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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到底算不算是寄生在母亲身上的寄生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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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跟朋友们持续讨论美国堕胎案,说着说着,突然想起若干年前看过的一部动漫老番:《来自新世界》。

它由日本作家志贵佑介的同名科幻小说所改编,于2012年被动画化。

原著小说虚构了一个世界背景:自2011年起,人类中的一部分突然觉醒了超能力。类似漫威迷所梦想的:蜘蛛侠、美国队长、X战警啥的,真的漫天飞了。

小说在这个很漫威的狂想之后,突然问很严肃的问了一句——然后呢?人类社会的结构,会因此发生什么样的改变?

其实类似的探讨,柏拉图早在他的《隐身人之喻》中就已经讨论过了:柏拉图认为,当一个人拥有了远超其他人的力量时,人类的现有道德将无法约束他。

该小说也给出了一个类似的残酷答案——那些拥有超能力的人不会像“漫威英雄”们一样成为救世英雄,而会因为失去道德和法律约束成为混世魔王。

因为能力弱小的他人在这些超能者眼中不过是虫豸,根本没理由让他们平等相待。

小说写道,超能力觉醒后,很快发生了“少年A事件”,拥有超能力者像捏死虫子一样随意的虐杀了大量的普通人。

多说一句,真实的日本历史上也发生过一起“少年A事件”……

于是很快,人类的既有道德、法律秩序就随着不受约束的超能力者们的肆意妄为而崩坏了,陷入了长达500年的乱世。

而在这段漫长的“历史”中,不仅普通人和超能力者之间的秩序荡然无存,超能力者与超能力者之间的秩序也是失效的——因为超能力其实早就了一种极度的“攻守不平衡”,一个超能力者如果抢先对另一个超能力者发动攻击,后者必死(想象一下美国的枪支问题,并把这个难题放大一万倍)。

理论上讲,人类在这种极度的攻守不平衡中,是无法达成互信并构建社会秩序的。但人类想要发展,又必须重建一种“新世界”的新社会秩序。让柏拉图所说的这些无法遵从秩序的“隐身人”们遵守另一种新秩序。

那么这种“超人秩序”是什么?

《自新世界》的回答,可以说非常日式——

千年之后,新的社会秩序终于形成了。

在这个社会中,社会想尽了一切办法遏制人们的彼此攻击。

最先使用的是教育的手段、教育超能力者之间不能互相攻击,其次还有心理学(催眠等)、动物行为学(参考倭猩猩的同性恋行为,鼓励人通过这种行为更多的爱自己的同类)。

但仅仅这样还是不足够的,毕竟一个不受约束的超能力者的破坏力实在太强了,出一个就能毁灭整个社会。

最终方案是借助基因改造技术,将“攻击抑制”和“愧死机构”内化到人类的基因之中。

这是一种强化了“人类对伤害行为的愧疚感”的神经反射,让人一旦有了产生伤害他人的念头就会产生“攻击抑制”,强烈的伤害意念甚至会导致死亡(也就是“愧死”),这样就从根源上杜绝了“新人类”互相伤害的可能。

但这里面还有个问题——基因是不稳定的,万一新生的“新人类”中有哪个人突变掉了“愧死”或“攻击抑制”,觉得杀个人也无所谓怎么办?

又或者,万一哪个“新人类”突变掉了超能力基因,他们怎么在社会中立足?他们凭什么享有免受能力远超他们的超能力者攻击的权利?

另外,“愧死”和“攻击抑制”基因,必须通过催眠和教育的辅助才能起作用的,怎么保证“新人类”的儿童们都能成功的接受这种教育,让这套“新世界”赖以维系的机制一定能生效呢?

于是小说中一个最重要的设定就出现了:参考旧世界认定母亲腹中的胎儿不算人的思路,“新世界”将完整的“人格授予”推迟到了孩子们18岁成年,被验证为合格,并接受完教育以后的人,才会被真正视为完整的人。

而在此之前的儿童呢?他们被认为只是在母亲子宫外发育的“胎儿”,只拥有部分人权的。而一旦发现这些已经出生的“胎儿”“发育不良”(不接受催眠、没有愧死机制、或者丧失了超能力),政府就有权像医生终止母亲妊娠一样,终止这些“胎儿”的发育——简单的说,就是用一些手段把这些孩子杀掉。

通过延展妊娠的概念,小说里的“新世界”终于完成了超能力者之间社会秩序的架构。

《自新世界》是一本被严重低估了的软科幻佳作,志贵佑介借该小说比喻了很多人类现代社会正面临的难题——比如同性恋、拥枪、权力约束、各种族共存等等。甚至小说的最后还安排了一个嘲讽以为浓厚的“惊天反转”……这里我就不剧透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去看……

另外,小说比动漫更好。建议先看小说。

但我觉得最引人深思的讨论,还是小说中那个“延展妊娠”的设定,它触及到了一些根本问题——

人究竟什么时候才能被视为是一个人?

我们可不可以认为的去界定,人在某个时间点以前不算人,以换取一定的社会收益?

如果认为胎儿不算人,不拥有这些权利,那么进一步的,在某些“形势所迫”下,我们会不会造就一个《自新世界》式的乌托邦,认定儿童、老人、残疾人甚至接受教育失败的“异鬼”也不是人呢?

这个问题,并没有看起来那样好回答。

2

曾经看过一则新闻,说某家医院的下水道有一天堵了,下水管中还传来渗人的啼哭声,院方报警,切开水管子一看,发现里面居然是一个沾满污泥、粪尿的婴儿。

怎么回事呢?一查,发现原来是一个姑娘意外怀孕了,却一直拖着不敢声张,等到孩子快足月了才来这家医院等打胎。

而可能是因为心情太紧张,排队的时候孩子早产了,该孕妇在如厕时把孩子生下来了。惊慌之下,她下意识的就把这个不该出生的孩子丢进了下水道里。

真相大白之后,这个母亲当然要因为杀婴未遂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这个可怜的女孩临被带走之前说的一句话很讽刺:“早知道就再忍耐一下了,等上了手术台就能把这个孩子打掉。”

是啊,明明就隔了一道手术门,为什么医生用碎颅钳、手术刀把腹中的胎儿搅碎,将碎块一片片取出来就是合法的。而母亲自主生产后把孩子丢掉,就要被控告“涉嫌杀人”呢?

看过一个美国电视节目,有个反堕胎者就拿类似的问题去激一个支持堕胎权的女权律师,结果后者被逼急了,口不择言的说了一句“是的,即便婴儿被生下来,女性依然有这个权利(决定婴儿的生死)。

此话一出,当然是引得的举座哗然。

但你得承认,这位律师至少在逻辑上是自洽——如果你支持晚期妊娠堕胎,那你就应该支持孕妇在把孩子生下来之后仍有权决定它的生死,毕竟两者之间,只差了一次生产。

至少前述新闻来说,我觉得这位女律师说的是对的:当社会允许一个晚期妊娠的孕妇随意打胎,那么它也就不能以“杀人罪”控告那些把婴儿扔进下水道的可怜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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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反堕胎,就一定是开倒车吗?》和《那个“进步”的罗诉韦德案,为何活该被推翻》两篇文章中,我写了一些对美国最高法近期推翻“罗诉韦德案”的观点。老实说,文章下的功夫不少,在我写过文章中并不算特别爆的那种。但来骂的人不少。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海边的西塞罗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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