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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修例】林郑指会“动议撤回” 是否别有意图?

反送中抗争持续近三个月,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傍晚宣布正式撤回修例,并指保安局长李家超会在立法会复会后“动议撤回”,近起广泛讨论,质疑政府只是“动议”撤回,议案要经投票,建制派届时可以否决。

立法会议事规则委员会主席谢伟俊回应《立场》时表示,程序上要撤回草案不需要动议,亦不会有投票程序,只需由政府公布撤回即可;《立场》向特首办主任陈国基查询,目前未有回应。

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有关“法案的撤回或押后处理”的条文,负责法案的议员或官员(在《逃犯条例》修订方面即保安局长李家超),可在立法会二读或三读时,宣布撤回法案,亦可以在恢复二读时提出撤回法案;在进行这程序时,官员可以发言,但发言不容辩论,亦不会有投票程序。

翻查立法会的会议纪录,2011年政府提出立法会选举递补机制,最终政制及 大陆事务局局长谭志源,在2012年立法会大会上撤回引入递补机制的《2011年(立法会)修订草案》,在发言时表示,“我动议恢复二读该条例草案,以撤回条例草案。”林瑞麟动议恢复二读,之后草案正式撤回,期间没有投票程序,之后立法会大会随即进入下一项议程。

除了在大会正式宣布撤回,已提出的法案亦可以待立法会“任期”完结而自动失效,例如2003年23条立法,时任保安局局长李少光就是去信立法会内会,确认不会在当届立法会任期内恢复草案二读辩论,草案因此在当届立法会任期完结时失效,若以《逃犯条例》修订而言,则需待明年立法会任期届满,条例才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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