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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表哥”出事了!银行行长惊曝奢拥64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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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名行长赵文彬面前,“表哥”杨达才已经难与其比肩了。

赵文彬不仅拥有64块表!仅其下属——赣州银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原行长刘志强,就从其手里分赃800多万(汇票600万元、现金253.855万元)!这个数额本来已经非常惊人了,殊不知,赵文彬其实隐瞒了实际收受的金额。而实际金额更加令人不可思议——刘志强分到的汇票金额,不及赵实际收受的1/10!

不得不说的是,赵文彬真的是非常高明:不收现金,爱收承兑汇票。但哪怕是这样,最终还是一样的结局!

银行“表哥”赵文彬是谁?收那些承兑汇票的时候,他先后分别是赣州银行新余分行副行长、行长。现在,只能叫他原行长了!

他到底有多少财产,看看其案发后被扣押的钱、物,便可见一斑:

支行行长分了800多万,竟不知分行行长实收6000多万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赣州银行新余分行原行长赵文彬、渝水支行原行长刘志强的刑事判决书,二人利用职务便利,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向借款人索贿金额合计高达6420万元。

刑事判决书显示,赣州银行新余分行原行长赵文彬生于1979年2月,大学本科文化,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5年4月19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赣州银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原行长刘志强生于1973年8月,大学专科文化,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5年4月22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二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查明,2013年2月,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公司”)在赣州银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以下简称“渝水支行”)开设账户。因新钢公司有部分闲置资金存于渝水支行,为了获得高收益,新钢公司与渝水支行签订了约定存款协议以及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年利率为9.5%左右,贷款客户由银行决定。

由于新钢公司的利率较低,赵文彬就与刘志强商议,通过提高贷款客户的利率,向贷款客户收取好处费。同时,为了安全起见,好处费只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收取。

赵文彬多次供述,其在确定贷款利率之前,都明确向贷款公司负责人提出了给付好处费的比例及方式。实际操作中,赵文彬在贷款公司负责人未及时给付好处费时,多次索要。

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至2015年期间,赵文彬利用担任赣州银行新余分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单独或伙同渝水支行行长刘志强,向新余市渝水区兴盛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九江市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新余市力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贷款公司负责人共索取银行承兑汇票6420万元。

而赵文彬在获得6420万元银行汇票过程中,隐瞒了其收取的大部分好处费,分给刘志强银行汇票600万元、现金253.855万元。

不止64块表,还有金银首饰、房产、名车……

案发后,办案机关扣押被告人赵文彬赃款共计人民币28,272,257.16元;查封位于赣州的房产三套,购买时价值总计为4,450,966元(一次性付清);扣押路虎牌汽车一辆,评估价值为406,660元;扣押手表64块,评估价值为4,354,320元(按总价算出来,平均每块表都价值不菲,属于奢侈级别);扣押金银首饰、古玩若干,评估价值为3,868,772元;扣押现金人民币20,000元、港币110,150元;另扣押手提包三个,钱包二个;合计人民币41,372,975.16元,港币110,150元。

扣押被告人刘志强赃款共计人民币9,509,615.03元,查封位于赣州的房产一套,购买时价值为3,496,467元(其中按揭款1,60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文彬在担任赣州银行新余分行副行长、行长期间,被告人刘志强在担任赣州银行渝水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文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刘志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一审宣判后,赵文彬和刘志强不服,均提出上诉。

上诉人赵文彬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其是与赣州银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对上诉人的任免决定书盖的是赣州银行的行政章,不能认为是赣州银行党委任免的。

二审庭审中,赵文彬的辩护人对此提交了新证据,即赣州银行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为赣州银行于2016年11月30日正式解除与赵文彬的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赵文彬是合同制员工,聘用和免职都是通过劳动合同处理的。

上诉人刘志强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赣州银行党委不是赣州市国资委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具有监督、管理在赣州银行的国有资产的职责。其次,其作为渝水支行行长,既没有代表赣州银行党委,也没有代表赣州银行的国有出资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代表性这一构成要件。

出庭检察员则认为,上诉人的职务经过了赣州银行党委研究讨论,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赣州银行是国家出资企业。赵文彬担任赣州银行新余分行副行长、行长,刘志强担任渝水支行行长,虽然经过了赣州银行党委讨论,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赣州银行党委负有监督管理赣州银行内国有资产的职责,也没有证据证明二人的任职是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赣州银行内部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提名或推荐,且二人的任命书加盖的是赣州银行的行政公章。事实上,赵文彬是应聘到赣州银行工作的,刘志强在赣州银行成立之前,即进入其前身城市信用社工作,二人与赣州银行一直都要签订劳动合同,案发后又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因此,二人的职务并非由赣州银行内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组织提名、推荐或任命,与赣州银行只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宜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赵文彬和刘志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单独或共同向他人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赵文彬系主犯,刘志强系从犯,对刘志强应当减轻处罚。

二审判决撤销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5刑初3号刑事判决,改判赵文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刘志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责任编辑: 秦瑞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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