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警民冲突中被射伤眼球的拔萃女书院教师杨子俊(资料图片)
612警民冲突中被射伤眼球的拔萃女书院教师杨子俊,今天入禀高等法院,就警务处处长容许警方特别战术小队,即俗称「速龙小队」,在反送中示威清场行动时毋需在制服展示警员编号或职级的安排,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下令撤销警务处处长决定,并下令所有速龙小队警员必须展示警员编号。
司法覆核诉讼的答辩人为警务处处长,针对警务处长6月12日或其后的警察行动中,特别战术小队(俗称速龙小队)没有或不需要在制服展示警员编号或职级的决定。
申请人要求法庭颁令,指警务处处长决定非法及违宪,包括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寻求法院下下令撤销这决定。申请人亦要求,法院颁令所有速龙小队警员必须在制服展示警员编号。
指警员没有警告下开枪射橡胶子弹
入禀状又指,警方的清场行动,引起公众极度关注警方大量及非法使用武力,包括向大量不知名的示威者使用无必要及非法武力,而这些示威者没有对警方及公众,造成任何即时威胁。这些行为包括警员在没有警告下,发射橡胶子弹。
入禀状亦指有关的武力,会直接向个人使用,包括明显可见的传媒。杨子俊亦在文件中披露自己的受伤经过,指在6月12日下午4时,他在夏慤道及红棉路交界,面向站在驻港部队大厦外围的速龙小队警员,他们当时正举枪。申请人没有留意任何警员,曾警告会开枪,而速龙小队警员制服上亦没有展示警员编号。
其后,申请人感到有东西由速龙小队警员方向飞至,他其后感到右眼及胸部痛楚,相信自己被射中。申请人其后送院抢救,并被警方以暴动罪拘捕,但直至入禀时都没有被起诉。
申请人认为,警方清场行动涉及人数甚多;如果警员制服上没有编号,受害人及目击证人未能辨认涉事警员,难以转介警察投诉科跟进。申请人引述警察公共关系科总警司的说法,指警方后来改用代码代替警员编号,但这些代码格式不一,并非可靠及有效辨认警员身分,故要求必须展示警员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