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建设村民张和村官关系好,希望村官不要让村民李把房子建那么大,自然会搞一些不好的勾当。
又或者村官自己就不想对方建房子。
实际上,这些年有不少的村委会卷入腐败,村官以黑社会手段对付村民的事件层出不穷。
曾经有一份关于村官涉黑的报道《农村黑恶势力146份样本真相村官的“红”与“黑”》
截至2014年7月22日,南方周末记者一共提取了自1992年至今的146份网络可查的农村涉黑的判决书。
这些判决书一共来自全国18个省(直辖市),判决书中均明确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虽然不能概括农村涉黑的全貌,但也能管窥农村涉黑的生态。
样本统计显示,在农村涉黑案件中,约有三成村官参与涉黑。
涉黑村官中,22.5%的村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包装而成的;67.5%的村官上任后,为了控制乡村摇身一变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替村官打击政治对手,干预农村村官的选举。
67.5%的涉黑样本村官属于由“红”变“黑”。
很多人把村官涉贪涉黑的原因,归为法治不彰、权力不受制约。
那么,为什么权力不受制约?
这不得不说到我国的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制度。
(三)
在中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村委会是管理集体土地的组织。
2010年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北大教授周其仁教授曾对此警示:“土地产权方面留下一条集体大锅饭的尾巴,在农庄管理方面则留下一条政社合一的尾巴”。
为什么怎么说呢?
因为这个制度让村委会与城市里的居委会完全不同——居委会只提供公共服务,并不涉及居民的经济活动,而村委会不但提供公共服务,也掌握着集体经济资源分配的决定权。
土地征收、乡村改造,在其中都是巨大的“蛋糕”。
比如欧某中所在的平海镇上林村,土地收益权只能通过村委会分配,村民个人议价空间非常小。
这种行政管理与经济分配于一体的结构,间接的为村委会提供了滋生腐败的制度土壤,也让村官有了涉黑的动力。
在很多涉黑报道中,当村民和村委会产生矛盾时,就会被断水断电,停发养老金,甚至被流氓威胁人身安全。
欧某中案具体如何,还不得而知。
但不得不说,这种治理的架构,是存在隐患的!
(四)
当下,我们的村委会不仅拥有管理村庄的行政权力,也拥有着支配集体财产的经济权力。
当权力可以集中在少数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身上。
当权力没有被关在笼子里,村官贪腐、涉黑、欺男霸女、瓜分补贴等事件,自然会层出不穷!
随着案情调查的进一步深入,相信真相很快就会大白于天下。
行凶杀人永远是不可以的,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案件本身引发的问题不能被忽视!
欧某中之所以能成为焦点,就在于他凝结了大大小小的不公平。
我们之所以被公情,也是因为现实中大大小小的不公平。
衷心地希望,欧某中事件能够促成法律上的一些调整,制度上的一些革新。
面对这种两败俱伤的悲剧,如果挖不到病根,
任何假惺惺的同情或谴责都显得苍白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