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好文 > 正文

胎儿,到底算不算是寄生在母亲身上的寄生虫?

作者:

就像小说所体现的,生活在这种社会中的人,其人权不是生来就有,而是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小说中的接受教育、超能力觉醒、接受催眠、产生愧死反应等等)之后,才被分批次阶段性赋予的。人之为人的权利是随着人的成长,一点一点“进化”出来的。

那在这种社会中,堕胎肯定就不会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人之为人的权利赋予是一个随其能力成长的平滑的曲线,孕妇腹中的胎儿,既然没有任何作为人的能力,自然也就没有任何作为人的权利。

所以,别说堕胎了,就算是像小说中那样“处理”未达标者,在其体系下也是被允许的。

于是在小说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社会中的孩子们在成长中有极大的焦虑感,因为他们如果做的不好,就会“人间失格”,被淘汰掉。

那么,“天赋人权观”与“进化人权观”究竟哪一个正确?——或者功利一点说,哪一种让人们能活起来更舒服?

请您闭目沉思一秒钟,先凭直觉做一下这个选择,给出自己的答案。

然后我们进行接下来的讨论。

5

从历史上看,现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天赋人权观”,反而是一个“制度孤岛”——在启蒙时代以前的几乎所有人类社会,都是遵从“进化人权观”的。

也就是说,志贵佑介所写的那个“新世界”逻辑,其实是我们刚刚走出的“旧世界”逻辑。

比如在我国古代,贵族男子20岁时会举行隆重的“及冠礼”,被正式赋予各种权利,有权参加社会生活。

而婴儿早于一定年龄夭折则是“不叙齿”的,没有权利加入家族的排行,大家就当这个孩子没出生过。

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曾经讲过二十四孝中“郭巨埋儿”的故事,以今天的观点看,为了让母亲有口吃的,把亲生骨肉活埋了,这绝对算不上值得鼓励的孝行。

但在古代社会的逻辑下,这个行为是说得通的,因为被埋的那个幼儿连“叙齿”的权利都没有获得,压根就不算个完整的人,在必要时,当然可以为了更“重要”的母亲被牺牲掉。

也是在同样的逻辑下,“易子而食”这种词在我国古代也只被用来描述百姓生存的艰难,而不含道德谴责意味——因为人权是“进化”出来,还没有成长完成的孩子没有人权,被认为死不足惜。

你看,这种社会体系,跟志贵佑介所描写的那个“新世界”是非常相似的——“人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被视为人。”志贵佑介也并不讳言他从日本旧社会的风俗中获得了灵感。

比如《楢山节考》,在日本古代,不仅婴儿“不是人”,老人也不是。

而在西方,在基督教传入以前,这种“进化人权观”其实也非常普遍。

比如在古罗马,“公民”的这个概念是被无限细分的,从最高等的“罗马公民权”、到“拉丁公民权”、“友邦国民权”,再到最低的“外国人”。各自有各自的义务和权利,有一个人,可以像玩游戏升级一样,在这个体系里的“升级”。你为罗马服兵役、或者交更多的税,就会有机会获得更高“公民”资格,完成你的权利的“进化”。

美国科幻作家海因莱因就非常认同这种制度,他在其小说《星船伞兵》中就描述了一个非常类似罗马的未来社会体系。

在该体系中,人刚出生的时候都只是权利受限的“国民”,想获得公民资格,必须通过服兵役才能获得。

这一对比,就非常有意思了——如果说海因莱因在设想的未来中“复兴”了古代西方式的“进化人权观”。那么志贵佑介也无非是在其小说中复刻了古代东方式的“进化人权观”。

虽然今天的现代社会是以“天赋人权观”为基础的,但在东西方,对“天赋人权”的怀疑,都从未间断过。很多人都设想过,我们的社会会在一定条件下,放弃目前的“天赋人权”理念。

6

而实事求是的说,更为古老的“进化人权观”确实能帮我们规避掉许多在现代社会“天赋人权”理念下无法争论清楚地问题。

比如女性是否可以随便堕胎?社会要不要拿大量的钱“养懒汉”?政府是否有权驱逐外来非法移民?

