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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5人“暴动”使用150枚催泪弹 港人被捕者可判10年

—警务处长澄清暴动未释疑虑

根据《公安条例》,若任何参与非法集结(未经批准而有三人以上参与的集会,且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即可视为非法集结)的人士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任何人参与暴动,即干犯暴动罪,一经定罪,最高监禁是入狱十年。不过,资深大律师潘熙指出,政府以「暴动」形容「6.12」的示威,只是「政治口号」,并非法律定义,但当局可以此提出检控,明白为何示威者要求当局撤回暴动定性。

6.17大游行,在林郑月娥办公室外的警察

撤回对6月12日的抗争行为指为「暴动」的定性,是上百万人游行的其中一个要求,警务处长卢伟聪为此作出澄清,指传媒称「整个事件是暴动」是误解,强调只是指小部分人的行为涉嫌干犯暴动罪,因此被捕的只有5人。不过,法律界人士指出,在同一场景的其他示威者,日后亦有可能被控暴动罪。

至于卢伟聪声称暴动罪检控门坎甚高,亦难以在法例字面反映。而根据2016年农历新年在旺角发生的「暴动」,事后有约三十人被控暴动罪,当中包括没有作出暴力行为、只在现场指挥的本土民主前线成员黄台仰,以及因有冲击行为而服刑的本土前召集人梁天琦。

根据《公安条例》,若任何参与非法集结(未经批准而有三人以上参与的集会,且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即可视为非法集结)的人士破坏社会安宁,该集结即属暴动,任何人参与暴动,即干犯暴动罪,一经定罪,最高监禁是入狱十年。不过,资深大律师潘熙指出,政府以「暴动」形容「6.12」的示威,只是「政治口号」,并非法律定义,但当局可以此提出检控,明白为何示威者要求当局撤回暴动定性。

卢伟聪昨(17日)晚会见传媒,指「6.12」下午在立法会示威区有少部分人以砖头、铁枝、铁马掷向警方,以暴力冲击警方防线,其行为涉暴动罪,故此说这情况是暴动,但「没说整个事件是暴动」;当日大部分示威者是和平示威,「如果没有参加过任何暴力行为,毋须担心会触犯暴动罪」。

法政汇思召集人李安然解释,卢伟聪的说法是指并非在同一场景的示威者,但如何界定并非同一场景,须视乎其距离和当时的行动;若是同一场景,附近人士亦可能被视为暴动一分子。另外,「破坏社会安宁」的门坎亦不高,有案例显示,插队上巴士已能构成「破坏社会安宁」。

不过,网民的反应更为直接,针对卢伟聪指警方至今共拘捕15人涉嫌触犯暴动罪及暴力罪行的人士中,只有5人涉暴动罪,有网民质疑,警方是以暴动定性来加强执法力度,否则如何以150枚催泪弹对付5名涉嫌暴动人士。

主办游行的民间人权阵线已表明不接受卢的「澄清」,且认为有分化之嫌,重申要求警方撤回对示威的「暴动」定性。

责任编辑: 王笃若  来源:法广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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