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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颜芬兰无奈求助信---控诉陈良宇、黄菊

上海维权:控诉法西斯暴政!!!
    
     本人颜芬兰,因家中私房受到非法强迁,父母遗产继承权被侵占久拖十余年未解决,被逼进京上访55次。 (

2006年6月7日,下午本人在北京建设部信访窗口进行正常渠道的上访,但未想到突然遭到来自上海9名截访人员的袭击。估计是建设部的人员通知上海方面的人员他们强行中断了我的上访权利,并多人使用暴力猛击我的头部数十下,因本人疼痛难忍\呼喊救命,立即引来很多群众围观。受到了众人的指责。他们见很多人围观,就强行将我拖进建设部的一间办公室内关起门来对我进行殴打询问,逼我说出进京以后去过那几个部门。对于这种流氓行径我己被打瘫倒在地,拒绝回答。这时其中一位负责人小青年冲过来对我头部又进行了猛烈的殴打,导致我头部肿大、两眼冒金星,头晕脑胀,在这期间有位建设部的接待处的刘处长正好进来,我立即向他求助。但设有想到这位刘处长不但不制止他们这种惨无人道的行为,反而说“我的眼睛什么都没看见,我不管这种事情”真没想到接待处的处长能容忍这样的罪恶行径在建设部里发生。

     接着另一位身穿红蓝白汗衫的青年人伙同几个人又强行把我拖出门外塞进一辆白色面包车内,在车内他们围住我又对我进行了一场惨无人道的攻击,人格辱侮,当时我只能拼命抱住头,捂住脸任由他们对我施暴,晕倒在车上。醒来我直觉得头部胀痛、肠胃想呕吐,头晕目眩、并且脸部被划伤,手臂大片大片的乌青红肿,连我的衬衫也被撕破了……我的心真是悲愤极了,我一个50多岁的中年归女,在上海房屋被抢了,财产被夺了,区里、市里不管,进京上访在建设部门口还要遭受如此毒打?天那?现在这是一个什么世道?我只是不停的抽泣……


     随后上海政府派遣的截访人员一串人押着我把我押送回沪。送进了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派出所,在派出所警察逼着我作陈述。我要求让我去医院看病,检查身体。他们不让我去医院也不给我开具验伤单,把我扣留在派出所不给我吃饭我己经几顿没有吃了一直把我关了二十四小时。


     对此我四处投诉无门,只能求助各国媒体为我这个苦难无助的人呼吁,本人保留在将来有一天追究这些人的法律责任,真希望这个社会能像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说的有一个“和谐”社会到来;望这个国家能够真正解决我们这些弱势群体上访难,还要遭受恶警迫害的问题。


     注:本人及家人在上海市长宁区仙霞派出所曾遭到多次殴打、迫害,为表明拒绝遗忘先予罗列:
     在2005年10月2日长宁区派出所警号025581赵延平等人乱打无辜,颜兆兴和颜芬兰致伤残至今未作任何处理。
     在2003年6月2日××警察违法动刑至今也没处理。
     在2003年12月中旬警察025551殴打至今也未做出处理。
     控告人;颜芬兰2006年6月10日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新村99号17室
    
    邮编:200336
    

附: 遭遇暴力动迁 哪里讨得说法?


     一、我们是长宁区政府周家桥街道三号地块的被动迁居民,上海华荣房地产经营公司开发商违法动迁,公章、资金早就被法院查封,为了违法克扣我们户籍安置房和侵吞兄妹6人继承遗产安置房,从95年动迁故意拖至96年1月26日,(92)沪长证内民字第1256号公证书证明兄妹6人继承遗产。
    
      二、长宁区政府周家桥街道、上海华荣房地产开发商无视法律效力,96年1月26日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无实施单位资格证;缺少五个权利人签字;无拆迁安置奖励费;无房屋估价费(二幢11间);无过渡费;无房屋出租补偿费,到头来诈骗我们现款3万余元。无实施单位签字、盖章,无所有共有产权人签字,该协议不仅侵害6人继承遗产,而且户口安置面积均无到位,该协议是欺诈协议,是地道的无效协议,是误导所有继承权利人。
     
      三、上海三级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故意恶意和被告串通一起弄虚作假,将(92)沪长证内民字第1256号长宁公证处公证兄妹6人继承遗产公证书从案卷中抽出,不采信。反而采信被告提供的伪证,所谓的“家庭协议”收条,未经公证处公证的伪证来掩盖公证处公证的真实有效的证据。
    
      四、所有的证据都未在法庭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五、用暴力动迁,将颜兆兴三根肋骨打折,胁迫他一个人签字。但遗产房又没有安置他。颜兆亮的字体是被告伪造,该协议缺少5个权利人签字,事实很清楚,该协议证据确定上海华荣开发商企图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颠倒是非,混淆概念,徇私舞弊,枉法判决。三级法院是严重违反法律,违反行政法院强制性的规定。
    
      六、该协议违反了合同法法定情形之一合同无效,它违反第52条第一、二、三、五款,违反《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三、四、七款和第59条第二款合同无效,应重作安置,法官触犯了《刑法》第399条渎职罪,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该协议真是一起冤、假、错案。根据国务院46号文件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补发(2005)7号文,市、县、区二级政府要集中力量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疑难拆迁访户的督查和化解力度,而长宁区政府至今拒绝接待,无人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和无解决方案。
            
                     上访人:颜芬兰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新村99号17室
      邮编:200336誓将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到底!(因婆婆住院,现我在安徽)

责任编辑: 王笃若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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