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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脱案例 escape cases是啥 司机被疑意图不轨罪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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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跳车事件,近日引起了很大反响。这类案件在英国法中被称为‘逃脱案例 escape cases’,其经典先例,几乎毫无例外是因为司机被疑意图不轨,被害人因预测有遭性侵抢劫等危险,为避害而跳车导致伤亡。这里暂时不谈营业平台的责任问题,那又是另一个大话题,而仅仅从司机的责任角度,来对比看英国最著名的两个类似先例,R v Roberts(1972)和 R v Williams& Davis(1992),给予此案一点思考。

在 Roberts案中,受害人是一个21岁的女生,搭 Roberts的车途中发现 Roberts偏离路线,在一个偏僻的地方 Roberts开始对被害人进行性骚扰,女孩反抗的时候 Roberts加快了车速,女孩随后跳车受重伤,Roberts被判故意伤害罪。

这个案例的分析关键,在于因果链 causation,简单说即是:虽然跳车是被害人自己的决定,但跳车的起因和受到的最终伤害结果,是否和被告人的行为有关。在 Roberts的判决中,法官的评判标准是:the victim's reaction would only break the causation if it were an act that was'so daft' that no reasonable person could have foreseen it-只有当受害人的行为愚蠢到一个合理的普通人无法预测到如此反应的时候,这个因果链才能被打断。而且判定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证明被告有导致被害人最终伤亡结果的犯罪动机或意图。

法官要问的问题是: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的所作所为言行举止,是否会合理地引发被害人的相应举措。放在我们旁观者的角度分析,就是假设我们是那个女孩,在那个情况下会不会产生类似的反应,有没有可能做出类似的行为。如果我们承认在类似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反应是自然合理的,可预测的,那么被告就难逃其咎。

在 Williams& Davis案中,受害人是一个搭车去参加音乐节的男性,在搭车途中 Williams和 Davis向被害讨要车款,随后被疑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被害人跳车身亡。在进行这个案例分析时,法官把 Roberts案的原则进行了补充,给了陪审团更具体的指导,说明了在分析过程中,要考虑到被害人的性别,年龄,生理和心理状况,被害人对当时环境及背景的知情程度,以及是否有其他可行的避险方法等等。这个分析分为两步:1.被告对被害人进行的言行是否会被视作威胁和危险;2.如果被视作威胁和危险,被害人的举措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为一个可预测的合理行为。此案中法官还尤其谈到了预测威胁和危险的程度必须和被害人反应的合理性成比例( proportionality),即需判断被害人的行为,客观而言是正常反应还是过度反应。如果已经考虑到了当时的情景(比如危急性)和被害人的个体性,但陪审团依旧从常识上推论被害的反应是过度的,那么犯罪因果链就会被打断。Williams& Davis案中,法官认为如果被害当时把钱包交出,应该不会有生命危险;也就是说当时的情况是有权宜余地的,因而判决误杀指控的因果链不成立。

这些原则在应用上的争议,常常源于难以量化被害人的个体性,因而难以确定被害人行为的‘可预测性’。这里就要谈到‘薄头骨原则 The Thin Skull Rule’。

英美法的‘薄头骨原则’,意思就是:在确认被告的犯罪行为发生了的前提之下,被害人本身所具有的特别(弱)的生理和心理特质所导致的因果链干涉将不予考虑。比如你用棍子打了某人的头盖,打得不算太重,但是那人就是头盖骨薄,一敲就碎;此时,你不能以他的头盖骨薄作为理由来申辩犯罪行为结果的因果链接被打断。这个原则可以引申到几乎所有生理心理弱势群体中,比如抢劫老人,结果老人家被吓到心脏病发作,你就不能怪老人心脏有问题;比如诈骗智商低的人或者小孩,你就不能说是他们自己笨;比如这里的跳车,如果跳车的人在当时的车速下没有能力预测跳下后的危险程度,你就不能说是她自己冒险等等。‘薄头骨’原则的目的不是给被告定罪,而是在证明起始行为存在的情况下,不让被告利用原告的本身弱点给自己找借口,这个逻辑差别一定要分清楚。

货拉拉跳车事件,逝者已逝,表面上难以取证;但是如果仔细分析当时的路况车况等因素,一定是能推论还原出部分证据的。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常常是女性,对女性说不要单身坐出租车不要晚间外出甚至不要单身搬家,这种态度是绝对不能接受的!无论这些案件有否涉及租车平台,或者单纯是个体行为,法制环境都一定要给坐车的人一个说法,一套保障。

阿波罗网责任编辑:赵亮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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