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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合同或无效 引关注

近日,中共最高法院公布实施的一个司法解释提到,合同虽不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但在三种情形下,应认定合同无效。其中之一是违背公序良俗,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判断公序良俗的导向。引发外界关注。

图为北京的中共最高法院。(AFP)

近日,中共最高法院公布实施的一个司法解释提到,合同虽不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但在三种情形下,应认定合同无效。其中之一是违背公序良俗,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判断公序良俗的导向。引发外界关注。

12月4日,中共最高法院公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2月5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了三种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

该条司法解释立刻引发外界极大关注,但大陆网络客观评论成为禁区,网易上的相关质疑文章很快被删。

(网络截图)

网友“老司机”在社交平台X上发文说:“难怪老外不敢来投资了!和你签合同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外国资本怎么能符合你共产党的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笑不活了!这猪头还是回梁家河当知青合适一点。”

“Tuomas Lin Li”说:“在反智的道路上飞奔。”

“雷火”说:“就连极端伊斯兰恐怖分子也不至于在签署商务合同时说:不符合《古兰经》的合同是无效的。”

“dongping zhang”说:“这就是告诉你一切他们说了算。”

“KZ”说:“关键是总有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民主,比如法制,比如自由。”

“jerk fedo”说:“所以说再多漂亮话发再多文都没啥用了。”

责任编辑: 楚天  来源:大纪元记者夏松报导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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