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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对于中共强摘取器官罪行的决议全文

欧洲议会在尊重以下决议的基础上:

.欧洲议会2006年9月7日的决议、2013年3月14日欧洲与中国关系的决议、2012年12月13日的《2011年世界人权和民主以及欧盟相关政策的年度报告》、2010年12月16日的《2009年世界人权和民主以及欧盟相关政策的年度报告》以及2010年5月19日的《欧盟委员会通讯: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行动计划(2009年-2015年):强化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2012年12月18日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特别是第3条人的完整性权利条款,

.2009年11月21日、2012年12月6日、2013年12月2日欧盟人权小组委员分会的听证和加拿大前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David Kilgour)与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的证词,叙述了中国自2000年起在违反法轮功学员意愿的情况下大规模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

.中国于1988年10月4日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

.欧盟议事规则的第122条第5款和第110条第4款,

A.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进行1万起器官移植手术,并且中国有165家器官移植中心在广告中表示他们可以在两到四周的时间内找到匹配器官,但是中国没有一个组织化或有效的公共系统处理器官捐赠或分配问题;鉴于中国的器官移植系统不符合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器官获取途径必须透明和具有可追溯性,并且中共政府拒绝外界对中国的器官移植系统进行独立审查;鉴于捐献者的自愿和知情是符合器官捐赠伦理的前提条件;

B.鉴于由于传统信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愿捐赠器官的人比例极低;鉴于1984年中国实施规定,允许从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

C.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收到联合国前任反酷刑专员诺瓦克(Manfred Nowak)先生、加拿大人权律师大卫.麦斯塔先生和前加拿大亚太司司长大卫.乔高先生的问询,却无法充分的解释合法捐献以外的器官来源;

D.鉴于中国器官捐献委员会和前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马德里器官捐赠和移植大会上表示,2010年中国超过90%的移植器官来自于中国的死刑犯,并说到2014年中期中国要求所有具有器官移植许可证的医院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只能从一个新建的国家系统接受自愿捐赠的器官;

E.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将于2015年停止从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同时开始使用电脑化的器官分配系统“中国器官移植应对系统”(COTRS),因而与它自己承诺的2014年中要求所有具有器官移植许可证的医院停止使用死刑犯器官的说法相矛盾;

F.鉴于1999年7月中国共产党发起了全国性的猛烈迫害,目的在于根除法轮功信仰团体,并导致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捕和被拘留;鉴于有报导说维族和西藏的囚犯也受到强迫器官摘取;

G.鉴于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和反酷刑专员对器官来自于囚犯的指控表示了关注,并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增加器官移植系统的监督和透明度,并惩罚那些滥用器官移植的人。鉴于为移植目的出售人体器官而虐杀宗教囚犯或政治犯的做法是对人基本生命权的悍然以及无法令人容忍的违反;

H.鉴于2013年11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选举中国从2014年1月1日期担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任期三年;

兹决议:欧盟

1、对于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违反良心犯意愿的情况下从他们身上系统性的、在国家支持下摘取器官的报告表示严重关切,其中包括大量由于信仰而被监禁的法轮功学员和其它宗教团体成员及少数民族人士。这些报告长期存在并且是可信的;

2、强调中共承诺的从2015年起停止从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是欧洲政府所无法接受的;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立即停止从良心犯,宗教人士和少数民族人士身上摘取器官的行为;

3、呼吁欧盟和其成员国向中国提出摘取器官的问题;建议欧盟和其成员国公开谴责中国滥用器官移植的行为,并且提高欧盟和其成员国去中国旅行居民对此问题的认识;呼吁欧盟对于中国的器官移植行为进行全面且透明的调查,并呼吁欧盟对那些参与违反器官移植伦理行为的人提出起诉;

4、呼吁中共政府对联合国反酷刑专员和宗教自由专员要求其解释器官移植手术增加之后合法捐赠器官以外的器官来源作出详尽的回应,并且允许他们在中国调查器官移植;

5、呼吁立即释放中国包括法轮功学员在内的所有良心犯。

6、指示欧洲议会主席将这个决议提交给欧盟议会、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的副主席、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欧盟人权专员、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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