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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谈 山东“辱母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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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按日本的《贷金业法》的规定,贷款公司不可以在太晚或太早时间给债户打电话或发传真,也不可以在没有正当的理由下访问债户的家或公司。我不知道中国是否也有同样的法律。但是在中国的法律上,控制和暴力行为也应该算犯罪行为。无论有什么理由,犯罪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在该案中,警察应该当场抓住催款集团。我认为他们不那样做,这是因为在警察或者中国社会中,存在着“如果有正当的名义,做什么都可以”等观念。

山东“辱母杀人案”引起舆论极大关注。

3月末,我在网上看到很多谈论山东“辱母杀人案”的意见。去年4月,山东省冠县女企业家因借高利贷无法还清余款,她和儿子被催款集团控制在她公司的接待室内、受到侮辱。有工人找人报警。警察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由于警方不作为,她的儿子愤怒拿刀捅这帮人,最终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有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今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不认定她儿子的正当防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无期徒刑。

该案被3月23日《南方周末》报导后引起舆论极大关注。大多数的人士批评本地警察的行为和一审的判断。我也同意大家的意见。作为一个外国人,我想从以下的三个方面谈谈该案。

第一,据报道,该公司因资金困难,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高利贷,约定月利息10%。月利息10%等于年利息214%。日本的《利息制限法》以年利息15%以下(100万日元以上的贷款)定为正规贷款业的利息,于是年利息214%就是违法。当然日本也存在着不少以非正规利息率来贷款的公司。他们在黑市里展开这样活动。但是一旦被警察发现的话,他们的所有的贷款活动也被认定无效。即按日本《民法》708条,债户不必偿还不仅利息,而且本钱。可以说目前在日本保护债户的法律较发达了。在日本的话,山东省冠县的警察所说的“要账可以”,就在法律上不对。

第二,例如按日本的《贷金业法》的规定,贷款公司不可以在太晚或太早时间给债户打电话或发传真,也不可以在没有正当的理由下访问债户的家或公司。我不知道中国是否也有同样的法律。但是在中国的法律上,控制和暴力行为也应该算犯罪行为。无论有什么理由,犯罪行为都是不可容忍的。在该案中,警察应该当场抓住催款集团。我认为他们不那样做,这是因为在警察或者中国社会中,存在着“如果有正当的名义,做什么都可以”等观念。

第三,我很难理解法院把该杀人行为不视为正当防卫的判断。被刺的四个人都是黑社会的成员。一般讲,如果被黑社会的人控制的话,大多数的人应该怕被杀。为什么法院不那样认为?虽然法院举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等根据,但没有说服力。我认为在司法界也存在着轻视控制行为的违法性的倾向,即存在着“如果有正当的名义,可以自由地控制”的观念。

该案会给中国的贷款业的现状带来一定程度的正面影响,尤其是在规制高利贷的方面。但是我认为上述第二和第三的问题,由于两者都与中国社会上的共通观念有很深的关系,不容易改善。可以说该案反映出当今中国社会里的一个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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