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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妇女被判重婚罪,人贩子却因“过追诉期”脱身,三十余年后案件申诉迎来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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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刘思维实习生邓子铭编辑杨海校对杨利

6月23日,被判重婚罪后申诉三十余年的郭小玲终于迎来新的拐点——山东省检察院受理了她的申诉。上个月,她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和她一起申诉的是曾告她重婚的原配丈夫任金明。

▲郭小玲、任金明近照,两人已于2014年离婚,因为申诉又坐在一起。受访者供图

1988年6月,甘肃灵台县已婚妇女郭小玲被人贩子拐卖到山东临清县,被买家李金玲以2000元“买下”后,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半年后,郭的丈夫任金明通过刑事自诉渠道,起诉郭小玲和李金玲重婚。

两审法院终审判决,郭李二人均犯重婚罪,郭小玲判一缓二,未获实刑,李金玲被判实刑6个月。判决书显示:法院多次告知二人婚姻系非法,多次规劝郭回原籍,但郭“拒不与原夫和好”,仍与李金玲共同生活。

作为胜诉的一方,任金明却不服判决。此后三十余年,任金明、郭小玲不断申诉,希望法院改判郭小玲无罪。终审判决生效4个月后,郭小玲被任金明等人接回家,此后二人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儿一女。

当年的一份司法文件规定,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但2015年、2016年,申诉分别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被拐卖妇女被判重婚罪的案件鲜有发生。被拐卖的郭小玲获罪判刑,而拐卖她的两个人贩子却未受到法律制裁。公安机关曾对拐卖案立案侦查,但因二人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撤销了案件。新京报记者采访的刑法学者认为,该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仍具争论空间。

被拐妇女被判重婚罪

1989年10月5日上午10点,一起刑事自诉重婚案件在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原告任金明起诉自己的妻子和她“现在的丈夫”重婚。

1988年6月,新婚不到半年的郭小玲,因丈夫任金明去兰州打工,独自外出赶当地的物资交流会。在集市上,一个外地游商以100元的报酬请她去四川搬货,骗她离开家乡,上了火车。

她们没去四川。郭小玲告诉新京报记者,她在火车上反应过来时,受到了人贩子的威胁,不敢作声。最终,人贩子带着郭小玲来到了山东临清的一个村子。当天,她被关进了一间屋子,隔天被带到李金玲家里。

根据案卷材料,李金玲花2000元从人贩子匡华英、陈佑财夫妇手里“买下”郭小玲。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1989年2月,被拐8个月后,郭小玲在李家生下一名女婴。

郭小玲称,自己被拐之后没两天就发现已经怀孕,按月份算,孩子是她和任金明的。

开庭次日,法院就作出了判决,1989年10月,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小玲构成重婚罪,刑期一年,缓刑两年;李金玲也因重婚罪被判实刑6个月;法院还解除了两名被告人的婚姻关系。

原告胜诉,但任金明却不服判决,立即提出上诉。根据上诉书,任金明认为“郭小玲虽已构成重婚罪,但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应当按受害人送回原籍。”任金明还希望法官判被告人赔偿自己在寻妻过程中的损失约1100元。

新京报记者梳理案卷发现,任金明起诉妻子的动机较为复杂,包括夺回妻子、向岳父交人、查明郭被拐的事实经过、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等。除此之外,他还怀着一种报复心理。在案卷所载的多封任金明写给司法机关的刑事诉状和信件中,均有表达对郭晓玲离家与他人生活的怨恨,并多次请求法院查处郭、李二人,为他所受伤害付出代价。

郭小玲失踪后很长一段时间,她的娘家和夫家互相猜忌、向对方要人,甚至爆发了激烈的冲突。案卷中一封郭小玲父亲写给女婿的信中写道:“我女孩死我要见尸、生我要见人。”

在任金明看来,自己花了1200元彩礼把郭娶回家,新婚半年,妻子就不见了,自己是最大的受害者。发现郭小玲失踪后,任金明辞去工作,半年间他到过陕甘宁三省的35个村镇寻妻,花费3千余元,但均无消息。

任金明的询问笔录显示,1989年3月,他在岳父家发现了当年1月从山东临清李金玲家寄来的信,这才得知妻子已经和李金玲结婚,于是认为岳父岳母和他人串通,把妻子又嫁给了别人。

任金明告诉新京报,这之后,他联系甘肃灵台和山东临清两地公安,想把妻子带回来,但没有得到回应。于是他根据信上地址去妻子所在的村外打听,但因听不懂山东方言,也不敢贸然行事,只能返回甘肃老家。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新京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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