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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案或现转机 最高检认定为防卫过当

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引起广泛关注,最高检介入。日前在山东省高级法院进行了此案二审。庭审结束后中共最高检发言人对媒体表示,于欢杀人案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暗示二审将轻判。

5月26日,山东省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对于欢案出警 警察的调查结果,称当事的几名 警察并不涉嫌渎职犯罪,但对 警察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的做法给予了违纪处分。

5月27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对山东聊城于欢杀人案二审开庭审理。

二审结束后,介入该案的最高检察院发言人跟媒体见面,接受采访。

最高检称,赵荣荣等人在案发当天非法限制苏银霞母子行动自由,并彩取盯守、围困、辱骂、脱裤暴露下体等侮辱性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人身的侵害行为。

而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具有防卫性质,而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不过,最高检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却强调,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虽然具有防卫的性质,但其防卫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人员伤亡,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根据中共的《刑法》,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

因此,如果此案被认定“防卫过当”,或显示当局为平息民愤,可能二审已内定轻判。但是,鉴于于欢案1死3伤的后果,“免除处罚”的可能性不大,最好的结局是改判“缓刑”,变相释放。

据公开的资讯,2016年4月14日晚10点,山东聊城母子苏银霞、于欢二人在苏银霞经营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厂区内,被十余位高利贷催债者围堵在工厂接待室内,长时间遭受辱骂、扇耳光,以及讨债者故意暴露下体等行为侮辱。

苏银霞的亲戚报警后,几名当地警员到达现场后,仅简单告诫了催债者几句话便迅速离开了接待室。于欢见状想要离开现场,却遭催债人阻止,双方爆发肢体冲突,于欢情急之下在混乱中抓起桌上的一把刀刺死1人、刺伤3人。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定于欢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并判处无期徒刑。此案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民众呼吁改判正当防卫。

阿波罗网刘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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