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 对比 > 正文

杜耀明:中国并非法治之邦 强行推出国安法 却至今不敢透露一个字

—中港差异在于中国并非法治之邦法治质素高低 不在于大陆法和普通法

作者:
《国安法》由上月底全国人大决议立法至今,未有透露半只字的内容,避免大家抓住纰漏之处不放,让当权者全力推销立法,却无须解答具体质疑。尽管机关算尽,但当没有内容可供讨论,只懂宣传国家安全是一国一制,大家自然聚焦于大陆法制的诸多毛病,从以言入罪的法律观念丶践踏人权的执法手段再到政府操控的法律解释丶无从监察的公权力,在在都表露中国法治的不堪。

北京一面搞「大跃进」,由人大常委替香港立《国家安全法》,又一面制造烟幕,由中港官员宣称两地刑事司法制度类同,即使法律制度有异,大家均遵守无罪假定丶无追溯期等刑法原则,因此香港人不必担心。

不过,中港法律的制度差异,不在于中国行大陆法,而香港行普通法,而是法治程度高下立见,按照「全球公义计划法治指数二零二零」的排名榜,香港全球排第十六名,中国则排第八十八名。后者在「基本权利」丶「政府权力所受约束」两项,更名列全球倒数第三和第六。

换言之,根本问题不是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差异,而是中国并非法治之邦,这从几个方面可以轻易见到。首先是政治挂帅,以言入罪。例如「颠覆国家政权罪」,维权律师王全璋便曾经因此判监四年半,而其涉罪行为,按北京的指控,不外是为海外机构提供中国人权状况丶发起示威活动丶替「邪教」组织辩护而抹黑政府等,完全没有暴力成份,目的也不是推翻政权。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入罪门槛更低,如另一维权律师江天勇罪成的原因,是由于他在网上批评政府,又声援多名维权者。

大陆当局的执法和查案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对被捕人士绝不手软,是另一法治重灾区。例如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大抓捕维权律师及维权人士,超过三百被捕者当中,大多受到长期覊押、长期跟外界隔绝丶刑讯逼供、不人道对待丶不能见律师也不能自聘律师丶秘密审讯丶刑期不断后延等等恶待,在在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也抵触了北京有份签署的《禁止酷刑公约》。

究其因,是在维护国家安全之名义下,中国法律(如《国家安全法》)授权执法部门大量调查权力,限制资讯公开,也限制受调查者保护自己的权利。若当局认定案件涉及国家机密,即可长期拘禁疑犯,不得自聘律师,不可告知家人,以至审讯也只会秘密进行。

《中国宪法》讲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三条),也「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十七条),理该可保障受查者的应有权利。奈何《中国宪法》虽然是根本大法,但实际上只为政权提供法律基础,制订法律,从而授予执政所需权力,却不让国民运用来司法覆核执法者是否越权,以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因此,《中国宪法》特别在保障人民权利部份,由于不能「司法化」,正长期处于北京大学宪法教授张千帆所指的「休眠」状态。

追深一步看,宪法处于「休眠」状态,是由于权力高度集中,只有宪法没有宪政,公民无法通过宪法制约政府的权力,以至保障人民的权利。一党专政下,执政机关固然由中共主宰,立法机关同样听命于党委,党也就拥有所有法律的最后解释权。党要怎样解释《宪法》和法律,就通过全国人大常委去传达,因此即使可以按照《宪法》去覆核政府的决定和作为,但条文的解释权却操于政府手上,司法覆核还有何意思?

加上审案的法院同样由党控制,司法覆核更显得多此一举。从权力架构看,目前大陆的司法机关由所属地方的党委员会领导,党委会可直接发号司令,也可由辖下政法委书记下达命令,而辖区内法院院长通常由政法委书记出任。再从运作看,法律解释需要紧跟全国人大常委的说法,根据的先例,亦需要依循法院的党领导所选定的案例。跟政府打官司要胜诉,恐怕是天方夜谈。

国安法》由上月底全国人大决议立法至今,未有透露半只字的内容,避免大家抓住纰漏之处不放,让当权者全力推销立法,却无须解答具体质疑。尽管机关算尽,但当没有内容可供讨论,只懂宣传国家安全是一国一制,大家自然聚焦于大陆法制的诸多毛病,从以言入罪的法律观念丶践踏人权的执法手段再到政府操控的法律解释丶无从监察的公权力,在在都表露中国法治的不堪。单凭信誉破产的特首林郑月娥之流痛骂批评者「妖魔化」《国安法》,只能替露出赤裸权力的政权体穿上无人见到的新衣。

(以上评论纯属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台立场。)

责任编辑: 江一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並保持完整。

本文网址:https://www.aboluowang.com/2020/0619/1466637.html