投票了,应无问题)。中国此时在经济上全面融入国际体系,与世界上建立反恐怖主义的国际联盟的呼唤的几乎同时发生,应当说是一个相当巧合的历史契机,即,中国全面进入人类主流文明的历史契机。美国已强调指出,各国或者是站在恐怖主义一边,或者是站在反恐怖主义的文明一边,必须作出选择。而中国,目前正面临这一选边的抉择。“9.11事件”的发生,使北京无法回避,必须鲜明选边站队。是站在文明一边,还是野蛮一边?目前,北京当局的选择是反恐怖主义。这是正确的一步。但恐怕接下来的事情才更为实质,即,不能停留在口头支持上,必须拿出行动,必须在体制上,法律上,实际的政府行为上,真正实施文明化的改革。北京是否有此决心呢?起码在目前还看不出来。而且,鉴于中国的一些中文网上在9.11后出现了不少幸灾乐祸的言论以及丧心病狂的对恐怖主义的欢呼,鉴于北京过去与塔利班政权的暧昧关系,因此,国际社会对中共官方态度的真诚度还是有疑虑的,故并没有热烈的回应,基本抱持着一种走着瞧的态度。
中共当局如果真想加入国际文明社会,目前确实是一个绝好的契机。但是,如果不是真心实意地想站在文明和民主自由一边,而是唯恐真正那样做将危及自身权力,从而只是乘人之危,机会主义地捞取政治外交上的好处,在国内政治上一仍其旧,我行我素,仍然不放弃国家恐怖主义。倘若如此行事,也许会得逞于一时,但从长程历史来看,将导自己也导中国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机会就在眼前,中南海诸公,为自己计,为国家计,请你们三思而行。
9/24/2001
美国言论自由是神话吗?
一位朋友,最近引用ABC新闻网晚间谈话节目“政治不正确”(Politically Incorrect)的主持人马赫尔(Bill Maher)的遭遇,试图证明“美国并不像他想像的那样自由”。
朋友所指的事情概况如下:9月17日,“在谈论九一一的恐怖主义者时,马赫尔请来的嘉宾,来自代表大企业利益的美国企业协会的一位保守派人士迪苏萨,他对布希将劫机者称为“懦夫”大不以为然。他说:“瞧瞧他们干的事!这些人愿意牺牲自己的生命,没有一个人退缩。他们全都把自己在钢筋水泥上撞得粉身碎骨。他们是战士!”马赫尔乘兴接过话来说:“我们才是懦夫。躲在3000公里外向人家发射导弹,这叫懦夫。而自己在飞机里一起撞在大楼上,玉石俱焚,这不是懦夫的行为。”
这位朋友评论说:“马赫尔没想到,美国并不像他想像的那样自由。美国的政治常识是,每遇此类国家危机,一贯对外强硬的共和党保守派,可以信口开河。因此,马赫尔的保守主义客人说了几句对自己的敌人有敬意的话,没人会大作文章。但从左翼的好莱坞自由阵营中出身的马赫尔就不同了。他此话一出,引来的抗议先不说,两家大公司美国运通和西尔斯(Sears)投资公司立即撤了对他的节目的赞助,他本人不得不跑到电视上解释、道歉。”
由以上事实,他引出的结论是,美国的言论并不像他想像的那样自由。
我不知道作者替马赫尔“想像的”那种言论自由是怎样的,但我的确知道,此事并未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并未违反国际公认的言论自由准则。上述言论自由的核心是政府不得因言论而治罪,不得立法限制言论等。因此,它针对的主体是政府(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而且也只有政府才可能以言治罪,或用政权力量干预或压制言论的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