原因很简单,因为“进化人权观”将人是否为人的界定标准把握在了人自己手上。遇到这种难题时,你做个界定,说胎儿、懒汉、非法移民都不算人(或者是权利次一等的人),就很好选了。

可是“进化人权观”也有一个非常大的BUG——把这个理念用的态度,很容易陷入到一种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野蛮当中。

比如堕胎问题上,如果我们斩钉截铁的说:“胎儿不是人,孕妇有完整的人权,而胎儿尚未‘进化’出人权,所以必须优先尊重女性的选择自由。”那么紧接着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孩子生下来后,父母是不是依然有权利为自己“追求幸福”的选择自由而弃养?

如果你的回答是不可以,那请问:为什么生出来的孩子有这么多权利,而一个晚期妊娠的胎儿就没有呢?

思索后你会发现,如果想破解这个悖论,还是要借助一点“天赋人权”的理念。认定一个胎儿,在他发育过程中某个时刻,在他还什么都没做之前,就被赋予了一些不可被剥夺的基本权利。

至于这个时间点应该怎样去界定,这么严肃的问题,必须要让一个社会真正达成共识之后,才能最终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立。而不是几个法官讨论一下,自己就把事情给定了。

就像在“罗诉韦德案”中投反对票的威廉·伦奎斯特大法官说的那样:“我并不反对女性为自己争取堕胎权,但是最高法院无权反应美国社会不断变化或扩大的价值观,这是国会和各州议会的职责,属于立法权的领域。司法不能够越过边界,干涉立法。”

因为立法关乎一个社会要按照什么样的权利逻辑来运行。如果一个社会真的要重新订立共识,在“天赋人权”与“进化人权”之间光谱上重新选择一个位置,那么这种讨论也应该更严肃认真地进行,容不得走捷径和投机取巧。

7

结尾,我想再跟一些过于激进的主张堕胎权、支持晚期妊娠堕胎、随意堕胎的人说两句:

如前所述,我其实并不反对堕胎权,但我在与你们的讨论中,发现了一个问题:你们中的很多人,好像把“自由”“权利”这些词汇,当做了工具而不是信条。你们强调孕妇“有完全的自主权,可以完全自由决定腹中胎儿的生死”,甚至“即便孩子已经生下来,女性也有权做决定。”那么请问,你们这样说,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又在哪里呢?如果对人之为人的尊重都没有,又何谈尊重女性呢?

还是说,你们口中的“自由”和“权利”,仅仅是一种拿来说事的工具,于己有利则用之?不合则弃之?

我不反对堕胎,我支持所有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立法,平衡并保护孕妇与胎儿在孕期各阶段分别应该被保障的权利——包括胎儿的生命权,当然更包括女性的自由选择权。

但这种法律,必须谨慎的讨论,达成社会共识后走正常立法来形成。而不是几个自由派大法官写上一篇小作文,就这么轻易决定了。

我也不想跟任何满嘴说着“自由”、实则只想着利己的人讨论问题。因为他们的观点一定是极端,而任何极端所最终通向的,一定是一个拿人不当人的反乌托邦。

《来自新世界》的副标题,叫“与伪神的对抗”。这句话的意思很深——随意决定他人是不是人,这本不是人有能力做的事情。即便迫不得已,我们有时必须要给出界定,也不应该做的那样武断而随意。

否则我们将面临一个反乌托邦,今天你随意的“堕”了孩子,明天自会有人来随意的“堕”你。

全文完

本文7000字,感谢读完,对这个费力不讨好的题目,我写了三篇文章了,就暂时就说到这里吧。能被说服的人,我想都已经被说服了。

几篇文章都很长,不知您是否有耐心读完,愿能对您有所启发。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海边的西塞罗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www.aboluowang.com/2022/0706/17719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