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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常识被写入法律是退步还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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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组织开展了高速铁路及其在建项目安全大检查。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铁道部起草的《铁路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提出,铁路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据6月19日《北京晨报》)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降低工程质量”被写入《铁路安全条例》,这无疑意味着,以往做为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质量常识的这一要求,将上升为法律标准和要求。

让人纠结之处显然在于,工期是工程的建设期限,其一般是经过科学论证与计算之后所确定的。不随意更改、压缩工期是一个基本的法律与安全常识。同理,工程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是保护项目建设完整安全的必须,不降低工程质量要求,显然也是一个常识。那么对于这样的常识性问题,何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不能以建设的最基本态度和要求,来做到与做好呢?为什么非得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就此而言,基本常识被制度规定一再强调与重审,甚至写入法律,不得不说是一种退步。就像应该、职责和良知等做人底线的遵守者,一再被做为“最美XX”广加赞扬与宣传,折射出道德标准的降低一样,“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降低工程质量”做为法律明确规定,也折射出常识性要求和企业操守等的一定程度的沦落。

但话说回来,当最基本的质量要求和职责操守无法依靠个体或者企业自觉遵守而实现,或者利益驱使之下,一些人和单位故意矮化对自身、对常识的要求,那么用法律跟进的方式来弥补道德的退步,也算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比如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按常识是不能随意压缩工程和降低质量安全的,但一些建设者和施工者却有意为之,而此时道德失灵、操守难以自持,显然也就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给予明确。

虽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降低工程质量”这样常识入法有点让人纠结,但总体来说,这是法制化社会建设的需要,是道德水平与职德意识不足够高的情况下,法律代替行为规范,实现约束人类行为、促进社会规范与文明的进步!

责任编辑: 吴量  来源:BBC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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