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职场霸凌防治措施准则》2026年7月1日上路,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都搞不清楚"职场霸凌"与“执行职务遭受不法侵害”的分别;劳工专家陈慧明指出,新法上路后,职场一有纠纷就上扣上霸凌帽子,但不同型态处理方式不同、时效限制不同、流程也都不同,搞错了,将导致劳工权益受损,主管机关案量暴增。
劳动部“独任劳资调解人”陈慧明指出,新法上路之后,由于劳动部与地方政府劳工局宣导集中火力在“反霸凌”,导致一有劳动纠纷,都冠上“职场霸凌”之名,向主管机关提告;事业单位受理申诉案件时,也未及时有效判断案件属性。正确的作法,应先判断是一般单纯违反劳动法令事件、或是“执行职务遭受不法侵害”事件,还是真正符合职场霸凌条件的事件。
事实上,“执行职务遭受不法侵害”与“职场霸凌防治措施准则”适用范围与对象就不一样。陈慧明指出,“职场霸凌”成立有五个要件:
第一、必须在“劳动场所”以及执行业务期间发生;
第二,被指控霸凌的人,必须是事业单位人员(同事、雇主、主管);
第三、必须是利用职权或权势,(逾越业务上必要且合理范围);
第四则是霸凌者的行为必须有“持续性”、“反复性”;
第五是导致被受害者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陈慧明强调,相对于“执行业务遭受不法侵害”,要达到“霸凌”的条件比较严格。第一、只要是执行业务,不管是同事、雇主或第三方(客户、顾客),以语言、文字、肢体动作、电子通讯、网际网络或其他方式,作出暴力攻击或不当言行,导致其身体或精神遭受不法侵害,即可成立。
也就是说,要成立“执行职务遭受不法侵害”,只要一次辱骂就够了,“霸凌”必须有持续性、反复性;其次,霸凌申诉对象仅限同一事业单位之人,但职场侵害却连客户都可以提告。

在处理程序上,上述两者也不相同。陈慧明指出,职场霸凌申诉调查,只有当投诉对象是老板(最高负责人)才必须向主管机关申诉,但几乎所有劳工都向劳工局投诉,导致承办单位案件大塞车。
若申诉霸凌对象是老板以外的上司、同事,则必须向公司投诉,公司必须在七日内向主管机关通报,接着是调查、结果出炉若不服则向公司提出申复,或直接寻求司法救济。
而“执行职务遭受不法侵害”,按规定是30人以上公司必须常设“不法侵害专责部门”,且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上网通报,接着才是协商与调处,若当事人不接受,则调查小组必须进行评议,专责部门的人还得填写“疑似职场不法侵害事件处理表”,由“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进行安置或处分、辅导。
陈慧明指出,“执行职务遭受不法侵害”通报速度较快,但因为投诉案一窝峰涌向“霸凌案”,处理程序就被拖延了!再加上往往因为缺乏“反复性”而被打枪,甚至很多告错对象,明明是公司必须启动调查程序,却告到劳工局,闹了老半天被打回票,错过了第一时间安置、隔离等措施,反而造成被侵害者求助无门。

根据媒体报道,桃园市劳动局统计,7月新法上路后,截至8月中霸凌申诉案已达624件,全年预估将突破千件,较去年大幅成长逾6成;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六百多件,仅有14件申诉对象是最高负责人。陈慧明说,这些非申诉老板的案件,劳动局本来就不应该受理,官员必须该及时告诉劳工,“应”先循内部管道提出申诉,而非所有案件均向主管机关申诉,难怪各县市劳动局霸凌案件暴增,却无法即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