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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洛:中国生态环境“变好”的秘诀:不断降低检测标准

—从苏州毒地案中的两份土壤检测报告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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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涛在《引爆“陆家嘴索赔百亿毒地案”的苯并芘,对人体伤害有多大?》[11]一文中揭露说:根据苏州高新区环保局要求,对学校所在地2号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环境评测时发现苯并芘、萘严重超标,其中致癌物苯并芘超标50多倍,土地有重大污染,不符合用地标准。这所国际学校建在了一块“毒土地”上。

这个致癌物苯并芘超标50多倍的结论应该来自2021秋季之前的一份土壤检测报告。

根据汤山老王的介绍,按照陆家嘴公司的计划,住宅楼盘二期项目,将会在2021年年底正式交付。但是这里面有个前提,和二期楼盘同处一个地块的配套学校,必须要先行交付才行。当初苏州市政府要求,必须在这个地块上,连带开发一所学校,作为配套设施,而为了提高项目的含金量。陆家嘴公司专门邀请到了英国雷丁学校,共同打造在中国的第一所分校。这是一所颇有国际影响力的外资学校,选址就在苏州绿岸项目的2号地块上。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千不该万不该,就是这所学校,直接促成了这场纠纷。陆家嘴苏州楼盘里的其他项目,在交付验收的时候,都是直接沿用了最早苏钢提供的那份环境检测文件,一期居民楼的业主,甚至早在2019年就已经收房入住了。但是雷丁学校的英国总校方面,在收楼之前坚持要求再来一次第三方的环境检测评估。谁也没有想到,就是这么一次额外的检测要求,把一个投资超过百亿的项目拖入了万劫不复[12]。

这就是说,雷丁学校的英国总校方面,在收楼之前坚持要再要求再来一次第三方的环境检测评估。就是这次第三方的环境检测评估导致了雷丁学校不能在2021年秋季投入使用,引爆这场索赔100亿万元的民事纠纷。

王志安的介绍中,再来一次第三方的环境检测评估的要求不是雷丁学校的英国总校方面,而是来自关心自己子女身心健康的雷丁学校学生的家长。

无论这个要求是来自雷丁学校的英国总校方面还是学生的家长,没有一份第三方的环境检测评估,怎么能够禁止雷丁学校投入使用呢?真正引爆这个苏钢毒地大雷的是这一份环境检测评估报告!那么这份环境检测评估报告又是哪个单位提供的呢?是国家环境科学研究院提供的?报告的内容又是什么?原始数据在哪里?

VI、2007年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治理评价标准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子婧认为,存在两份截然对立的环评报告,有一种种可能的解释[13]:环评标准本身发生了变动。在2014年时,苏州环科采用的是《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治理评价标准》(HJ350-2007),而中国环科(笔者注:应该是南京环科所)则是采用2018年新颁布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

先来看一下《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治理评价标准》(HJ350-2007)[14]。

图9: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治理评价标准(暂行),图片来源:如图所示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治理评价标准》是一个行业标准,是环境保护行业标准。该标准起草单位是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国家环境保护部)2007年6月15日批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7年6月15日共同发布,自2007年8月1日开始执行。制定《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治理评价标准》的目的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和土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确保展览会建设用地的环境安全性。

防治土壤污染是制定标准的第一目标。什么是土壤污染?土壤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有害、有毒物质进入土壤,积累到一定程度,超过土壤本身的自净能力,导致土壤性状和质量变化,构成对人体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这是当时中国唯一的土壤环境治理评价标准,虽然标明是用于展览会建设用地,但是也被用在其他非农业用地上。这是因为环境保护总局指出:该标准规定了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中土壤污染物的评价标准限值,而所指的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包括了住宅用地、场馆用地、商业用地、娱乐用地、学校用地、绿化用地、公共市政用地及其他用地等。

根据不同的土地开发用途对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控制要求,将土地利用类型分为两类:

Ⅰ类主要为土壤直接暴露于人体,可能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威胁的土地利用类型。

Ⅱ类主要为除Ⅰ类以外的其他土地利用类型,如场馆用地、绿化用地、商业用地、公共市政用地等。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治理评价标准》选择的污染物共92项,其中无机污染物14项,挥发性有机物24项,半挥发性有机物47项,其他污染物7项。

《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治理评价标准》是暂行标准,一待国家有关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实施后,将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VII、2018年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再来看一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全称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15]。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是一个国家标准,由国家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2018年5月17日生态环境部批准,由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6月22日共同发布,自2018年8月1日开始执行。

编制这个标准的是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笔者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提供了苏州毒地2022年土地检测报告。有报道称是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提供的报告)。

制定《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目的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管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的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该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

该标准中的建设用地(developmentland)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建设用地中,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可划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用地:包括GB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以及公园绿地(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等。

第二类用地:包括GB50137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A33、A5、A6除外),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G)(G1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除外)等。

该标准中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是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该标准中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是指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基本项目选择的污染物共45项,其中重金属和无机物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其他项目选择的污染物共40项,其中重金属和无机物6项,挥发性有机物4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0项,有机农药类14项,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和二?英类5项,石油烃类1项。总计选择的污染物85项。

VIII、两份标准的比较

当开始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时,《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治理评价标准》就停止使用。所以2014年土地污染评价采用的是《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治理评价标准》,2022年土地污染评价采用的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正常的情况,不存在在2018年8月1日之后还使用《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治理评价标准》的可能。

人们自然地会这样理解:2018年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当然比11年前的《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治理评价标准》更加严格,所以之前被认为是没有污染的地块,到了2022年就成为了污染地块。这应该是与时俱进的成果。特别是习近平当上总书记后,指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进方向,特别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两山论,提出了“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16]”。既然习近平这么重视,要求当然是越来越高的。

责任编辑: 李广松  来源:议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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